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湖北省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鹹豐縣境內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由鹹豐縣教育局負責管理。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網路管理,統一使用全省網路管理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稿)
  • 類別:規定
  • 適用地區:鹹豐縣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25日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第三章 轉學,第四章 借讀,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第七章 修業期滿,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第九章 管理許可權,第十章 附 則,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五條 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六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學校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新生原則上使用學籍管理系統隨機均衡分班。
第八條 新生入學。所有新生入學都必須憑《戶口薄》進行報名和註冊。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
農村新生入學。鄉(鎮)政府或委託鄉鎮中心學校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城區新生入學。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的戶籍、住房等情況,劃定國小、國中的服務範圍,責成城區中國小校和各學校按照服務範圍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不符的,由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提供“二證”(身份證或戶口薄;原戶籍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學證明)向意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給予學籍。
第九條 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由法定監護人提供“四證”(身份證或戶口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暫住證或住房產權證;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在本地的納稅證明;原戶籍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學證明)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安排到指定的學校就讀並給予學籍。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監護人戶籍或常住地學校就讀:⒈法定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法定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烈士子女、孤殘兒等。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招生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下進行。民辦學校按照自己確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招收國小、國中新生,具體招生參照公辦學校的辦法。新生名單需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學區招收的新生,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納入學籍管理系統。中途接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因故輟學現要求回到學校重新學習或在外地上學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門應安排在相應的學校就讀。並在一周內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註冊分配學號。
第十三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即為其註冊學籍,並在新學年9月底前將學生的相關信息錄入學籍管理網路平台。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採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網路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學號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和替換,直至學生畢業。中途輟學或死亡者學號作廢並及時報上級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五條 轉學是指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其子女需隨法定監護人跨學區就讀學習。
轉學手續。
鄉(鎮)內各校互轉:
(1)由需轉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接收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中心學校審查同意後,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
(2)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接收證》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原就讀學校應在網路平台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統一的《轉學證》並蓋學籍章。
(3)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轉學證》至鄉鎮中心學校辦理轉學確認。
(4)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蓋有學籍專用章的《轉學證》至接收學校,學校在學籍網路管理平台上辦理入班手續。
縣內各校互轉:
(1)由需轉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接收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
(2)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接收證》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原就讀學校應在網路平台上提出申請,並列印全縣統一的《轉學證》並蓋學籍章。
(3)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轉學證》至縣教育局基教股辦理轉學確認。
(4)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蓋有縣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的《轉學證》至接收學校,學校在學籍網路管理平台上辦理入班手續。
縣外轉入:
本縣戶口省(州)內轉回的學生,原就讀學校應在學籍平台上辦好轉學手續,學生家長持學籍檔案、轉學證(均需原就讀學校主管教育局印章)、本縣接收學校接收證及戶口本原件到縣教育局基教股確認後,學校方能辦理入校手續,學生學號隨轉有效;
本縣戶口由外省轉回的,原學號作廢,各校在平台辦理入省手續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原就讀學校學籍檔案、轉學證(均需原就讀學校主管教育局印章)到縣教育局基教股確認;確認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將轉學證交回學校,學校辦理入班手續。
轉學生只能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得隨意升、留、降級。
對轉學資格不合格的學生應立即退迴轉出學校,勿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受轉學手續不全的申請轉學生。
第十六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憑接收轉學證明和網上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對學生轉學,學校不得組織入學考試。

第四章 借讀

第十八條 借讀是指法定監護人戶口在外省但在我縣從事流動性工作、服現役或經商等,其子女需隨法定監護人到我縣在地學校臨時就讀學習。
第十九條 要求借讀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需持本人所在單位和子女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將借讀學校審核證明複印件交學籍所在學校保存備查。
第二十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考核並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國中借讀生原則上回原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學生《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由學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
第二十一條 借讀不得變更年級。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超過3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國小報鄉鎮中心學校、中學報縣教育局基礎教育股),同意休學。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應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發票複印件,缺一不可)。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同意休學。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不予轉學。
上述休學的相關材料應由學校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休學時間從缺課開始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學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實際情況並徵求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塗改、偽造轉學、休學、借讀學生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嚴格控制休學人數。國中以校為單位,每學年度休學人數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2%。國小以鄉鎮為單位,每學年度休學人數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1%。
所有休學、復學都必須在學籍網路管理系統進行處理。初三下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學生成績及身心發展多元考核評價機制。主要從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國小低年級稱操行評定)兩個方面評價學生並將結果記入學籍檔案。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含操行評定)實行等級制。
第二十八條 國小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九條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含操行評定)按照湖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含操行評定)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填寫《學生綜合素質報告書》,向法定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含操行評定)結果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修業期滿

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和不跳級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生九年義務教育修業期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和《畢業證》。對未修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可視情況出具學業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註銷其學籍。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五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對違法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開除或者勸退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表現積極,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九條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但未受完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其安排接收學校,保證其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章 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國小階段學籍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成鄉鎮中心學校具體負責管理。各學校要積極配合做好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按時在網路系統中提交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各中心學校和學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四十一條 鄉鎮中心學校和學校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檔案與本檔案有衝突的以本檔案為準。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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