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從2007年9月1日起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按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教基[2007]66號)精神執行,現將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學籍、檔案
1、具體要求是:
(一)《新生名冊》
從本學年度開始,各中國小學校按省規定式樣《新生名冊》(封面)、《新生名冊》(內頁)列印一式二份,國小於每年10月底前報鎮中心國小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國中於每年10月底前報教育股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新生名冊中的學號編寫10位數,即入學年份(4位數)+學制(1位數)+學段(1位數)+班別(2位數)+座位號(2位數)。(國中2007320101,國小2007610101)。
(二)《在校生名冊》
《在校生名冊》是指除了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外,其他年級學生的名冊,每學年初由學校按規定式樣列印存檔。學生學號按上述規定編排。
(三)《在校生變動名冊》
因轉入、復學、重新入學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轉出、出國、休學、輟學、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收容教養、服刑、死亡等原因減少的在校生均應列入《在校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學生名冊、轉出學生名冊、休學、復學學生名冊、輟學學生名冊、死亡學生名冊),名冊的式樣由縣教育局統一製作,由學校列印一式二份(名冊附後),國小報鎮中心國小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國中報縣教育股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
(四)《學生學籍卡》
在新生入學註冊或中途轉入學生入學註冊時由學校建立,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填寫,按《在校生名冊》順序裝訂成冊,由學校妥善保管,未經學生家長同意,不得公開或外傳。省《學生學籍卡》中的學籍號由學校統一編定,學籍號與學生公民身份證號相同(見戶口簿),未辦理公民身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編定臨時學籍號。在造報國小、國中新生名冊和學籍卡時,應要求學生把自己的戶口簿複印件送交學校逐人貼在《學生學籍卡》上,防止學生姓名的同音字、諧音字及身份證號出現錯亂。
(五)《饒平縣國中學生學籍卡》
國中新生入學註冊時由學校建立一式一份,於每年10月底前送交教育股存查。
(六)《學生評價表》(即國小或國中學籍表)
在每學期結束時,由班主任在充分了解學生該學期在校各方面表現基礎上,根據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參評情況填寫。
(七)《畢(結、肆)業生名冊》
在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時,由學校按規定式樣列印一式二份,連同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報教育股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
(八)《畢(結、肆)業鑑定及綜合素質評價表》
在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時,由學校填寫。
(九)《素質發展評價手冊》
在每學期結束前由班主任填寫,學期結束時由學校傳送家長簽具意見,在下一學期開學註冊時收回學校存查。
(十)《保留學籍學生名冊》
對服刑、被收容收養、轉入專門學校學習或採取相應其他幫教措施以及休學、輟學、出國的18周歲以下兒童、少年,或者其已不再本校就讀,但屬保留學籍學生,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保留學籍學生名冊》的樣式由縣統一製作,學年初由學校列印一式二份,面上國小報鎮中心國小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國中報教育股審核加蓋印章後退還一份學校存檔。
(十一)學籍變動及獎勵、處分等其他資料
二、轉學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轉學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外轉學
1、學生家長到學生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學校根據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聯繫函》;
2、家長憑《轉學聯繫函》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並由轉入學校簽具意見加蓋印章後向教育股提出轉學申請(小學生向鎮中心國小提出轉學申請)。
3、教育股按照有關規定向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髮出《學生轉學函》(國小的由所在鎮中心國小發出《學生轉學函》)。
4、學生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轉出學校將學生的《學生評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和《素質發展評價手冊》用檔案袋封裝後交學生家長。學生家長帶齊所有證件到教育股或鎮中心國小辦理轉學審批手續。學生家長憑《轉學審批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學校在學生辦理註冊後,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並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
(二)縣內轉學
縣內學生轉學的,按原規定執行。
1、學生原就讀學校根據學生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證書》;
2、家長憑《轉學證書》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入學校簽具意見加蓋印章。
3、學生家長憑轉入學校簽具意見的《轉學證書》,帶齊《素質發展評價手冊》及《學生評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到審批單位申請轉學。(國中的向教育股提出轉學申請,國小的向鎮中心國小提出轉學申請)
4、教育股或鎮中心國小分別向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髮出《轉學審批通知書》。
5、學生家長憑《轉學審批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
初三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後,不辦理轉學手續。
三、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就學,需辦理休學手續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用書面申請形式並出示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經學校核查同意後在學生休學申請書上籤具意見加蓋印章,國小的報鎮中心國小審批,國中的報教育股審批。
(三)教育股或鎮中心國小向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髮給《休學證明》交學生送學校存查。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四)復學。休學學生或保留學籍學生復學時原學號保持不變,由學校編入休學或保留學籍時的年級就學。
四、學籍檔案的管理
(一)學籍檔案資料(見暫行辦法或補充規定)均由我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印製。
(二)各校領導要提高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對學籍管理工作應予以高度重視,落實教務處專人負責,確保表冊對口,檔案資料齊全和管理規範化。學籍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手續,逐步提高學籍電子化管理水平,為學校管理提供真實的信息和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