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黃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台州市黃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適用於本區各級各類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黃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所屬:台州市
  • 階段:義務教育階段
  • 實質: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入學,學籍,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評價,升級、留級、跳級,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十一、附,2,3,

基本信息

入學

1、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6周歲的兒童,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2、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適齡兒童在入學前15天依法發《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適齡兒童憑《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
3、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
4、外來民工子女入學憑戶口簿、居住地暫住證、從業情況證明,由所在地中心學校統一按排。
5、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和區教育局批准。因身體原因的,應附區級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6、國小班額一般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一般為50人以下。所有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區教育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學籍

1、學生學籍管理在學生註冊入學後十天內,學校教導處應按區教育局關於義務教育號編寫方法對新生的義務教育卡進行編號。各校不得把外鄉鎮的學生用本鄉鎮的號碼編寫。一旦義務教育號確定後就不得更改,並填寫義務教育卡、學籍卡、體育合格登記卡、體格檢查表(以下簡稱三卡一表)和新生名冊。每年9月中旬,各學校要按班、按學生的義務教育卡號從小到大編造新生名冊,一份交普教科,國小新生義務教育卡須到普教科蓋章驗印。
學生姓名按國小入學報名時的姓名(國小報名時的姓名必須按戶口簿的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的必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和戶口簿,由學校指派專人在九月中旬到普教科辦理更改手續。若義務教育卡失落要求補辦,必須由學校派專人帶校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補辦手續。
2、國小每學年開學初對一年級新生進行視力、聽力、智力測試,確定隨班就讀的“三殘”兒童,編造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名冊。
3、對外省籍學生就學較多的學校,可按年級單獨分類建立外省籍學生學籍檔案。
4、各校要要認真做好學籍資料歸檔、移交和上報工作。每年的7月初為中國小學籍檔案交接時間,各鄉、鎮(街道)中心國小要把“三卡一表”和畢業生名冊如數交給本鄉、鎮(街道)中學。
5、學校要在每年8月份將有關學籍檔案整理歸檔。

休學、復學

1、學生休學僅限於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長時間(三個月以上)的正常學習者。
2、學生因病休學,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填寫休學申請表,半個月內,由學校派專人帶以下材料到教育局普教科辦理審批手續:①區級以上醫院證明(證明該學生必須住院治療三個月以上或休養三個月以上);②區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給付收據;③休學申請表。
3、學生因其它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須由本人和家長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後,在復學前一周內,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持休學申請表和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或有關部門證明,經學校同意,方能如期復學。復學生原則上隨下屆學生學習,並計入下屆學生的總班額內,義務教育號不變。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學生復學後十天內由學校派專人帶有關證明到普教科辦理復學手續。
6、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轉學

1、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一式三份),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蓋章後,再到教育局審批,經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本學區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接收非本學區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3、學生轉學手續只能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十天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4、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借讀

1、借讀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 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 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 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 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 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扶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扶養監護的學生;
(六) 跨縣區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2、學生借讀,由本人和家長帶有關證明,向借出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借讀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借出、借入學校同意蓋章後。再到教育局審批,然後學生持學生檔案(三卡一表)、借讀申請表到借讀學校註冊。
3、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
4、學生借讀只能在開學前後十天內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不得辦理借讀手續。
5、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把已接收的借讀生推出校門,要負責到底。
6、接收借讀生學校的班額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退學

1、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2、 凡屬第二項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按學校隸屬關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辦事處)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退學後,年齡不足18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校學生。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除屬第1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評價

1、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2、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3、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4、學期總評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的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他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5、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6、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的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7、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老師推薦,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經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8、外國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升級、留級、跳級

1、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2、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3、 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批准,報教育局備案後,予以留級。
4、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控制在0.5%以內,國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畢業、結業、肄業

1、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2、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3、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4、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辦法》中第六條第1項中的第二款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5、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獎勵、處分

1、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2、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3、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應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但不得開除和勒令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
4、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5、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6、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十一、附

2

本《細則》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3

本《細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育局普教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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