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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義務教育起源於德國。宗教領袖
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義務教育概念的人。改革勝利後,為使人們都有學習《
聖經》的能力,路德頒布了義務教育法。1619年,德國魏瑪公國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12歲的子女入學,這是最早的義務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國基本完善了義務教育法規。
工業革命後,義務教育發揮著使人們掌握工業知識的任務,義務教育的時間也由最早的3個月至6個月,發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當時科學發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當時工業製造的基本操作。
義務的含義包括父母與家庭有使學齡兒童就學的義務,國家有設校興學以使國民享受教育的義務,以及全社會有排除阻礙學齡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種種不良影響的義務。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
新教國家為推行
宗教教育,提倡廣設教育。1619年,
德意志魏瑪邦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12歲子女入學,否則政府得強迫其
履行義務。此為義務教育的開端。英、法、美等
資本主義國家大多在19世紀70年代後實行義務教育。
根據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有關統計資料,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已有近60個國家實施義務教育法。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限長短,大體是由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以後正式頒行的國家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985年5月27日《
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義務教育,即依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
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
國民教育,為現代生產發展和現代生活所必需,是現代文明的一個標誌。
清朝末年,歐美各國以及亞洲的日本大都普遺實行了義務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員了解到這一情況後,便在20世紀初草擬清廷有關檔案時使用了“義務教育”、“強迫教育”這樣的詞語。
1903年,清政府頒布了《
奏定學堂章程》(舊稱“
癸卯學制”),是中國近代教育史上第一個以法令形式公布的並在全國推行過的學校教育體系。
舊中國正式提出試辦義務教育是1911年。該年7、 8月,清政府學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央教育會議,會議議決了《試辦義務教育章程案》等檔案。本案明確規定以四年為義務教育期,並提出了試辦義務教育的辦法。
1912年,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學校系統令》,即《壬子學制》,也是規定了“初等國小四年,為義務教育”。至此,從清末以來,擬議、醞釀了10餘年的義務教育之事,終於被認定。1937年,民國政府教育部頒布《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這個時期的義務教育概念是強迫教育。1940年4月,民國政府教育部制定《國民教育實施綱飯》,規定國民教育分為義務教育和失學民眾補習兩部分,兩者同時實施。
歐美義務教育絕大多數州為13年,不少的州目前在向15年過渡。在美國,公立學校提供的基礎教育統稱為K-12教育,是從幼稚園到高中12年級一共13年免費義務教育的總稱。在實現15年免費教育的同時開始推行免費上大學,紐約州長科莫宣布開始為紐約州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高等教育,成為美國首個推行免費大學教育的州,體現了美國對下一代教育的重視。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各國上個世紀定下的教材學科內容已經跟不上時代需求的步伐,網際網路、大數據、
航空航天、人工智慧、量子物理等等科技的迅猛發展迫使各國加強義務教育的強度與長度,2007年至2017年中國澳門、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疆、西藏、青海、內蒙古、大涼山、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等等將相繼落實推行涵蓋15年免費教育,同時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陝西將全面實施學前1年到高中階段13年免費教育,同時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費。
改革措施
義務教育的各種變化,都是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運用“加減乘除法”全方位加大對義務教育改革的結果。
2016年1月10日,中國社科院副院長蔡昉在北京表示,現階段必須把義務教育擴大到更大的範圍,往上要擴大到高中,往下要提前到學前教育階段,只有這樣才能明顯提高人的受教育年限。
增加教育投入
近些年來,由於經費不足,一些農村中國小不僅沒有專門的實驗室,甚至連做演示實驗的條件都沒有;由於基層財政困難,一些農村學校的校長為了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不得不四處籌錢,被形象地稱為“
化緣校長”……
為了解決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問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專設“經費保障”一章,並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以從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明確義務教育經費總體需求,制定有關經費標準。草案要求國家制定並適時調整適應義務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工資標準、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提出明確目標。草案要求各級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標準撥付經費,確保義務教育經費的逐步增長;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得收取學費,並逐步免收雜費。
——明確義務教育經費來源。草案規定,義務教育經費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級政府統籌落實的體制。“由省級政府財政對該地區的義務教育全面負起責任,應該能夠解決義務教育經費問題。”
——規範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草案要求財政預算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政府決算和學校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將有關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學院院長褚宏啟認為,增加經費來源、教育經費的預決算以及學校收支情況向社會公開,是本次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的一個亮點。規定學校財務公開,可以更好地加強對學校的管理。
倍加重視教師工作
針對日益突出的教師待遇和教學質量等問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作了專章規定:
——加強教師培訓。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保障教師待遇。草案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公辦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相應人員的平均工資。
——加強教師管理。草案明確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
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職責,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明確對教師的要求。規定: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使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充分的發展;不得以任何名義編排設定重點班,不得因個人特徵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違反規定開除學生。
剔除擇校之風
要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階段上學難問題,讓每個孩子都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
“目前,城市義務教育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學校之間的不均衡發展,被人為地分成所謂重點學校和普通學校兩大類。”楊東平說。
