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適應實施義務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強學校各方面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實現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檔案化、信息化、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平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
  • 性質: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改革和加強學校各方面管理
介紹,新生入學,轉學,畢業升學,其它,

介紹

一、學籍管理工作的原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以嚴謹的態度,規範的管理,創新的理念,不斷提高學籍管理質量,更好的為教育教學服務。
二、全縣國小、國中、高中各校學籍管理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實施,檢查、考核,評比,並不斷的完善、創新、發展。
三、各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配備配齊符合上級要求的專用儀器等硬體和軟體設備。保障各項工作順利實施。若更換人員,必須嚴格交接手續,並上報縣教育局審核、備案,確保其連續性、穩定性和完好性。
四、各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省、市要求的標準,認真地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健全文本(紙質)學籍檔案和電子學籍檔案,並須妥善永久保存,為學生的成長、轉學、升學、就業等提供完整檔案。
五、各校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學籍管理系統。每年的9月1日至9月20日期間,嚴格按省學籍管理系統要求,全面、細緻、準確地完成系統的升級,年級的升級、新生信息輸入及註冊和學生變動信息更新等工作,並於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務必順利上報縣教育局。
六、各校學生的文本(紙質)學籍檔案與《學生的成長記錄袋》同時建立和管理。新生的文本學籍建檔後,於每年的10月8日至10月30日期間上報縣教育局審批、驗印(國小文本學籍檔案暫不上報審批、驗印,自行管理)。
小學生的文本(紙質)學籍檔案,按縣教育局統一制定的《建平縣國小學生學籍卡》要求結合各校實際自行管理,逐步實現全縣統一管理。
國中學生的文本(紙質)學籍檔案,按縣教育局統一制定的《建平縣國中學生學籍卡》及中考的要求實施全縣統一管理。
高中學生的文本(紙質)學籍檔案,按縣教育局統一制定的《建平縣高中學生學籍卡》及高考的要求實施全縣統一管理。
七、各校每學期期初(三周內)必須對各年級學生學籍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學生變動情況登記表》,並用文本和電子兩種形式同時上報教育局審批。教育局進行學籍會審,並將審批意見及時回復各校,各校依據審批意見及程式,再進行學籍的整理、更新等工作。
八、其他主要情況處理如下:

新生入學

1、國小實行6周歲入學,原則上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2、國小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測試和選拔。國中新生和高中新生憑縣教育局統一下發的《國中新生入學通知書》、《高中新生入學通知書》報名入學。
3、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一律建在戶口所在地。對於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流動人口”的子女,新生入學時可以建立學籍,並在學生《文本學籍檔案》和《電子學籍檔案》中核准、註明該生詳細情況。
4、新生(含轉入學生)入學後,學校要認真核對該生戶籍姓名。在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確需更名的,應在新生入學一月內依法辦理更名手續。在確認各項內容無誤後,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該階段的“身份證號碼”。本省內轉學、借讀等均不改變學籍號。

轉學

1、轉學手續: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須按縣教育局統一下發的《中國小學生轉學證明表》要求填表,並按此表上的說明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時間:每學期期初(三周內)由學校統一派專人辦理,無特殊情況,其餘時間不予辦理。
3、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
4、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休學和復學
1、休學條件:學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一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
2、休學手續:(1)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材料包括:A、書面休學申請。B、學生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及其它證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2)學校審查後在書面休學申請上籤署意見。(3)學校派專人在規定的時間內(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報教育局審批,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來辦理。(4)審批後同時在該生的文本學籍和電子學籍上註明休學審批情況。(5)學校開出《休學證明》交家長妥善保管。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歸檔於該生文本學籍檔案里:①《診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或複印件);③《休學審批表》、《休學證明》等相關依據。
3、休學自傷病之日始,期限為一年。隨原年級就讀(不變更年級、學籍)的憑醫院的“健康證明”可隨時辦理相關手續復學。
4、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一年。休學期滿可以復學的,應提前一周辦理復學手續。
5、復學時,憑醫院的《健康證明》、《休學證明》和辦理休學手續以後的醫療費收據(或複印件)等,到學校填寫《復學審批表》,學校派專人持相關材料報教育局審批。同時在該生的文本學籍和電子學籍上註明復學審批情況。
6、嚴格控制休學率。年休學率不得高於年級總人數的1%,對違規辦理休學的要追究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糾正。休學率與學校綜合考核掛鈎。

畢業升學

1、國小畢業的所有學生,均直接升入國中。
2、國中畢業的學生,通過中考程式升入上一級學校就讀。
3、高中畢業的學生,通過高考程式升入上一級學校就讀。
4、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均合格者由畢業學校發給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並驗印的畢業證或相關證明。
5、學生畢業成績不合格的,準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並記入學籍檔案。
6、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其它

1、學生死亡和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局提出報告,並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同時在學生文本學籍和電子學籍檔案中註明。
2、學校或教育局所出具的文本學籍、證明等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公章及縣教育局學籍專用章方能生效。
3、要嚴守《學籍檔案管理》紀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或偽造學籍,建立雙重學籍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予以糾正。
4、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正規手續的學生。
5、各校學籍管理及上報、處理相關信息(及時性、準確性、科學性、規範性)等工作與學校綜合考核掛鈎(平時記錄和年度總評)。
(六)各校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七)、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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