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婺源縣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一:總則
- 二:新生入學
- 三:轉學和借讀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檔案內容
(二)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和縣、市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國中及國小學籍由學校和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負責。
(三)國小、國中學校每年在8月份要向本校招生範圍內的新生髮放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發的入學通知書。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不到校辦理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按義務教育有關規定辦理。
(四)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根據新生人數到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領取新生學籍表(國中學校在國小六年級統考結束的當天到相關國小接收九年義務教育登記卡),並通過學籍管理軟體建立電子學籍檔案。在校學生(除學前班外)均須按規定建立學籍和學生檔案(小學生為素質報告冊,國中生為綜合素質評價冊)。
(五)新生入學後,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
1、仿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的;
2、在本縣其他學校已經辦理了學籍的;
3、在同級其他學校已經畢業的。
(六)按照相關檔案規定,新生入學時,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每班不超過50人,高中每班不得超過56人。
(七)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戶籍遷移,父母親工作調動、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務工或軍人轉業,準予轉學。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或扣留學生檔案。城區學校接收轉入學生,須先徵得縣教育局同意。
(八)高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接收學校及其所在縣教育局同意,加蓋公章,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明,會考成績證明,學生持申請表、轉學證明及學籍卡、會考證到轉入縣(市、區)教育局教育科(股)審核加蓋公章後方可到新就讀學校註冊。其中跨省、市的高中學生轉學需經市教育局同意,並核發新的會考證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學:
(1)非省重點高中學生要求轉入省重點高中;
(2)非普高學生轉入普通高中。
(九)國中、國小學生轉學,先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聯繫信(上下兩聯均要註明學籍號),再經轉入地學校在轉學聯繫信上蓋章接收後憑轉學聯繫信、家長工作調動證明(或其他允許轉學因素的證明材料)到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在轉學聯繫信上下聯加蓋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在學籍電子檔案中作相應變更),然後持轉學聯繫信下聯到轉出學校領取轉學證明、學籍表和學生檔案(國小素質報告冊或國中課改評價冊)。學籍表上的學籍變更情況由轉出學校填寫,轉學聯繫信下聯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轉學聯繫信上聯及轉學證明、學籍表、學生檔案由接收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國中、國小對戶籍遷入本校服務範圍內居住的轉學學生必須接受。
學生休學及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十)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十一)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學生。因父母外出務工投靠親屬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雙方所在村委會和原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戶口簿,到接受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借讀國中學生不享受中考均衡招生政策。已在籍學生到外地借讀,由原校保留學籍;學年末統考回原校參加考試;學生檔案中的表現與成績由借讀學校填寫,學年末統考成績由原校填寫;畢業證書由原校統一辦理。
四、休學、退學、留級
(十二)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憑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住院結算發票(金額在300元以上),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報教育局教育股核准後,準予休學。
(十三)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休學期滿未續辦休學或辦理復學的,按退學處理。
(十四)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出具證明,學校審查核准,報教育股備案後,方可復學。
(十五)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擅自離校一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要及時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學生因故退學,學校應及時了解原因,認真做好勸返工作。對已經退學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在學籍管理系統中作相應變更(最少每周核對一次,對退學學生作變更,便於教育局及時掌握學生情況)。
(十七)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予留級,個別學生確因成績差,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可予留級。留級面不得超過2%。高中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生本人同意,學校教務處審核後,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審批。
留級手續應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辦理,並在學籍管理軟體中作相應變更,逾期將不予辦理。
六、考核
(十八)國小、國中每學期一般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評定,不必進行考試。
(十九)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考查。
(二十)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主要反映學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愛好、特點以及參加各項活動的情況。評語和鑑定由班主任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提出改進意見。畢業鑑定要同本人見面。
七、畢業、結業、肄業
(二十一)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應當發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高中學生的畢業證書,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加蓋鋼印。
(二十二)高中畢業班學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補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隨下一年度相應科目會考一次。經補考後,會考成績仍有一科不及格者,不能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二十三)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八、獎勵與處分
(二十四)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的獎勵,要記入學籍卡或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評選,頒發由相應榮譽證書。
(二十五)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二十六)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須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而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籍檔案或卡片。
(二十七)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二十八)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歲以下,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持勞教、少管部門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予接收。
(二十九)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三十)本規定條目中註明高中學生的,限於高中學校適用;註明國小、國中學生的,限於國小、國中學校適用;未註明的則適用於所有學校。
(三十一)本規定中涉及高中學籍管理的條目與饒教發[2004]29號《上饒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一併執行。
(三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的規定同時廢止,原已頒發的各相關補充規定若有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規定內容為準。本規定由婺源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