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普通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國小、初級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
第二章 分 工
第3條 縣(區)國小、國中學籍管理由縣(區)教育(文教、教體)局具體負責,(市直屬國小、國中學籍管理由雙橋區教育局負責)報市教委教育科統一備案;各縣(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的學籍由市教委教育科在各縣區教育(文教、教體)局的協助下具體管理,市直屬高中、各縣一中高中學籍由市教委教育科直接管理。市、縣(區)的學籍管理全部採用市教委編制《承德市學籍管理系統》軟體,實行微機化管理。
第三章 入 學
第4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應在戶口所在地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市區國小畢業生由雙橋區教育局根據市教委批准的招生方案,採取劃片錄取、就近免試的原則,統籌安排升入國中學習。其他縣區的國小畢業生,按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免試就近升入國中學習。
第5條 市直屬高中和各縣一中的高中招生,由市教委教育科統一組織,各校負責具體錄取工作。各縣(區)屬普通高中、綜合高中招生,按市教委教育科的統一安排,由縣(區)教育(文教、教體)局負責組織,學校負責具體錄取工作。各校經市教委教育科審查批准後的錄取新生名冊為建立學籍的依據,未經教育科同意而擅自招收的學生,不予註冊學籍。
第6條 被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交納學雜費。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者,須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手續,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故逾期一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高中學生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7條 新生入學後要進行健康檢查(複查)。對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應休學進行治療,一年後仍未痊癒的高中學生,即取消入學資格。國小、國中學生按“休學與復學”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8條 新生(國小、國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後,由學校負責編班,組織填寫“學籍表”、“學生名冊”和“承德市學籍管理信息卡”,在入學一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三條學籍管理分工到相應教育行政部門註冊。新生入學統一採取十二位數字編排學籍號,其中國小編碼規則是:第一、二位數表示入學年份號碼(取後兩位數字);第三、四位數為縣區代碼;第五位數為學校類別代碼;第六、七數為學校管理類別代碼(分為鄉鎮、市、縣區直屬、企業學校四類);第八、九位數為學校代碼;第十、十一、十二位數為學生順序號。中學生編碼規則是:第一、二位數表示入學年份號碼(取後兩位數字);第三、四位數為縣區代碼;第五位數為學校類別代碼;第六、七位數為學校管理類別代碼(分為鄉鎮、市、縣區直屬、企業學校四類);第八、九位數為學校代碼;第十、十一、十二位數為學生順序號。中學生編碼規則是:第一、二位數表示學年份號碼(取後兩位數字);第三、四位數為縣區代碼;第五位數為學校類別代碼;第六位為學校管理類別代碼(分為市、縣、區直屬、企業學校和其他四類);第七、八位數為學校代碼;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數為學生順序號,編寫時從01開始依次順延。學籍號必須保證一人一證,不得重號或空號。
第四章 轉 學
第9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 遷移者;在本縣區內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路途較遠,不能就近入學的學生。
第10條 學生在我市範圍內各縣區之間轉學的,符合轉學條件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開據“轉學聯繫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和有關學生檔案資料,然後去轉入學校聯繫註冊,編入相應年級。按轉入學校的學籍編號順序編排新的學籍號。轉學證明必須有轉出和轉入學校所屬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每年9月份各縣區向市教委教育科報報上學年度學生變動情況軟碟。
第11條 凡外地轉入本市各縣區就讀的,必須持各縣區“常住戶口登記卡”和“轉學證明”及本人檔案,向戶口所在地學校申請,經轉入學校審核學生材料合格者,報所在縣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後,可辦理入學手續,編入相應年級。轉入我市各縣區學生的轉學證明必須由轉出學校和主管部門加蓋學籍專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門印章,每年各縣區憑轉學證明到市教委註冊備案,並按統一編號要求編號。凡附合轉學條件的轉學生,各縣區和學校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拒絕接收。凡未經市教委註冊備案的轉入生不準參加畢業考試,不簽發畢業證。
第12條 我市中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轉學申請,學校開據轉學聯繫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後,發給“轉學證明”,到縣區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到市教委登記備案。未經市教委備案而轉出的學生,以流失統計,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職業中學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就讀。
第13條 重點中學一般不接收轉學生。在班容量許可的情況下,可接收同級重點中學的轉學生,但須經必要的考核,成績合格編入相應年級,不合格者轉入附近一般學校。
第14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學生的學籍表和檔案材料應一併轉入學校,無特殊情況,高、國中、國小畢業班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第五章 借 讀
第15條 學校原則不接收借讀學生。如學額許可,凡附合下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一年以上者;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
3、父母雙方支持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
4、解放軍邊防指戰員、列士、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和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
5、其他有特殊情況,確需照顧者。
第16條 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的臨時戶口,到接收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做為學校正式學生,應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結束時,由借讀學校教導處開借讀證明及學習成績,操行評定、健康登記、社會實踐表等檔案材料,轉回原校學習,在原校進行畢業、升學考核。
重點中學不收借讀生,特殊情況申請借讀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批。
國小、初、高中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
第17條 本市到外地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由借讀學校開據同意接收證明後,原校方開據借讀轉出證明,提供學生有關材料,學生學籍由原校保留,最後回原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18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發給“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一般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20條 畢業年級一般不予休學,特殊情況由縣區教育部門審批。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批准後,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學校批准後,可按期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第七章 退 學
