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檔案號:海教[2004]247號
  • 地區:海寧市
  • 頒發單位:海寧市教育局
  • 發布時間: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海教[2004]247號,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關於入學,二關於休學、復學,關於轉學、借讀,關於退學、輟學,關於評價及其他,

海教[2004]247號

關於印發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中國小:
為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我局結合我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了《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海寧市教育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海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關於入學

二 國小招生應堅持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按學區依法招收適齡兒童按時入學,不得拒收本學區常住戶口適齡兒童。
三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學生,主號可以暫空,等有了身份證號再補填上;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採用義務教育登記卡號。
四 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效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對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手續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規定學區學校及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學。
五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及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 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小班化教育的學校,班額可掌握在35人左右。

二關於休學、復學

七 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並通過電子管理系統上報市教育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學校另外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八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九 國中、小學生擅自休學的應當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關於轉學、借讀

十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十一 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區內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對個別確因家庭住址變動,造成學生上學明顯不便的,需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追究接收學校責任。
國中、國小對遷入本學區內居住,要求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接收,轉入和轉出學校不得借學生轉學之機向家長或家長所在單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十二 對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當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十三 實行學籍電子管理系統後,由於學籍電子管理系統在轉學這方面的設計存在不足,轉出學校在備註欄中需寫明詳細的轉學理由,以供轉入學校和教育局參考。
十四 流動兒童、少年,凡在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一般應回戶籍所在地就讀。
十五 需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在報名時需出具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其父母或監護人在本市的居住證明、務工證明和暫住證,並且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暫住證已取得一年以上。
借讀生就讀應堅持就近原則,住地附近學校接收有困難的,由學校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再行安排。本市學校在班額允許的條件下,應接受外地學生借讀。
十六 義務教育階段借讀生須按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按學期交納借讀費,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亂收費、高收費。借讀生在借讀期間與本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七 本市學校接收借讀生就讀須在電子管理系統上報市教育局批准備案。

關於退學、輟學

十八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應當對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應當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關於評價及其他

十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當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組織、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填寫,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應當與學生本人見面。
二十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可出具畢業證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二十一 中國小必須使用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的學歷證書。
二十二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消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家長。
二十三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當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二十四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學生學籍檔案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項目填全。學生學籍卡片應當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定期整理,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材料,應當按學年度裝訂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市教育局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
二十五 學校應當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或教導處具體負責,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應當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定學生檔案室。實行學籍電子管理系統後,學校應制定相應的崗位制度,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並安排有一定電腦基礎的人員操作浙江省中國小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使之正常運行,儘可能專機專用。
二十六 市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應當由一名局長分管,由教育科具體負責,並設專職學籍管理人員。
二十七 市教育局將不定期檢查《細則》的執行情況,各學校執行《細則》的情況,將列入教育局考核學校及其主要領導工作實績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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