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學貫徹執行《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常州市中學貫徹執行<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

常教基〔2005〕3號

各轄市區教育局(教育文體局)、各中學:

為進一步鞏固“普九”成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的學籍管理,根據《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蘇教基[2004]33號文印發)第五十二條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對《常州市區中學貫徹執行<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常教普〔2000〕字第2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該修訂稿(詳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各地、各國中校要高度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切實遵照執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常州市中學貫徹執行《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中學貫徹執行《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
  • 時間: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 總則: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 新生入學:各校應根據新生檔案材料
內容,總則,新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和復學,成績考核,畢業修業肄業升學,獎勵和處分,實施要求,

內容

總則

1、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常州市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3、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轄市(區),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細則辦理。

新生入學

4、新生入學後,各校應根據新生檔案材料按學籍管理系統要求,編制學生分班花名冊。花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並按市(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給每位學生建立學籍號。建立學籍號的方法,以市(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各校一律不得違反招生政策招收新生,同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生材料上傳市(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學籍審核。
5、民辦學校按政策規定跨市、轄市(區)錄取的新生,由學校函告學生戶籍所在地市或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學生在本市範圍內轉學、休學、復學,學籍號保持不變。

轉學

7、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在公辦國中之間轉學:學生戶籍及住址跨省、市遷移者;戶籍在本市(轄市)區內、家庭住址遷離原就讀國中,且路途較遠,到原國中讀書確有困難者。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經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正常轉學生、借讀生,學校不得藉故拒收,也不得額外收費。
8、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或居住地變更證件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附表一)(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居住地變更證件的複印件。學校審核後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傳審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將批准信息傳給學校。學校收到批准信息後出具“轉學證明”(附表二),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由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同意接收證明”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外省轉入學生持學生學籍卡)。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和居住地變更的證件原件,當戶籍與居住地證件不一致時,以居住地證件為準。
初一新生一般不準在市內轉學。學區相鄰的兩個學校間原則上不轉學。
9、民辦學校學生轉學:
學生中途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須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轉入手續同公辦學校。各公辦學校對自願要求轉入民辦學校的學生應予支持。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
民辦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中途轉學至戶籍所在地的公辦學校,如確屬特殊原因,則由監護人提出書面轉學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手續同公辦學校,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借讀

10、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須經本市(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
11、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附表一),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再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學校同意後出具“借讀證明”(附表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以備查。
12、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沒有收到原校《學生登記表》的,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版的《學生登記表》,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附表四),封好後讓其帶回原籍,電子版《學生登記表》留存。
13、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休學和復學

14、學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6周)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並簽署意見,上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備案後出具“休學證明”(附表五)。學生因病提出休學的,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檢查並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再由各校審核簽署意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須由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出具證明。
15、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示出國或出境護照、簽證等有關證件並提供複印件,經學校審核簽署意見,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備案後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16、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明確的答覆。
休學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自批准之日計算。學生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續辦休學手續。學生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並註銷其學籍。
17、學生的休學日期、原因經教育主管部門確認後,學校將信息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休學證明存根與休學申請及有關證明由學校存檔備查。
學生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
18、學生休學期滿,由其監護人提出復學申請,並持休學證明和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審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復學證明”(附表六),並將信息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成績考核

19、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現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級通知學生。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20、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21、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22、學生操行按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進行評定。
23、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24、學校每學期期末向監護人報告學生的考試、考查等情況。
25、學校對成績優秀的學生要加強培養,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輔導。全市國中實行不留級制度。
26、少數學習成績優異且身體健康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參加上一年級考核且成績優秀、學校批准,可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並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畢業修業肄業升學

27、學生學完國中規定課程,考試科目畢業考試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合格,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經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加蓋驗印章後有效。
28、學生考試科目畢業考試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市統一的修業證書: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合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合格者;操行不合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修業證書經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加蓋驗印章後有效。
29、學校對已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中途退學生,必須報經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然後由學校發給全市統一的肄業證書。肄業證書經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加蓋驗印章後有效。
30、跨市、轄市借讀的國中畢業生原則上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領取文憑。借讀生可以在借讀地參加畢業考試並領取文憑;經同意繼續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領取文憑。
31、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原則上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領取文憑,也可以在民辦學校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領取文憑。

獎勵和處分

32、學校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定期民主、公開、公正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33、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學校管理和社會治安管理有關規章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將超過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由學校提出報告,經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取消學籍。
34、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已記入學生電子檔案的應在電子檔案中加撤銷記錄。
35、學生受拘留、勞動教養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國中生,持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實施要求

36、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計算機管理學籍工作。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學籍信息,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要嚴格執行新生入學、學生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和畢業等規定。不得為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的學生修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37、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辦理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38、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提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在接到確切訊息2小時內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事發24小時內書面報市教育行政部門。
39、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在籍學生花名冊、各種學籍管理登記表、年報表、統計表、畢業生花名冊等資料永久保存;學生轉學、外出借讀、休學、復學的有關證明、存根和學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存根等資料,長期保存。每一屆學生的電子檔案要刻錄光碟,長期保存。
40、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37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作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41、本實施意見未述及的部分,均按《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蘇教基[2004]33號文)執行,原常教普〔2004〕字第27號檔案廢止。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常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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