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制定者:市教育局
  • 對象: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
  • 時間:2006年4月27日
通知,暫行規定,總 則,入學與註冊,轉學與退學,休學與復學,升級與留級,插班與借讀,考核與評價,畢業與結業,附 則,

通知

關於印發《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教體局,油田教育中心、高新區教育辦,局直各中小學校
現將《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一: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附屬檔案二:南陽市縣(區)、鄉(鎮)及普通高中學籍代碼
南陽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屬檔案一:

暫行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等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應於我市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 中國小學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的精神指導下,按照全省中國小學籍電子管理系統要求,實行省、市、縣、學校分級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辦法,巨觀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國中學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學籍,負責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匯集上報本轄區中國小學籍信息。
縣區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下,制定學籍具體實施辦法,直接管理本轄區內中國小學籍,按照要求採集學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統、監控管理過程、落實管理制度、匯集並上報學籍管理信息。頒發義務教育證書或國中畢業證書。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學籍管理系統,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期間的學籍信息採集、學業成績的考核、綜合素質的評定及畢業資格的認定等具體管理工作,並對學籍相關資料按照年度,統一歸檔。中國小學籍有變更者,要在每學期始業後第一月內按有關規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冊備案。
第四條 學籍是學生取得相應受教育階段學習資格的證明,是學生在相應學習階段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的記載資料。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對同區域內校際之間的學額控制和辦學行為的監督。學籍管理應有利於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有利於基礎教育的辦學管理和區域內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於促進基礎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續發展。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學生憑教育行政部門下發的通知書到分配學校入學,學校憑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入學審批表註冊學籍。民辦國中、國小(含已批准改制的學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範圍和辦法招收新生,憑符合招生規定的新生名單註冊學籍。
第六條 普通高中(含民辦高中)新生入學,必須參加所在國中組織的三年綜合素質評定,且參加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試,經德、智、體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學校予以錄取,學生方可入學。註冊學籍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憑當年參加招生考試的考號和入學通知書,採集學籍電子管理信息。
第七條 進城務工子女申請在城區就近接受義務教育者,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戶口本和社區居委會出示的介紹信及監護人身份證,由暫住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原則分配入學。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戶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關規定入學。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嚴禁招收“擇校生”,嚴禁舉辦復讀班和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者,須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應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民辦學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時間和範圍招收學生。中國小校均不得異地辦學和招生。違者,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一律不得註冊學籍。
第九條 中國小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實行主號和輸號。主號即學生戶口薄上規定的身份證號(小學生除外)。
國中學籍輔號為12位數,依次為入學年號兩位,縣區代碼兩位(市管學校為市直代碼),鄉(鎮)代碼兩位(南陽市已規劃的中心城區學校為協作區代碼,縣直管學校為縣直代碼),學校代碼兩位,有效數字4位。
普通高中學籍輔號12位數,依次為省轄市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兩位,學校代碼兩位,入學年號兩位,有效數字4位。如2004年南陽市鎮平縣第一高中所招新生的第一個學生的學籍號為:“171201040001”。
各地各校學籍號編制代碼附後,學籍號代碼變更時需報上一級備案。

轉學與退學

第十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原因確需轉學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轉學。但接收轉入學生的學校必須是班額不超出國家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及其監護人自己聯繫轉入學校,接收學校持學生個人轉學申請、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家庭遷移戶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調動手續和學生在原學校的學籍號及學籍檔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備案註冊,到學校辦理入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跨省轉學的普通高中學生,須持轉出學校的轉學證(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簽“是否同意”並加章),轉入地學生戶口薄、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學籍的聯繫函,原學籍號和學籍冊,經省轄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跨省轉學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小轉學應遵循以下原則:起始年級上學期無特殊情況不予轉學;畢業年級下學期不予轉學;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的鄉鎮內或縣城城區內,普通高中的縣域內,南陽市的中心城區內)不得相互轉學;A類以上與B、C類普通高中的學生不得相互轉學;普通學校與職業學校的學生不得相互轉學。所有中國小不得以接受轉學學生為名招收擇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條 未受為九年義務教育而退學者,學校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可依照《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並強制學生返校。對有退學情況不同時上報或變相驅趕差生的教師、校長,應依法進行嚴肅處理。成年學生要求退學,必須由本人和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可準予退學。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學生和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病歷證明,由學校批准,發給休學證明,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保留其學籍。患有傳染病的學生,學校應令其休學治療。
第十六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和監護人須在第一次休學期滿之間,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但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新生入學後第一學期和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復學者,應持休學證明及有關材料及時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符合條件應按時復學,可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冊備案。

升級與留級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為普及教育,且為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綜合素質考評達到C級以上等級、學科學習成績測試合格,均符合升級條件應準予升級。
第十九條 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合格,並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長者,即使部分學科成績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級的,可準予升級。輕度殘疾少兒隨班就讀能堅持學習,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升入國中就讀者,也可準予升級。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和A類以上普通高中,原則上取消留級制度。普通高中中的B、C類學校實行留級制度,學生在同學年內經學校補考後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會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準予留級,但留級學生最多不得超過該年級學生總數的1%,中國小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得留級。

插班與借讀

第二十一條 所有中國小一律不準招收插班生,以確保區域內正常的辦學秩序,確保推進區域性均衡發展。因父母工作調動確需隨父母或監護人就讀者,應持有關轉學手續按轉學有關規定辦理入學。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原則上不得招收借讀生。若學校班額允許,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動性較大的工作;父母雙方支援邊疆者;父母雙方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經商、務工者;學生無監護人投親就讀者。
第二十三條 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學校同意到外借讀證明(義務教育起始年級到非戶口所在地借讀者,應持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同意到外借讀介紹信、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註冊學籍號),經接收學校同意後,報借讀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備案,方可借讀入學。
第二十四條 借讀生在借讀學校不辦理正式學籍。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所在學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學生應回到學籍註冊學校參加畢業會考。經批准的借讀生畢業時,應持借讀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定、學業成績和畢業鑑定等,到學籍註冊學校辦理畢業有關手續,在戶口所在地按有關招生規定升入高一級學校。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每個學生的學籍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全面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兩個方面。學生成績考核按照國家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對學生每學科學習情況進行考試或考查,成績實行等級制或百分制。考試或考查成績及時記入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定根據學生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合作與實踐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每學期進行一次綜合評定,評定結果實行等級制。畢業時根據重過程的原則,六個學期評定結果分別按1:1:1:2:2:3的權重由學校進行合成,及時記入學籍檔案,並報縣、市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成績考核與評價應堅持“立足過程,促進發展”的考核評價原則,嚴禁用單純筆記成績或一張考卷概全的做法,糾正過分強調量化,嚴禁用分數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凡受到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表彰和獎勵的學生,均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幹部中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可分別評為優秀學生幹部,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條 對違反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必要時適其情節進行適當的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經學校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校長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處分不得開除學籍,普通高中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經基礎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對學生的處分學校需告知家長。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撤出學籍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解除刑事強制、收容教養應允許其繼續復學。成年學生法院判決生效後即自動喪失學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和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幫教和挽救工作。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均應視其畢業升入國中就讀。國中學生修業期滿,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義務教育證書或國中畢業證書,若語、數、外三科經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體育不合格,或綜合素質綜合評定等級為D級者,應在義務教育證書中註明肄業或發給國中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國家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參加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達到畢業標準,綜合素質測評達到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參加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有一科以上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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