第21條 未學滿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退學。因病或其它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退學。高中學生,經學校批准即可退學。
對其它原因要求退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做復學工作,經勸說無效者,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自動退學處理,追究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有關責任。
第22條 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退學;
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年齡較大,連續留級兩次仍不能升級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學生自願要求退學,經多方勸阻無效者。
第23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者;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
退學學生學籍表由學校留存。
第八章 考 核
第24條 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成績考核要與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實驗操作、複習鞏固等教學環節緊密結合,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成績考核主要是了解學生理解、掌握、運用所學各科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檢查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督促學生認真學好各門功課,鞏固學習成果。同時,通過考核了解教與學方面的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
第25條 學生成績分為平時考查和定期考核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教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可進行期中、期末兩次。
各年級在學年結束時不單獨進行升級考核,本學年成績(計算方法見第26條)做為升級的依據。
所有考查、考試都要有目的、有計畫地進行。考核內容不得超過大綱和教材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
第26條 中學學生的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各學科成績,平時考查、考試和期中考試占該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學期的60%。上學期和下學期的成績在本學年成績中分別占40%和60%。國小學生成績考核可採取等級制。
高中會考成績作為本學段的畢業成績。
體育成績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國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考核,未達標者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學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體殘疾等,可由學校根據情況免試美術、音樂、體育課的一部分或全部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27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要隨時記入學籍檔案,作為升留級、畢業的的依據,並填寫學生手冊和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因事、因病未參加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籍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第28條 學生操行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精神,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提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寫得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操行可分優、良、可、差四個等級,差等為不及格。
第九章 留 級
第29條 國小、國中取消留級。高中生符合以下條件者,準予留級。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學科有兩門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任意三科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
辦理留級手續時需學生所在學校出具成績證明並在檔案中如實填寫本次成績。
高中留級人數一般不超過3%(以年級為單位計算)。每個學年只準留級一次,畢業班學生不準留級。對留級的學生,在學籍表相應年度內註明“留級生”字樣。
第十章 畢(肄、結)業
第30條 在籍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及格,體育達標,操行合格者,準予畢業。市屬高中及各縣(區)高中畢業證由承德市教委教育科審核並加蓋“承德市教育委員會”鋼印,各縣區國中畢業證書交本縣區教育局審核並加蓋本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鋼印。市屬國中畢業證書籤發由雙橋區教育局負責審核驗印。國小畢業證書由中心校簽發,縣區、企業直屬國小由學校簽發。
第31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32條 學生修業期滿,國中、高中學段達到二年級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一章 獎勵和處分
第33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或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34條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光榮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到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表並存入檔案。
第35條 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國小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但不得開除學生。
第36條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式外,還要按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37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應勒令退學。
第38條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並在全校公布。撤銷處分後應註明何原因撤銷處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39條 市屬高中及各縣區一中學生辦理休學、復學、轉學、留級、退學等手續,一律在每周一到市教委教育科辦理,學籍變動情況要在學生檔案相應欄目中註明。不按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休學、復學、轉學、留級等有關手續的學生,一律按原學籍對待。
第40條 高中學生會考報名時,必須審查學籍後,在會考報名表上加蓋市教委學籍管理專用章,方能取得會考報名資格。高中生因學籍變動,需變動會考考籍時,由市教委教育科出據學籍變動證明交招辦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根據省規定,無學籍者,不準參加會考。
第41條 學生死亡要在事發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出據證明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註銷學籍,非正常死亡的,要寫出一式兩份情況報告,於註銷學籍時一併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42條 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時,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教委教育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