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寧波市鄞州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鄞州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 地區:寧波市鄞州區
  • 適用人群:學生
  • 類型:管理細則
入 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 學,升級、跳級、留級,畢業、結業、肄業,

入 學

1、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免試入學原則。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2、適齡兒童憑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出的《新生登記入學通知》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並由學校負責填寫《鄞州區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
3、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國小畢業生根據就近入學的原則,到劃定的國中報到註冊,並統一提交《登記卡》。
5、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及以上各級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6、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或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休學、復學

1、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各級醫療機構證明(附該生在對應醫院的病歷卡及醫院專用票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2、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及以上各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原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恢復學籍後報區教育局備案。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讀。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3、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區教育局批准。有關手續參照第十一、第十二條。
4、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轉學

1、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區教育局備案,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並轉入有關檔案。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手續和檔案的學生。
2、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及時報告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輔室,並由鎮(鄉)、街道教輔室就近安排轉學生入學。
3、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除因跨縣(市)區家庭遷徙外,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4、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同意轉學的回執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有關名單在學生人數統計時報區教育局備案。

借讀

1、借讀是指適齡兒童、少年因其監護人跨縣級(含)以上行政區域就業等原因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現居住地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 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2) 父母雙方長期在境外工作,在當地確實沒有就學條件,需由在本區的親屬照管的學生;
(3) 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等工作,在當地確實沒有就學條件,需由在本區的親屬照管的學生;
(4) 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在本區的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5) 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本區的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且在本區內就業的。

退 學

1、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2)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2、凡屬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輔室審查同意,按學校隸屬關係報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3、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升級、跳級、留級

1、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2、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3、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批准,予以留級。學校要將留級生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4、留級應在每學年度開始時進行。一個學生在國小階段或國中階段留級只能一次。
5、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控制在0.5%以內。國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畢業、結業、肄業

1、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2、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3、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4、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實施細則》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5、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幼稚園
1、入園條件
3周歲到入國小前的適齡幼兒。幼稚園每年秋季招生。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經醫院或婦保所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2、收費標準
幼稚園保育費收費標準根據星級班別或辦學成本核定,班別分小小班、小班、中班、大班班額分(普通班、小班化),由區物價管理部門和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定。代管費不分等級,每學期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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