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東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浙江省東陽市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國小管理規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分類:法律文本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國小管理規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東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的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細則》在市教育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各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中心學校、國中、中心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要有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每年4月底前,以中心國小為單位對下學年應入學的適齡兒童進行調查摸底,經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將人數分別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教育局,並向適齡兒童監護人發放《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新學年開學時,城區適齡兒童憑市教育局、其他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並由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和中心學校組織所屬國小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加蓋學校印章,並於九月底前由教育局統一組織加蓋義務教育登記卡驗審章。《登記卡》中的“姓名”應與戶籍有效證明一致。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一人一卡一號,編號由十二位數字組成,前二位“07”表示金華,第三、四位“04”表示東陽,第五、六位表示入學年度,第七、八位表示鎮鄉、街道(含市屬學校),後四位為學生序號。國小新生招收結束後,由各鎮鄉(街道)中心學校、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組織所屬國小編制新生名冊一式三份,於每年9月底前報市教育局審核,審核後的名冊由市教育局、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和中心學校、學校各存一份。
第七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其學籍號副號由市教育局另編,其名單由接收學校於期初分別報送市教育局、公安局。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國中新生入學後,由學校編制新生名冊一式三份,於每年9月底前通過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報市教育局一份。國中新生名冊按國小《登記卡》的編號和順序編制。各國中不得吸收往屆畢業生回爐重讀。各國小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國小畢業生名冊、畢業生登記表、義務教育登記卡移交給相關國中。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學生免學(緩學)審批表》,城區學校經市教育局、其他學校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東陽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學校不得強求學生提出免學、緩學申請。
第十條
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學校也不得自行招收非本學區內的學生入學。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一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東陽市級或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填寫《學生休學審批表》,經班主任提供家訪記錄,簽署意見,學校審核,隨帶病歷卡、收費憑據、出院記錄等證明材料,國小由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批准,國中由市教育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由學校發給統一印製的休學證書,保留學籍。小學生休學情況由學校通過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中心學校於期末報市教育局備案。休學手續應由學校在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休學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東陽市級或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核實後,國小向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國中向市教育局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復學手續須在一個月內辦妥。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三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經學校、中心學校(城校辦)審核同意,報市教育局批准休學。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十四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憑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填寫《轉學聯繫單》,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市內鎮鄉(街道)間轉學報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審核同意,跨縣(市)轉學報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後,持轉學證明、校長簽名並加蓋學校印章的《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並在三個月內轉入《學籍卡》、《素質報告單》、《健康卡》、《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等檔案。《轉學聯繫單》由轉出學校留存一份;轉學證書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入學校保存。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插班生,也不得在班額允許的條件下,無故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轉學生。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及時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近安排轉學生,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八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有關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借讀
第十九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指跨縣市)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第二十條
跨縣(市)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求在本市借讀,其法定監護人須在本市取得暫住證。憑適齡兒童少年及父母的戶口本、監護人身份證、暫住證、父母就業證明材料、暫住地租房契約、義務教育登記卡,向暫住地所在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學校審核,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批准同意後,由借讀學校向學生監護人出具借讀證書送回戶口所在地學校。借讀期滿,可辦理轉學手續,並隨帶回“登記卡”和有關學籍檔案。在本市受完義務教育的國中畢業生,由借讀學校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學校在學額允許的條件下,不得拒收確實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未辦理借讀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對象須到外省、縣(市)借讀者,應先取得借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向借出學校提出外出借讀的申請,填寫借讀聯繫單,在借入、借出學校及雙方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後,方可辦理借讀手續,由借入學校向借出學校出具借讀證書,而後由借出學校向借讀學校提供學生的“登記卡”及相關檔案,取得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讀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特殊情況須借讀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借出學生的借讀證書和借入學生的的借讀證書存根,每學期要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借讀生名單通過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報市教育局備案,並在學生名冊中註明。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五條
凡屬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經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審查後報市教育局批准,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學校應將學生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市教育局備案。
除屬第二十四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章 評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只在期末舉行一。
第三十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三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指獲得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科競賽獲得名次和獎勵)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任課教師核准,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四條
外國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八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三十五條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六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提前達到上一年級學力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名單由學校通過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中心學校報市教育局備案。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七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指在同一學年內,必修課學習業績考核成績經補考仍達不到及格標準者),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填寫留級審批表,經學校審核,國小報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批准,國中經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核准報市教育局批准,予以留級。小學生留級,由學校在學年初通過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或中心學校向市教育局報送全市統一制發的留級生名冊。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學校留級人數原則上控制在學年內年級學生總數的0.5%以內,國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九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義務教育證書由市教育局驗印,學校頒發。
第四十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第四十一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結業生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第四十二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細則》中的第六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及肄業年限,並報市教育局驗印。
第四十三條
驗印前,各國中應編制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於驗印時報市教育局;驗印後,市教育局、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和鎮鄉(街道)中心學校、國中各存一份。義務教育證書編號仍用學號副號,同時標明主號。畢業生名冊按入國中時新生名冊順序排列,結業學生須註明。
第四十四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五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十六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七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部門)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申報,經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
第四十八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半年。處分期間,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九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由學校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五十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是市教育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五十三條
各城區學校管理辦公室和中心學校(含市屬學校),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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