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學,第三章 學籍,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第六章 考勤,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第八章 獎懲,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附則,
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特制定《學府國小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處室、各科組、各級組、各班級等都應執行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學校教導處是所轄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構。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主管教學副校長和教導處主任為副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每學期要針對學校實際設定滿足本轄區內學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位,有教導處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第五條 我校招收年滿六周歲、具有深圳市戶籍戶口、藍印戶口,居住地屬我轄區內的適齡兒童或年滿六周歲,居住地屬我轄區內,父母一方持有人才居住證等享受政府特殊優惠政策人員子女,以及深府辦[1993]95號和深府[1995]186號檔案規定的符合借讀條件的暫住戶口兒童入學,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申請就讀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教導處應予以接收。
第六條 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教導處應予以招收,不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勸其送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第八條 辦理新生入學嚴格按以下程式進行:
第九條 教導處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國小階段或未達到規定的在校最高年齡的本市戶籍戶口(含藍印戶口,下同)未成年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而復學的本市戶籍戶口未成年學生。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秋季始業。
第三章 學籍
第十二條 對經過區教育局安排入學的一年級新生(含借讀生),教導處應按時辦理註冊手續。學生辦理註冊手續後,本市戶籍戶口學生取得正式學籍,借讀生取得臨時學籍,由教導處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並發給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學生證。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檔案及學校資料包括:
(一)《學生學籍表》
(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三)《在校學生名冊》
(四)《流動學生名冊》
(五)《畢業生名冊》
(六)《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計表》(國小填“義評表一”和“義評表三”;國中填“義評表二”)
(七)《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八)《學生綜合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所有表冊由市教育局統一樣式,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表冊的填寫要求及管理
(一)《學生學籍表》學生入學時由教導處統一建立,按班級裝訂成《學籍冊》,《學籍冊》應有目錄。《學生學籍表》及《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冊中人數應與班上實有學生數完全相符;《學籍冊》要按時填寫有關內容;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輟學和死亡學生的學籍表放在冊的最後面保存,轉出學生學籍表原件帶走,複印件保留在冊中,休學後復學的學生學籍資料應帶入復學班級繼續使用,複印件留在冊中。《學籍冊》由檔案室保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
(二)《在校學生名冊》學生入學時由教導處統一建立,國小一式三份,經區教育局驗印後,校長、教導處和區教育局各存一份;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每學年送區教育局審核,《在校生名冊》由教導處保存,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
(三)《流動生名冊》每學年一冊,開學初建立,學生異動,隨時登記,每學年由區教育局驗核。
(四)《畢業生名冊》在學年末建立,由檔案室保存。
(五)《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計表》每年九月中旬填報,教導處匯總後報區教育局。
(六)《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生綜合情況登記表》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教導處必須在開學初組織填寫好,並用省教育廳提供的《學生學籍管理系統(軟體)》(國家教育部編制)錄入計算機,在開學一個月內傳送到區教育局。錄入時須在生源類別一項中根據學生的學籍類別註明正式學籍或臨時學籍。
第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含臨時學籍,下同)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統編號(編排方法見附屬檔案)。每位學生的統編號一經編定,前20位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學號應與學生所在班級編號保持一致;各類表冊均以統編號為序。
第十六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換,確需改換,須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資料更改有效證明,向教導處申請辦理,教導處統一在學期初到區教育局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學校教導處要配備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員,負責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並配備學籍管理專用的電腦設備。
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向教導處提出申請,教導處按有關程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予以合理安置,並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教導處不得藉故拒收轉學生,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至新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
2、在讀學校同意轉出則開具專用的《學生轉學聯繫函》;
3、監護人持《轉學聯繫函》及入學材料於規定時間到我校教導處辦理手續;
4、接收學校審核學生材料後若同意轉入,則開具《轉學聯繫函回執》;
5、監護人持《轉學聯繫函回執》到轉出學校領取轉學資料送至接收學校存檔;
6、學校在開學一周內將本校《轉入(出)學生名單匯總表》及《轉學聯繫函》、《轉學聯繫函回執》整理好,根據教育局的統一安排集中送基礎教育科蓋章備案;手續不全者沒有正式學籍。
7、轉出和接收學校將本校學生流動情況錄入《學籍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後(含縣【區】內、外轉入、轉出),原轉出學校的統編號不作變更,帶入我校,我校根據原學籍資料重新建立學籍檔案(原學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有區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教導處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在報經區級以上教育局批准可準其休學。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時間超過3個月的,復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休學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 教導處在每學期結束前,將本學期內學生轉學情況,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並附上轉學審批資料及轉入地的接收回函,報區教育局備案。手續不完備的視為非正常流動生。
第二十三條 教導處要在每學年結束前,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將本學年內轉入、轉出的情況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區教育局。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四條 完成每學年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律隨班升級,教導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報校長和基礎教育科批准,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考勤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在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
第二十七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教導處公布一次。學期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籍表,並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八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過期不辦理補假手續者作曠課處理。
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
第二十九條 教導處應對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進行全面的考核,確保學生全面發展。在對學科成績考核時以國家或省頒發的各學科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運用和綜合套用能力。
第三十條 學科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考試。
學期或學年結束前,由教導處組織進行學期、學年考試。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學內容。學年考試考一年所教的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教的內容。
不設畢業考試。取消任何跨校性的統一試題、統一時間的考試。
第三十一條 學期和學年考試成績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因病不能參加學期或學年考試的學生,可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准,分別情況準予免試部分或全部學科,或準予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期或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平時成績評定。學年評定不合格的學科,均由學校組織補考。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績,應分學期記入學籍表,並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四條 學生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對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表彰條件的學生,由教導處和大隊部統一組織表彰。
第三十五條 學府小狀元、小明星等每學期評定一次,學期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頒發獎狀或證書,以資鼓勵,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三十七條 獎勵或懲罰學生,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並徵求任課教師意見,(懲罰學生還應聽取家長意見),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第三十八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不要歧視,應繼續進行教育。一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過討論和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家長並予以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應參加補考,經補考後仍有半數以上學科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己滿六年者,予以肄業。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國小課程的學習後,均由學校發給統一印製的,經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情況均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予以註明。
第四十條 《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全省統一格式,由區教育局印製。
第四十一條 《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由學校填寫蓋章後,送區教育局憑入學新生名冊、三年流動生名冊和畢業成績冊驗印。無區教育局驗印章的《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證書》無效。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與本《暫行辦法》不相符者,以市《暫行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小教導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南山區學府國小
二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