對許多中國城市家庭來說,孩子接受優質教育是頭等大事,花多少錢都捨得。在不同學校硬體設施、師資力量、教學質量差別巨大的環境下,擇校之風盛行自然就不難理解了。
為解決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不盡合理問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在多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在經費投入方面,草案要求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時要向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在師資力量方面,草案要求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採取措施,促進學校師資力量均衡配置;應組織公辦學校骨幹教師巡迴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公辦學校校長和教師在學校之間流動。
——在管理和監督方面,草案要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分為重點和非重點;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縮小差距等等。
禁止亂收費
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
一段時間以來,廣大民眾對教育亂收費反映十分強烈,亂收費給學生和家長造成了經費負擔。”
張建華說,“在農村,有些學校沒有一台計算機,也不上計算機課,卻也要讓學生買計算機教科書,簡直讓人哭笑不得。”
為解決教育亂收費問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了許多很有針對性的措施:
——禁止利用補習和發教輔書進行亂收費。草案明確規定,在課程標準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收費;向學生髮放教科書以外的其他書籍、資料,不得收費。有關專家表示,依照這一規定,許多亂收費行為將再也找不到“合理”藉口。
——禁止利用組織學生從事營利性活動。草案規定,學校不得自行或者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聯合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
——防止教科書成為牟利工具。草案提出,要減少教科書種類,降低教科書成本,並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課程標準確定教科書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
有關專家分析說,針對教育亂收費行為,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實際上採取的是雙管齊下的措施。“一方面增加義務教育投入,防止學校因運轉經費不足向學生和家長伸手;另一方面,通過上述禁止性規定,則可防止個別學校和教師巧立名目,牟取私利。”
義務教育名句
學好數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
計算機普及要從娃娃抓起(人工智慧、大數據、深度學習)
拓展例題,舉一反三(把老師講的例題學會,並學會舉一反三)
學好英語,考更高的分數,看更大的世界(世界通用語言,世界那么大,學好英語就去看看)
素質教育可以成為並且正在成為實現階層固化和階層世襲的隱蔽工具。(生為窮人,便已輸在起跑線。窮學生們經歷著一系列的劣勢——低
質量學校,意味著劣質的基礎教育,遭遇困難時缺乏支持。過去還有課本例題可以學,在減負教育下只學考試一半的內容。讀書無用論、快樂教育、興趣是最好的老師、高考考試不及格說明我愛國、高考廢除英語/數學……而歡呼雀躍,而且拿他們臆測的所謂國外天堂般的課堂,為自己的既蠢又懶的人生辯白。當下的時代,生為窮人,已然不幸。加上蠢,被人賣了尚不自知。)
再窮也不能窮教育。
教育性質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
學費、
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繫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統一性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定標準、教學標準、
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強制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法律法規
附: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五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目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
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
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定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實施
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
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
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定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
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
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
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
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
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範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
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範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定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影響
1. 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這個根本的方向
上個世紀,由於各地經濟、文化水平的差異,使得義務教育階段形成了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乃至學校之間較大的發展差距。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差距越拉越大。新《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將均衡教育思想作為新《
義務教育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可以說新《義務教育法》的里程碑意義,最重要的就體現在從過去的各自發展走上今天的均衡發展的道路。
2. 明確義務教育承擔實施素質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們過去推進義務教育時,主要是解決孩子有書可讀、有學可上的問題,還談不上素質教育。新《義務教育法》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義務教育納入到實施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把實施素質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一項新的歷史使命。新《義務教育法》同時把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重點,並且提出了一系列實施素質教育的措施。
3. 回歸了義務教育免費的本質
普及教育、強制教育和免費教育是義務教育的本質特徵,免費的步驟可以根據國情來分步實施,但必須堅持免費的特點。公益性是整個教育事業的特徵,義務教育要更徹底一些,不僅僅是普及的、強制的,還應該是免費的。新《義務教育法》在免費教育上又邁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學費的基礎上增加了不收雜費的內容。中央財政用兩年時間免除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城市地區還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進程。
4. 進一步完善了管理體制,強化省級統籌
此次新《義務教育法》一個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省級政府的統籌和責任,實踐著從“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轉變。原來看到鄉鎮一級難負其責,就將統籌責任放到縣一級;縣級基本上是吃財政飯,也無力承擔,事業的發展必須要加大省級的責任。對教育的均衡發展、加大對農村教育經費保障的力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支持而言,省級的統籌都非常重要,這也是新《義務教育法》的一大亮點。
5. 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再一次明確了義務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分擔機制,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義務教育經費預算單列;規範義務教育的
