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政策,規範學校管理,提高辦學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 準字:高教發[2007]102號
  • 發布日期: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 適用地方:高陵
基本信息,簡介,發布日期,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總則,招生和新生入學建檔,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評價,第七章 獎勵、處分,升級、留級、跳級,畢 業,其他,

基本信息

簡介

高教發[2007]102號
高陵縣教育局關於印發《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中心國小、直屬國小、各國中:
現將《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發布日期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總則

1、根據《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市教基發[2007]27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高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2、本《細則》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
3、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4、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各國中、直屬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教育局負責;鄉鎮國小和民辦學校學籍管理由學校和鄉鎮中心國小以及縣教育局負責。

招生和新生入學建檔

5、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的招生政策及規定。各鄉鎮國小適齡兒童、少年,由鄉鎮中心國小會同鄉鎮政府,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關於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規定安排就學;各鄉鎮國中適齡少年,由學校會同鄉鎮政府,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關於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規定安排就學;直屬國中適齡少年由學校按照市、縣教育局的規定安排就學。
6、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縣教育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7、所有國小、國中要確保本校所在的學區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國小招生堅持按學區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殘或其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其家長(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國中招生堅持實行中國小掛鈎、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入戶籍所在地國中的辦法,縣城內非農戶適齡兒童原則上都在縣四中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8、新生應持九年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報到前向學校請假,如無特殊原因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必須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9、學校採取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每班學生容量:國小班額不超過45人;國中班額不超過50人。
10、所有國小、國中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必須在開學後一個月內按縣教育局的要求統一編定學號,做好編制學生建檔冊、建立新生學籍檔案及學籍庫工作,並將學生建檔冊和學籍庫報縣教育局備案。

轉學

11、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他原因,在原校就讀有困難的,可申請轉學。
12、由外地轉入我縣的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本人常住我縣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出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開據轉入證明,再到我縣教育局審核批准並備案。
13、本縣國中、國小學生轉往外地,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開具轉出證明,發給本人檔案(加封蓋章),然後到縣教育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
14、縣域內各國中學校之間、國小之間的跨鄉鎮轉學,學生本人應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並開具轉入、轉出證明後,到縣教育局審核批准並備案。鄉鎮內國小之間的學生轉學由鄉鎮中心國小具體負責。
15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報到期間辦理手續。畢業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九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
16、未經接收學校同意(無轉入證明),原校不得開具轉出證明。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出證明的學生,否則,縣教育局對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學校進行通報批評。
17、各校對轉學學生的轉入(或轉出)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建檔保存。
18、各校接收的轉學學生,按其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
19、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借讀

20、借讀系指學生在原學校有正式學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學校短期就讀。外地學生在我縣借讀,應持原學校所在縣教育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證明,父母在本縣經商的,應出具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在本縣打工的,應具有與企事業單位簽定的傭工契約以及本縣公安派出所出具學生與其監護人在本縣的暫住證,經縣教育局批准並安排學校就讀。
21、我縣學生到外地借讀,應持接收學校的轉入證明,並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學校應保留學生的學籍。借讀生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借讀學校同意可以延長。
22、當學生借讀期滿,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應開具相關學習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原學校根據借讀學校的證明,接收學生回校就讀。畢業班學生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休學、復學、退學

23、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無法繼續跟班學習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24、休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長同意簽字,並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審查、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審核批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要追究學校責任。
25、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續辦休學手續。對於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到校就讀的,由學校督促其儘快復學。
26、、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審核後,即可復學。復學學生按其學力程度編入相應年級。
27、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交縣教育局批准後,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28、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學校要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果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給予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評價

29、 學校要給每個學生建立成長檔案,每學期定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
30、 學生學業評價。每學期期末進行一次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國小、國中學科成績一律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畢業考試由學校按照市、縣教育局規定組織進行。
31、 綜合素質評價。學校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機構,按照綜合素質評價相關規定,對學生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定期進行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以等級和綜合評語呈現。

第七章 獎勵、處分

32、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33、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34、對學生給予處分前,由學校告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在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後,再由學校提出處分意見,報縣教育局審核批准。
35、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審核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36、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教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升級、留級、跳級

37、在校學生修完學年規定課時,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達到規定標準,方可升級。
38、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生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報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後,可予以跳級。
39、義務教育段取消留級制度。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轉化工作,確保每一個學生都能按時完成義務教育學習任務。

畢 業

40、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業評價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畢業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縣教育局核准後,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41、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42、中國小畢業證書必須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義務教育證書》經縣教育局審核、編號、驗印,由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統一發放(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籍號要一致)。

其他

43、中國小實行“學生學籍變動月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個月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於下月五日前報縣教育局(學生學籍無變動時,實行零報告制)。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填入義務教育檔案。
44、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45、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縣教育局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逐步實現全縣聯網。
46、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或政教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47、縣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由一名局長分管,由基礎教育科具體負責,並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
48、本《細則》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49、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⒈轉入就學證明
2、轉出就學證明
3、借讀(出)證明
4、借讀(入)證明
5、休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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