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中國小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使學籍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科學化和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州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檔案類別:暫行規定
  • 發布內容:學籍管理
  • 發布地區:吉州區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學,第三章 轉學,第四章 借讀,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第六章 退學,第七章 留級,第八章 畢業,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中國小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使學籍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科學化和規範化,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區各類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普通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國小、初級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各校要選派工作負責、原則性強的同志負責學籍管理工作,並做到先培訓後上崗,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按時按住所就近免試入學,並由學校教導處組織報到註冊建學籍等工作。
第五條 國中新生憑“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管理卡”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錄取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無故逾期15天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報名註冊後,由各校教導處安排編寫“學生學籍花名冊”。中學、城區國小一式二份,農村國小三份,花名冊各欄按戶口、住房等實際情況填寫不得空欄(住址欄中最後標出所在鄉、鎮、街道編碼,編碼見附屬檔案一)。國小、國中、高中各學段每生均編一學籍號,分別使用六、三、三年(國小、國中、高中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四)。
第七條 國小、國中、高中的新生由班主任指導填寫學籍材料,材料中的各項不能空欄,學生及家庭基本情況須按戶口、住房等填寫,不能寫別字或錯字。學生證(或素質報告手冊)填寫完後,各校檢查並驗印。
第八條 每年9月,中國小新生需準備近期同底1寸黑白免冠照片若干張,學籍材料中凡需貼照片的均要貼好以備驗印,不得隨意增減。初二、初三年級的學生須每學年在學籍表上貼一張近期照片並驗印。

第三章 轉學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學:
1、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路途較遠,不能就近入學的學生;
2、到我區來投資的外(客)商子女、轉業軍人子女等政策允許的。
第十條 學生在鄉鎮白塘街道內各國小之間轉學的,須出示相關的佐證材料,待學校同意後填寫轉學聯繫卡,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蓋章後,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發給學生有關檔案資料,到中心國小備案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然後到轉入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凡未經中心國小備案的轉學生不準參加畢業測試,不簽發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學生在我區各鄉(鎮)、街道、城區各國小,各初級中學之間轉學的,須出示相關的佐證材料,待轉出、轉入學校按學區範圍審查同意後填寫轉學聯繫卡並蓋章,然後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批准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發給學生有關檔案資料(如學生登記表、學生學籍卡、學習成績冊、入學通知書等),再到區學籍室備案並簽發轉學證,最後到轉入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凡未經區教育局批准備案的轉入學生不準參加畢業考試,不簽發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中學生轉學必須經市、區教育局批准,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學校才能為其辦理註冊手續。
凡外地轉入本區就讀的高中學生,必須持本區“常住戶口簿”(或相關證件)和轉學證及本人檔案,向戶口、住所所在地學校申請,經轉入學校審核學生材料合格後,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由市教育局批准並辦理轉學手續,編入相應年級。
我區高中學生轉往外區縣、外省市的,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持戶口遷移證向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學校開據轉學聯繫卡,經轉入學校同意蓋章後,開出轉學證,到區學籍室辦理轉出手續,再報市教育局批准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十三條 鑒於省政府出台了招收一定比例的“擇校生”,允許優質高中收取一定限額的“擇校費”的政策。防止有意逃避繳納“擇校費”的行為,無特殊原因,一般高中的學生不能轉入重點高中,職業中學和民辦高中的學生不能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四條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或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第四章 借讀

第十五條 城區中、國小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特殊情況申請借讀的,須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批。需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到接納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應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結束時,由借讀學校教務處開出借讀證明並將學習成績、操行評定等檔案材料,轉回學籍註冊學校學習,在原校畢業、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即無籍借讀性質)。特殊情況申請有籍借讀的須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批,並經分管局長同意。需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證明及相關檔案資料,到接納借讀學校辦理轉學(借讀)手續,應按規定向區教育局交納跨學區借讀費,該生應作為我區及學校的正式學生。
第十六條 區屬中學、國小之間不得接受借讀學生。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個月以上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報區教育局教育科批准,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實報區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後,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不能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核實批准後,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年級學習。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需提供原就醫醫院康復證明,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批,學校同意後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年級。

第六章 退學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一般不得退學。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喪失學習能力的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退學。學校發給寫實性肄業證。
第二十條 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報區教育局批准,可以退學,學校發給寫實性肄業證。
1、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
2、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
3、學生自願要求退學,經勸阻無效者。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上報區教育局備案: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者;
2、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退學學生學籍由學校(留存)註銷並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七章 留級

第二十二條 國小、國中和高中畢業年級不得留級。允許部分其他年級學生留級,留級總比例控制在2%以內,一個學生在該學段最多只能留級一次。
第二十三條 城區國小一、二年級學生不得留級,三、四、五年級按各年級學生數計算留級比例不得突破3%;鄉鎮及以下國小,按各年級學生數計算,一年級不得突破5%,二年級不得突破1%,三年級不得突破2%,四、五年級不得突破1%。嚴禁突破留級比例。

第八章 畢業

第二十四條 高中會考成績作為學生本學段的畢業成績和頒發畢業證書的依據,只有高中所有會考科目成績合格,體育成績達到教育部頒發的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才能準予畢業,並獲得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沒有全部合格,或體育成績不達標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補考成績合格後,再補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國中、國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考試、考查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並分別獲得國中、國小畢業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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