專項轉移支付;設立義務教育的專項資金。通過這樣幾個渠道,建立起義務教育比較完善的經費保障機制。
6. 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
新《義務教育法》強調了對非戶籍所在地,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確定了流動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為他們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將會對城市化進程的平穩推進起到關鍵性作用。
7. 規範了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
過去我們對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主要是從政策上進行規範,新《義務教育法》對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出手是比較重的:一是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關鍵是要對學校在資源、政策上進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資金、資源的傾斜,這一條體現了全社會對教育公平的強烈願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也就是“名校不能變民校”。三是第25條的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8. 建立了義務教育新的教師職務制度
過去我們中國小的教師職務序列是中、國小分設,中學的初級、中級、高級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而國小則達不到。新《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職務序列打通,國小和中學的差別不復存在,初級、中級、高級都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國小教師也可以評副教授,對國小教師是很大的鼓勵。實際上,過去設立的在國小任教的中學高級教師的職稱是不規範的。這一新規定對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發揮聰明才智都是一個很大的激勵。特別是讓國小教師看到了自身發展提高的前景,對國小教師是個福音。這個全新的制度,在教師職務制度上有了新突破。當然還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規定。
9. 增強了《義務教育法》執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規定了《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63條中有10條規定的是法律責任,將《義務教育法》的執法性、操作性提到一個空前的高度。而且規範了22種違反《義務教育法》的違法行為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過去的18條《義務教育法》雖然起到了很大的歷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較差,新的《義務教育法》則完全彌補了這種缺憾,大大增強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執法力度。
實施案例
人大代表:實行十二年制義務教育
2008年和2009年的全國兩會都有
人大代表建議義務教育實行十二年制,有的建議把幼稚園納入,有的建議把高中納入。但兩次都被教育部長
周濟拒絕,其理由是經濟條件不允許,國家負擔不起,這個理由引起輿論譁然。
在實踐中,陝西省
神木縣在2008年已經實現十二年免費義務教育(包括高中),2009年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孤寡老人和殘疾人免費集中供養,2011年實現了從學前到高中的15年免費教育。
雲南省昆明市2008年宣布實行十二年義務教育試點,2009年宣布改革失敗,無限期推遲。北京市宣布正在研究十二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準備。
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深入人民,十二年義務教育必將從輿論準備轉化為法律實施,這是歷史進步的必然,但需要社會各級的推動。
河南教育廳:逐步推行包含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2014年5月1日《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開始正式施行。
河南省學生學籍管理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具有唯一性。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今後,還將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其中不但要有其學籍基礎信息、信息變動情況等內容,還要包含學生學籍信息證明材料、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及綜合素質發展報告等內容。另外,參加社區服務、社會實踐情況及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等也須在學籍檔案中有所體現。
河南省教育廳: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退學
學校嚴禁接收六周歲以下的不足齡生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責令學生留級、轉學、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學生休學期間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另外,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跳級,且限於本校範圍內。
河南省教育廳:四種情況可以轉學
學生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要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轉接。
政治局:採取特殊措施支持南疆發展
2014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工作。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會議認為,要把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作為當前鬥爭的重點,使宗教極端勢力滲透蔓延和暴力恐怖活動得到遏制。並採取特殊措施支持南疆發展,加強兵團維穩戍邊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新疆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質量,在南疆全面實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教育部: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舉辦入學升學考試
義務教育學校要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不舉辦任何形式的入學或升學考試,不以各類競賽、考級、獎勵證書作為學生入學或升學的依據。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落實招生入學方案,公開範圍、程式、時間、結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實行均衡編班,不分重點班與非重點班。編班過程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接受各方監督。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義務教育免費的規定。
教育部:建立“控輟保學”工作機制
2014年8月6日教育局發布建立“控輟保學”工作機制。
學校需主動聯繫輟學學生家長,針對輟學原因,積極幫助學生返校。加強教師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要求教師尊重學生人格,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收受學生或家長禮品,不從事有償補課。關心教師生活狀況和身心健康,經常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定期安排教師體檢。
重要意義
義務教育是依照法律規定對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統一實施的具有普及性、強制性、免費性的學校教育,是提升國民素質的基礎,實現社會公平的起點。接受義務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實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支持義務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
義務教育一直是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紀初,中國實現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首先解決法律規定的適齡兒童少年“有學上”的問題。在義務教育實現全面普及和免費之後,國家明確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義務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實現讓所有的適齡兒童少年都“上好學”的目標。
