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意見

了加強學校管理,進一步規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慈谿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借讀,退學,畢業結業,

入學

(一) 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凡屬國小新入學的適齡兒童,屆時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登記入學。由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在“戶籍所在地國小”欄蓋上學校公章,並經戶籍所在地教辦、市教育局審核,加蓋相應的學籍管理專用章。各國小不應招收未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
(二) 年滿6周歲而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戶口所在鎮(街道)教辦辦理相應手續。
(三) 年滿6周歲的兒童未去戶籍所在地的劃定國小登記入學,而選擇其他國小(含民辦學校)就讀的,招收的國小應在8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小或教辦寄送學籍證明(民辦學校採用市教育局統一格式的錄取名單作學籍證明,寄送時間應在8月10日前),戶籍所在地國小應憑學籍證明提供該生《登記卡》。
(四) 年滿6周歲的外來民工子弟要求在我市入學,原則上在暫住地的民工子弟學校就讀。可由其監護人持暫住證到當地的民工子弟學校登記入學。如當地無民工子弟學校,或雖有民工子弟學校,但要求就讀公辦國小的,可由其監護人持暫住證到當地相應國小聯繫,有關國小願意接收的,可登記入學,也可由其監護人持暫住證到當地鎮(街道)教辦登記,由當地教辦統一安排適當的國小入學。
(五) 國小畢業生免試升入戶口所在地鎮(街道)劃定的國中,取得國中學籍。
(六) 國小畢業生的《登記卡》在中國小交換時,先由畢業國小所在地教辦統一管理,後憑國中錄取通知書或其他學籍證明,提供給就讀國中。
(七) 國小畢業生升國中時,自動放棄本學區國中而選擇了其他國中(含民辦國中)就讀的,招收的國中應在8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中或教辦寄送學籍證明(民辦學校可採用市教育局統一格式的錄取名單作學籍證明,寄送時間應在8月10日前),同時抄送國小畢業學校所在地教辦。
(八) 不在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就讀的國小畢業生,其監護人應持國小畢業學年第二學期的素質報告單和戶籍證明,在7月10日前向戶口所在地鎮(街道)教辦登記,由教辦安排在當地服務區國中就讀。如選擇去異地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就讀的,與戶籍所在地國小畢業生同樣對待(參照本《意見》入學第(六)、(七)條處理)。
(九) 國小畢業生去市外借讀的,其監護人應持就讀國中的學籍證明向國小畢業所在地教辦辦理交接手續。
(十)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特殊情況超過班額的應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所在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範圍內的或由市教育局(包括鎮教辦)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十一) 市內異地借讀的國小畢業生名單,各教辦要在7月8日前在網上作一次名單交流,8月25日前一周內在網上進行一次升學去向的交流,並在9月15日前對國小畢業生去向再進行書面交流,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十二) 國小一年級在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新生《登記卡》,原則上由相應民辦學校向學生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教辦集體辦理;國中一年級在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新生《登記卡》,原則上由相應民辦學校向學生國小畢業學校所在地鎮(街道)教辦集體辦理。有關教辦應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

轉學

(一) 辦理轉學手續程式
學生因戶籍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的,應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辦理的一般程式為:
1、學生監護人憑有關證明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原校同意轉學時,發給轉學證書。
2、學生監護人持原校轉學證書和戶籍證明等材料到轉入學校聯繫,接收學校同意時,發給接收學校蓋章後的轉學回執。
3、學生監護人把轉學回執返還學校,原校提供給《登記卡》和有關學籍檔案。
4、學生監護人把《登記卡》和有關學籍檔案送達接收學校。
5、本《意見》另有規定應報當地教辦、市教育局審批的,須經批准後才可轉學。
6、轉出、轉入學校向當地教辦備案。
(二) 因擇校而自動放棄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就讀的學生,以後又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不再將其視作本學區學生。
(三) 原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學生,現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應由其監護人自行聯繫就讀學校,對自行聯繫學校有困難的,由當地鎮(街道)教辦安排就讀學校。對國小一年級在本學區(學校)就讀,中途因故轉往其他學校,或國中段在其他學校就讀的學生,監護人要求轉回本學區的,原則上應予以滿足。
(四)畢業班學生或鎮(街道)內學校之間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學的,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國小段報所在教辦批准,國中段報所在教辦審核、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以轉學。學生休學或受處分期間不準轉學。
(五) 凡讀滿初二學年的學生轉學的,除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門出具證明的,確因其監護人當年從市外調入、人才引進、部隊轉業等特殊合理理由轉學者外,一律不享受高中段招生分配生待遇。
(六) 市屬國小、市屬國中及民辦學校的轉學應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批。有關學校同時將轉學情況抄送給當地鎮(街道)教辦。
(七) 外來民工子弟原則上在其戶籍所在地國中就讀,如要轉入我市,憑該生的轉學證書和其家長在我市內的暫住證,由家長自行聯繫我市的相應國中,如有關國中同意接收的,方可轉入,並列入年報。如已知其父母是短期來慈居住的,也可不列入年報。
(八)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監護人從外地調入、人才引進、部隊轉業等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外。

休學復學

(一) 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3個月以上)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局面申請,出具縣(市)及以上醫療單位或其他有效證明,在病假滿3個月後,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
(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確有正當理由須休學者,須經所在學校同意,所在教辦審核,並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三)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市)及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樣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借讀

在保證劃定區域內適齡常住戶口兒童入學的前提下,凡學額未滿的國小、國中,允許招收非學區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入學、借讀。同時每班起始年級一般應留1-2名餘額,以保證正常轉學者轉入。

退學

(一) 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縣(市)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可以退學。這類學生辦理退學時,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二) 已超過接受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滿九年義務教育者(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其家長或監護人申請離校,經學校審查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可以退學。

畢業結業

(一)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由市教育局驗印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務役、出國的學歷依據。
(二) 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經考核操作評定、學業成績、體育成績、社會實踐等綜合素質均合格者,予以畢業,並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三) 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經考核操作評定不合格或經過補考必修科目仍有3門不及格或體育不合格或社會實踐未通過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並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各國中學校每屆結業學生,原則上控制在3%以內。
七、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及相應的回執,休學、復學、退學等情況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有關學籍變動學生名單在每學期第2周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八、本《實施意見》中未制定的《評價》、《升級、跳級、留級》、《獎勵和處分》等條款,除補充“一個學生在國小階段、國中階段留級至多只能各1次”外,按《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實施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十、本《實施意見》的解釋權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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