哈爾濱市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為保證哈爾濱市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和改善學籍管理,使之統一化、制度化,制定(哈爾濱市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 位置:哈爾濱市
  • 類型:檔案
  • 領域:教育
簡介,學籍規則,休學規則,寄讀規則,考試規則,退學規則,畢業規則,

簡介

哈教普字[1987]157號
為掌握學生成長情況,有針對性地學生進行教育,學生一入學,即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包括:學籍卡片、畢業登記表、健康卡片、獎懲材料等。學生檔案由市教委統一印製,班主任負責整理,教導處統一保管。學生轉學、畢業、升學時檔案要由學校統一轉遞。
1、適令兒童,按指定國小報名錄取後取得學籍。
國小畢業生經畢業考試,語文、數學雙科及格者或升入國中。未經畢業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不能升入國中,留原校重讀一年。合格的國小畢業生到指定國中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手即取得學籍。
2、對於喪失學習能力、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免於或延緩入學者,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者,持家長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開學兩日內到分配的學校去辦理延期報到手續,經學校允許方可延緩報到。
3、對無故不報到者,要由學校在開學三日內將這些學生的名單分別通報給家長單位、學生家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同時,學校負責弄清學生去向,沒報到原因,動員學生報到上學。對經動員仍不報到上學者,在開學十日內,由學校將沒上學的學生名單、具體情況、學校所做工作等情況一併上報區、縣(市)教委,區、縣(市)教委匯總後報當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辦事處,農村的鄉、鎮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對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以至處罰,責令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4、對有輕微犯罪或違法,不宜在普通學校學習的學生,要送工讀學校,原校仍保留學籍。
5、建立區、縣(市)教委與學校雙重管理學籍的制度。各中國小要按班填寫在籍學生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由學校保管,一份報區、縣(市)教委。

學籍規則

學校要嚴格掌握學生轉學、退學生、休學、降班的條件,嚴密手續。學籍變動後,要在學生名冊上做好記載。每學期開學七日內,學校要把各班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和轉、退、休降的手續,各區、縣(市)教委審核備案。各區、縣(市)教委將各校數字報市教委普教處備案。
區、縣(市)教委要在初、中教科(股)設專人負責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管理好學生名冊,並對各校上報的學籍變動情況做好記載。學生畢業時,凡不在畢業年級表冊上的,不發給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一級學校。
1、學生因病、事不能到校授課者,要憑家長申請和醫院診斷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由教導處批准,請假一周(含一周)以上的要由校長批准。事假一般不準超過兩周。
2、對無故曠課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做思想工作並及時向家長、家長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通報。在他們協助下動員學生返校學習。經學校努力工作後,對連續十日內無故不到校學習者,由學校將名單、學生家長單位、學生住址、學樣工作等情況報區、縣(市)教委,區、縣(市)教委匯總後,報當地人民政府,由政府對他的父母或其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以至處罰,強令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返校學習。

休學規則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市級以上(呼蘭經縣以上、阿城經阿城市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由學校根據有關單位證明審核批准,發給休學證明,一年後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由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批准續辦休學手續。復學時,須持市(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學校審查批准,編入休學時的相同年級學習。
畢業學年下學期不辦理休學手續,不能繼續學習得,髮結業證書。
1、因全家跨省、市、區(縣)遷移的國小和國中學生,或縣內家庭住址遷移,路途較遠者,準予轉學。轉學要經區、縣(市)教委批准。
2、學生個人戶口遷移的不能做為轉學理由。要嚴格控制企辦校學生轉入公辦校。學生愛處分期間或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3、轉學的學生要持學校發給的轉學證明、戶口和粹證到轉入區、縣(市)教委辦理入學手續。為防止學生轉學中流失,入學後,接收學校要把接收該生入學的回執送原學校。原學校在開出轉學證五日內不見接收學校回執,應按流失生對待,立即家訪。各學校要按規定學區接收轉學生或服從區、縣(市)教委的統籌安排,不準強迫學生轉學。對轉學遇有困難不能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學生回校學習。

寄讀規則

1、如學校學額放可,外市(縣)學生直系親屬戶口在本地,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在哈寄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對邊防指揮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在外地就學子女要求寄讀者,應給予照顧。
2、凡要求寄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隸屬戶口簿、糧證到所屬區、縣(市)教委辦理手續。經所在區、縣(市)教委批准,學校方可執著收寄讀生。

考試規則

1、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要在新學期開學前補考。補考後,國小語文、數學兩科中有一科不及格者,國中語文、數學、外語中有兩科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一科,其他學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要留級。各校留級面要嚴格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內。國中畢業年級不予留級,成績達不到畢業程度的發給結業證書。
2、學習成績優秀,申請跳級的學生,需隨上一年級學生參加學年考試,品德良好成績優異者,可由校長批准跳級。對於國小五年、國中二年要求跳級參加畢業考試的學生,要經過區、縣(市)教委批准。

退學規則

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沒有退學生,確因疾病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到校學習的國小、國中學生,應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報請區、縣(市)教委批准方可退學。
學期成績的評定:原則上按學生平時成績、期中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績占百分四十計算;不進行期中考試的學校,按平時占百分之四十,期末占百分之六十計算。
學年成績評定;按上學期占百分之四十,下學期占百分之十計算。

畢業規則

學生學習期滿達到畢業程度或雖未滿學習年限而達畢業程度的,發證業證書,各區、縣(市)教委要嚴格畢業證書發放手續,發放時要造冊、編號,登記冊要永久保留。凡學滿規定的教育年限而未達到畢業程度的,髮結業證書。對於國中升高中落榜生,允許第二年再考一次,但不準報考重點高中。考核合格者,原髮結業證書的學生可換髮畢業證書。凡已被上一級學校錄取的國中畢業生,不準參加下屆升學考試。
1、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執行。以前關於國小、國中學籍管理規定不再生效。
2、本規定如與國家、省有關規定違背,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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