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學校管理結合我市教育實際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西安市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頒布單位:市教育局
頒發目的,辦法內容,

頒發目的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教育法規政策,結合我市教育實際,特制定《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教育法規政策,結合我市教育實際,特制定《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二章 入 學、建立學籍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由區縣教育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西安市關於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規定安排就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區縣教育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第六條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要確保本校學區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第七條 學校採取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每班學生容量:國小班額不超過45人,國中班額不超過50人。
第八條 所有國小、國中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按統一要求為其建立學籍,並按照統一標準建立學生學籍庫。
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完成編制學生名冊和建立新生學籍檔案、學籍庫工作,並將學生名冊、學籍庫報所在區縣教育局備案。
第三章 轉學
第九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讀有困難的,可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申請時需出具居住地變動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轉出和轉入學校主管區縣教育局審核批准。
第十條 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
第十一條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轉學學生,按其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
第四章 借讀
第十三條 借讀系指學生在原學校有正式學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學校短期就讀。
第十四條 申請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學校所在地區縣教育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證明,非本市戶籍學生還要出具監護人戶籍證明(或暫住證)及本人在本市暫住證,向借讀學校所在地區縣教育局申請,經區縣教育局批准,安排學校就讀。
借讀生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借讀學校同意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開具相關學習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原學校根據借讀學校的證明,接收學生回校就讀。畢業班學生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無法繼續跟班學習者,應辦理休學。
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簽署意見,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教育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教育局批准可繼續延長休學期限。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到校就讀者,由學校督促其儘快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簽署意見,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教育局審核批准後,即可復學。
復學學生按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年級。
第六章 評價
第十九條 學校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檔案,每學期定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
第二十條 學生學業評價。每學期期末進行一次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國小、國中學科成績一律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畢業考試由學校按照市教育局規定組織。
第二十一條 綜合素質評價。學校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機構,按照綜合素質評價相關規定,對學生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定期進行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以等級和綜合評語呈現。
第七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的教育,並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給予處分前,由學校告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在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後,再由學校提出處分意見,報區縣教育局審核批准。
第二十五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簽署意見,報區縣教育局審核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八章 升級、跳級
第二十七條 在校學生修完學年規定課時,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達到規定標準,方可升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後,可予以跳級。
第二十九條 義務教育段取消留級制度。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轉化工作,確保每一個學生都能按時完成義務教育學習任務。
第九章 畢業
第三十條 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業評價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畢業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區縣教育局核准後,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一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二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證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編號、驗印,由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統一發放。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教育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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