義務教育是面向全體適齡兒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基本均衡的義務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責任,每一個適齡兒童少年都應該享有接受質量合格的義務教育的平等機會。義務教育的屬性決定,義務教育必須均衡發展。
必須看到,推進均衡發展的任務比起實現普及的任務來說,更艱巨、更複雜,用的時間會更長。當前,區域間、城鄉間、學校間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較突出,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將伴隨著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水平差異、整體提升教育質量的全過程;推進城鄉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將伴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的全過程;推進區域間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將伴隨著解決區域經濟社會不平衡問題、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過程。
各地要按照《教育規劃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以簽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為契機,明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振奮精神,真抓實幹,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項目標任務。
主要政策
2005年,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實現“兩基”之後義務教育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研究制定該地區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任務、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2006年,教育部在成都召開了全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場經驗交流會,要求用3到5年的時間,努力做到區域內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更加合理。2009年,教育部在河北省
邯鄲市又召開全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場經驗交流會,認真總結交流了各地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有效做法和經驗,表彰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先進地區,並提出了力爭到2012年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的階段性目標。
2010年,教育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並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等方面提出指導意見,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和內涵提升。2011年,根據《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教育部制定了義務教育分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分規劃,與有關部門一起啟動了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工程,深化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中國小教師特崗計畫、教師國培計畫、農村薄弱學校改造計畫、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加大了對各地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支持力度。
2011年3月,教育部與北京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簽署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在省部級層面上進一步強力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備忘錄明確了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責任和任務,一省一個特色,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隨後,教育部還將與其餘各省(區)簽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
這次改革從2006年開始,計畫用五年的時間在全國逐步推開。從2006年春季開學起,西部的12個省份、
新疆建設兵團和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縣市全面實施了改革,2006年秋季,中部的各個省開展了試點,而從2007年起在全國農村地區推廣,並用三年的時間重點鞏固。這次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收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逐步把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根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支出的不同內容,建立中央、省、市、縣(區)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經費省級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除教職工工資在現行體制下加大保證力度外,公用經費、校舍維修改造經費、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經費等義務教育經費支出由中央根據各地經濟
社會發展及財力狀況,對西、中、東部地區實行不同的分擔比例予以保證。
2008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
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會議決定,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對
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就是從體制和機制上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問題,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也可以說,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新機制最受益的單位,無論是從責任、義務、利益各方面來看,我們的農村中國小都應該站在保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的立場上,客觀真實、全面細緻地反映學校教育教學對資金的基本需求,積極主動地編制學校預算。新機制能否成功實施,管理是關鍵。所以要以此次改革為契機,建立健全農村中國小規範的預算制度,保證學校的每筆開支有根據、有來源、有保障、有效益、有監督。
一、充分認識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重大意義
二、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二)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三)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
長效機制。
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實施步驟
(一)2006年,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中央財政同時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安排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提高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啟動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校舍維修改造資金保障新機制。
(二)2007年,中部地區和東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中央財政同時對中部地區和東部部分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安排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提高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三)2008年,各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全部達到該省(區、市)2005年秋季學期開學前頒布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中央財政安排資金擴大免費教科書覆蓋範圍。
(四)2009年,中央出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各省(區、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低於基準定額的差額部分,當年安排50%,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免學雜費的分擔比例共同承擔。
