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期限為一周。如不按期到校註冊,也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其他學段和各年級在校學生,每學期必須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須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憑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 statu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Jinzhou
簡介,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入 學,第三章 轉 學,第四章 借 讀,第五章 退 學,第六章 休 學,第七章 畢 業,第八章 獎勵、處罰,第九章 學籍管理,錦州市中國小轉、休學流程,轉學,休學,

簡介

關於印發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國小: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學籍的管理,使其更好地發揮在教育改革和推進素質教育中的作用,對原《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錦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普通中國小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積極推進素質教育,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使學籍管理規範化、科學化,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在原《錦州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基礎上進行修訂。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實行按學區招生。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入學率要達到100%;殘疾兒童、少年要招收入盲聾啞學校,弱智兒童、少年須經縣級以上醫院鑑定,可隨班就讀或入培智學校,殘疾、弱智兒童、少年入學率要達到90%以上;普通高中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緩入學或免於入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持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向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緩入或免入。
第四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國中新生入學兩周內由學校確認無誤後,統一辦理學籍,非本學區學生退回教育局統一分配。高中學生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在開學一個月內,按當年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招生規定,建立新生學籍。學籍管理按學校隸屬關係,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轉 學

第六條 因戶口異地變動可申請轉學。轉學須持正式戶口、房照(或全部購房手續)、轉學證明、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等學籍材料。外省市和錦州地區轉學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經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高中轉學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分配到校,方可入學。
第七條 轉學本著對口和就近的原則,國中、國小按學生所屬學區分配學校(分配學區以房照、戶口為依據,如沒有住房,以戶口為依據),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接收入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憑暫住證、租房協定和原地戶口簿,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分配入學。落戶在四中、五中(2010屆、2011屆)、八中、實驗學校學區的轉學生,按當年中國小招生時規定的政策辦理。學校不得接收非本學區的學生入學。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轉入的學生,不列為正式學生,不得頒發畢業、結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第八條 本區域內(學籍管理範圍內,下同)學校之間不準轉學。
第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條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一條 凡符合轉學手續的,接收學校不得收費,不得拒收;不得開空頭轉學證明。
第十二條 辦理轉學由學生法定監護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出面代辦。

第四章 借 讀

第十三條 凡本區域內學生一律不允許在本區域內借讀,須在戶口所在學區學校或錄取學校就讀。學生學籍與實際就讀學校必須一致。
第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學生不得到非戶口所在地學校借讀(不含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凡到非戶口所在地借讀的學生,中考報名按當年招生政策辦理。
第十五條 對無市內戶口或持農村戶口、暫住戶口而在市內居住的學生,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以借讀。借讀生中考報名按當年招生政策辦理。各學校不得自行接收借讀生、插班生或旁聽生。畢業年級不辦理借讀手續。
借讀生在錦借讀期間,戶口遷入借讀所在地,如國中入學時即在錦借讀,由借讀學校審核其戶口,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可轉為正式學生;如果中途到錦借讀,須持正式戶口、房照及轉學手續,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按照其所屬學區,到學區所在地學校就讀。
第十六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考核,並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蓋章後,提供給學生學籍所在學校。
第十七條 國小、國中借讀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合格者可頒發畢業證書;高中借讀生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

第五章 退 學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因患不可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嚴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可以退學。
第十九條 高中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予以退學。
第二十條 自動退學。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6周或累計曠課8周(含8周)以上,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經學校報請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退學的學生,學校不退學費。
第二十二條 凡國小、國中學生一般不得退學,因疾病或其它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退學證明方可退學。
第二十三條 凡退學者一律不發畢業、結業或肄業證書,只發退學證明。

第六章 休 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傷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以休學。
第二十五條 凡要求休學者,須由本人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非畢業年級可經學校批准後休學;畢業年級第一學期辦理休學手續,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高中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律不辦理休學手續,按結業或肄業條件發給相應證書離校。
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者,由學校通知學生法寶監護人,經醫院檢查,開據診斷書,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一次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兩周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學。但最長休學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後仍不能復學,按退學辦理。
第二十七條 休學期滿後,經本人申請,醫院證明,學校批准後方可復學,參加休學起始年級的學習。

第七章 畢 業

第二十八條 國小、國中應屆畢業生,取得畢業資格者,由學校報請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給畢業證書;未取得畢業資格者,由學校報請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書。
凡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在第二年參加相應科目補考合格後,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高中應屆畢業生修業期滿,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144學分,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評定為合格,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均評定為C等級(含C等級)以上,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省教育廳統一製作、市教育局驗印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丟失只補發一次,收取工本費。
學生修業期滿,未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最低144學分,或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有一項評定為不合格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有一項評定為D等級,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八章 獎勵、處罰

第三十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就予以公示,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規的學生,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高中)六種。
第三十二條 國小、國中學生有心理行為偏常,不認真學習、有厭學行為、擾亂課堂秩序,不服從學校和老師教育管理;參與學校內外打架;長期逃學屢教不改者可報送工讀預備生。工讀預備期滿仍不能改正、嚴重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屢教不改、有輕微犯罪未達到犯罪拘捕程度或年齡,經學校和當地派出所申請,市公安局、教育局批准,可送工讀學校學習。
第三十三條 在工讀學校學習期滿,一律回原學校學習;原年級已畢業,由原所在學校或工讀學校考核,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發給相應的畢業、結業或肄業證書。國小期間入工讀學校學習期滿,原所在年級已畢業,就近分配到國中就讀。
第三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法定監護人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見面。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高中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發給肄業證書。

第九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學籍包括:學生髮展性評價手冊(遼寧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成長記錄袋、體育合格標準考核登記表等。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務(德育)處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長主管,教務處(德育)主任具體負責,下設一名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各高中上報學籍時應由當地教育局主管局長簽字後上報。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錦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錦州市中國小轉、休學流程

轉學

①轉出學校開轉出證明——②轉出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③轉入學校審批——④轉入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⑤轉入學校接收入學
註:
①轉出學校開轉出證明時需蓋學校公章,同時將學生檔案(錦州市高中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國中為學生髮展性評價手冊,下同)交由學生帶出。
②高中轉學需經轉出學校所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國中、國小轉學經學校直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蓋轉出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
③此項適用於高中及錦州市第四中學、錦州市第五中學(2010屆、2011屆)、錦州市第八中學、錦州市實驗學校學生轉學,學校審核後需有學校校長簽字並蓋學校公章。對不符合學籍管理規定,因特殊情況家長申請轉入市直國中,轉入學校應對學生家長解釋清楚政策後,由轉入學校校長簽字並註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標,蓋學校公章。
高中審核項目有:是否以求學為目的;學生是否符合轉學條件;轉出學校與轉入學校是否為同等級別;轉學手續、戶口及房照等有效證明是否完整並真實無誤。
國中審核項目有:學生是否符合轉學條件;轉學手續、戶口及房照等有效證明是否完整並真實無誤。
④到轉入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時需由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親自辦理。辦理時需提供轉學證明、學生檔案、戶口簿、住房執照(或購房有效證明);外來務工子女轉入我市國中、國小需提供:轉學證明、學生檔案、戶口簿、暫住證、租房協定。
⑤轉入學校查看轉學手續完整後接收入學。

休學

①學生本人提出休學申請——②學校審核後開出休學證明——③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④學校辦理休學手續
註:
①休學申請需有學生簽字、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
②學校跟據學生提供的休學申請、縣(含縣)及以上醫院病例診斷審核確需休學後開出休學證明。休學證明需有校長簽字及學校公章。
③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攜帶休學申請、休學證明、病例診斷到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④學校確認手續完整後辦理休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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