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安縣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中國小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和市教育局《吉安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吉市教字[2004]50號)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安縣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地點:萬安縣
  • 時間:2004
  • 屬性:管理條例
總則,分工,入學,轉學,休學與復學,留級,退學,畢業,附則,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中國小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使學籍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科學化和規範化,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市教育局《吉安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吉市教字[2004]50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縣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普通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國小。

分工

第二章 分工
第三條:中國小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在市教育局的統一指導下,由縣教體局協助管理。國中學籍由教體局統一管理,國小學籍在縣教體局的統一指導下,委託鄉鎮中心國小協助管理,管理不善的鄉鎮中心國小,縣教體局將收回協助管理權。學校要設定專人配合縣教體局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班主任協助學校教務處(政工處)做好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期填寫學生操行評語和各種考核成績。因工作變動要及時移交,嚴禁塗改和丟失學生學籍,對工作失職者,由學校追究其責任。

入學

第三章 入學
第五條: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入國小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學。 1、經鄉(鎮)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實因病不能按時入學的(殘疾兒童另有規定)。 2、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入學的。 3、居住山區、庫淹區距就近學校路途較遠,交通極不方便的。 學生緩學期原則上為一年。鄉(鎮)中心國小要做好宣傳工作,控制緩學人數,緩學比例應控制在5%以內。
第六條:國中、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錄取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第七條:新生入學後(民辦普通高中新生花名冊必須先報市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備案後),由學校憑《新生花名冊》到縣教體局領取《學籍表》(高中會考證),並填寫完整國中、高中《學籍表》(高中會考證)交縣教體局教育股驗印;國小《學籍表》交各鄉鎮中心國小驗印。學籍號一直使用到該學段學習結束。

轉學

第四章 轉學
第八條:學生因本人或家庭原因需轉學的,由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同意後,填寫轉學申請表,經轉入學校同意蓋章後,報縣教體局教育股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發給學生有關檔案資料。高中生轉出外市或外市轉入我縣的還需經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准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未經批准轉入的高中生不準參加畢業考試,不簽發畢業證書。
第九條:外縣轉入我縣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根據編班情況重新編寫學籍號,並填入學籍表中的變動欄。無特殊情況,一般高中的學生不能轉入重點高中、職業中學的學生不能轉入普通中學。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或轉學手續不全的學生。

休學與復學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學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休學。 1、小學生經鄉(鎮)以上醫院,國中、高中學生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病必須休養或需較長時間治療的。 2、因家庭或本人特殊原因,較長時間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醫院證明或村(居)委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核實,填寫《休學申請書》學校簽署意見後。小學生經鄉鎮中心國小批准,國中、高中學生經縣教體局教育股批准後,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重新提出申請,繼續休學。但連續休學不能超過兩年。
第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分別持鄉、縣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核實批准後,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年級學習。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需提供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批准後,可按實際文化程度編入適當年級。

留級

第六章 留級
第十二條:國小、國中和高中畢業年級原則上不予留級。允許部分其他年級學生留級,留級總比例控制在2%以內,一個學生在該學段最多只能留級一次。 第十三條:縣城所在地國小,一、二年級學生不得留級,三、四、五年級可按各年級學生數的3%以內確定留級人數;鄉鎮及以下國小,按各年級學生數計算,一年級不得突破5%,二年級不得突破1%,三年級不得突破2%,四、五年級不得突破1%。
第十四條:學生留級,需經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留級申請表》,班主任簽署意見,學校批准後,學年初統一造冊報縣教體局教育股備案,嚴禁突破留級比例。

退學

第七章 退學
第十五條: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一般不得退學。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喪失學習能力的,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縣教體局教育股批准,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
第十六條: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班級調查核實,經學校批准後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退學名單應報教育體育局備案。 1、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 2、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 3、學生自願要求退學,經勸阻無效者。
第十七條: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上報縣教體局備案。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的(觸犯刑律的另有規定); 2、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具任何證明,退學學生學籍由學校留存並報教體局備案。

畢業

第八章 畢業
第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該學段畢業水平,經考核合格,學校應按時將畢業證頒發給學生,學校及班主任不得以任何藉口不發或緩發畢業證。
第十九條:高中會考成績作為學生本學段的畢業成績和頒發畢業證書的依據。高中所有會考科目成績合格,體育成績達到教育部頒發的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才能準予畢業,並獲得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沒有全部合格或體育成績不達標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補考成績合格後,再補發畢業證書。

附則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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