(五)2010年,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全部落實到位。
農墾、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與所在地區農村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體制予以保障。城市義務教育也應逐步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具體實施方式由地方確定,所需經費由地方承擔。其中,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當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同步享受
“兩免一補”政策;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強領導,確保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配合。
(二)落實分擔責任,強化資金管理。
(三)加快推進教育綜合改革。
(四)齊抓共管,強化監督檢查。
(五)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六)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
2017年5月27日,全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教材實現綠色印刷全覆蓋。
發展過程
在中國教育史上,1904年,把國小教育規定為義務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該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該法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項教育法,標誌著中國已確立了義務教育制度。2005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
保障範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這為義務
教育立法打下一個非常好的基礎。
200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
義務教育法》。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最終明確:“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真正轉變。國家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將高中教育或者學前教育納入到義務教育範圍之內,從而推行十二年義務教育已具備了現實條件,中國已經有個別地區試行了這一措施,但主要還集中在沿海等發達地區,沒有大範圍普及。有政協委員提議要在全國普及十二年義務教育,對此,社會各方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時機尚不成熟,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因此,關於在全國普及十二年義務教育的提案還在進一步論證之中。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第29條內容為:加快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適當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支持和規範農村民辦教育,有效整合各類農村文化惠民項目和資源,推動縣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服務標準化建設,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管理,開展農村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工作。
中國大陸
縣政府責任
縣級政府對該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負有的主要責任,強調管理以縣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區存在著投入以縣為主的做法,使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挫傷了基層政府管理和實施義務教育的積極性。管理以縣為主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管好經費。縣級政府除了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經費外,一項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具體管好用好資金。要將義務教育的各項經費全部納入預算,建立健全科學規範、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立健全農村中國小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包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設定、布局調整、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保障學校安全,培養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
省級政府首要責任
省級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對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各項地方公共事業負有首要責任。從情況看,省級政府離
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還有距離。強調省級統籌,就是要加大省一級的責任,這是新體制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
省級政府一要統籌落實轄區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承擔與其職責和財力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制定轄區內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要統籌省域內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本省義務教育政策、規劃和義務教育的各項標準,統籌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省內義務
教育均衡發展。無論從投入體制還是從管理體制來講,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都至關重要,如果省級政府能夠切實擔負起這一責任,理順省以下的體制,則相關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香港
教育是
香港特區政府總開支中的最大項目,其開支預算超過總開支的五分之一。
香港的學校制度,包括兩年或三年的幼兒教育,跟著是6年的
國小教育,三年的國中教育,2年的高中教育,2年的中六教育(相當於大學預科),3年的大專教育。全香港幼稚園都由社團和私人主辦,屬於
私立學校。
香港的幼兒教育(又稱為學前教育)分為兩個系統。一個是香港政府教育署管轄的幼稚園,另一個系統是由香港政府
社會福利署管轄的幼兒中心,帶有
託兒所性質,其工作人員由社會福利署培訓,有98%的香港兒童接受幼兒教育。
香港教育按經費來源及管理機構性質類型包括:
1.官立學校,又稱為政府學校。校舍由政府興建,校長和教師列在公務員範圍,經費由政府支付。
2.資助學校,又稱為津貼學校。社團(包括教會、慈善團體、同鄉會等)或私人辦的不牟利學校,接受政府資助全部經費。
3.私立買位學校。由私人創辦及經營的中學,國中學位的一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所收學費的數目“買”下來。這些被“買”下來的學位,象官立學校和資助學校的學位一樣,由政府統一分配。
4.
獨立學校。由私人機構或個經營,沒有接受資助,也沒有接受買位的私立學校。
香港的國小當中,其中,資助國小400餘所,占絕大多數;私立國小70餘所,官立國小近50所,數量最少。
中學教育
學生國小畢業後,便可分配到公費的國中學校,在官立、資助和私立買位中學就讀(接受政府分配學生而向政府收取學費的私校稱為買位中學)。自1978年9月實施9年免費強迫教育以來,國小6年和國中的3年為免費義務教育階段。按《教育條例》規定,家長如無充分理由而不送子女入學,須入獄3個月,並罰款5000元。學生國中畢業後,根據“平均獲選派率”的派位辦法,由教育當局參照學生的校內成績和家長的選擇,派選中三學生升讀官立、贊助、私立中學的中四學位。學生也可以選擇進入工業學院和工業訓練中心進修技術課程。從整體來看,香港基本上已普及中學教育。
在官立、資助和私立三類中學中,資助學校最多,約320所;
私立學校次之,近90所;官立中學最少,約40所。
新規定
根據已正式實施的廣東省《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生
學籍檔案,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細則》明確規定,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
開除學生,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只能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
記過處分。
《細則》還明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並上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