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

學雜費

學雜費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我國在50年代即對中小學生免收學費,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草案)》更明確規定: 國家實行9年制義務教育,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因此,在中國小,學雜費是一種習慣叫法,實際上只包括雜費。各種類型的高等、中專學校所需經費都由財政撥給,不收學雜費,這在過去對發展高等、中專教育起到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雜費
  • 外文名:Tuition and fees
  • 性質:教育收費
  • 徵收單位:教育局
基本概況,存在問題,改革政策,改革聲明,社會評論,政策建議,實際意義,

基本概況

學費、雜費是否有本質的區別,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中國《義務教育法》似乎是把學費和雜費區分開來的。如《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則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學費”與“雜費”如果無本質區別,這兩個法律規定則存在自相矛盾的可能。實踐證明,雜費的收取成為義務教育管理中最無章可循、最不規範的收費行為,成為濫收費、亂收費的主要領域,極大地損害了義務教育的社會形象。但是,在國家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雜費卻支撐著廣大中國小的運轉,特別在農村中國小,雜費已成為它們主要或唯一的公用經費來源。
學雜費學雜費
在一些中國小,學費和雜費是不分的,甚至表述上就是“學雜費”,是一個概念,而不是把學費和雜費分開使用。以“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為例,該檔案有這樣的表述:“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可見,該檔案也沒有對義務教育的學費與雜費做一清楚的區分。
雜費在中國學校財政投入活動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概念,從成本分擔的角度看,雜費屬於義務教育成本的家庭分擔部分。關於什麼是雜費,什麼是學費,沒有對其權威性的區別與解釋,但雜費已成為中國小收費中約定俗成的概念,其含義應是“維持學校教學活動開支的多種複雜項目的費用”。那么什麼是學費呢,字面意思應不難理解,就是指學生接受學習服務應付的費用。從二者字面意義上理解,學費與雜費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維持學校運轉為學生提供學習服務的花費。

存在問題

教室上課學雜費在中國教育上面導致出很多弊端。
(一)許多家庭難以承擔起孩子完成國家規定的九年義務制學業所需的費用
在中國,實際的“普九”受完率(完成九年制學業的學生占適齡青少年的比率)僅達50%(當然這與公開的數據是不同的,不過完成六年學業的占適齡兒童的90%以上)。而據有關的統計資料,1997年因家境貧困繳不起學雜費而失學的,約占輟學總數的30%。這就是說,在當年5000萬失學學生中,有1500萬是因為經濟原因放下書包的。由於經濟原因而輟學的比例還在上升,特別是國中階段。湖南省的數據,1997—1999年全省輟學的7290名國中學生中因經濟原因而輟學的達58.16%;有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450元,尚在為溫飽問題而奮鬥。在人們尚為溫飽問題而奮鬥的情況下,如果按照《義務教育法》強迫家長送子女上學,姑且不論教育結果對孩子德智體等方面的素質提高是否真有幫助,這種作法本身就很有些強買強賣的味道。
(二)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師資力量分布極不合理
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條件比較好的學校教師嚴重超編;貧困地區以及經濟條件差的學校正規教師則嚴重不足;城鎮學校教師大量富餘,一些農村學校教師尚存不足。同時這種不合理的狀況還表現在教師的質量上,沿海一些省市(如上海等)早已實施由大專生擔任國小教師,本科生擔任國中教師,北京、上海、廣州研究生教中國小的現象已不是什麼稀罕事了,而在邊遠地區國小畢業教國小,中學畢業教中學,也大有人在,甚至還有同級教師參加同級畢業生考試不及格的現象。
(三)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與民辦教育不能享有同等待遇
民辦中國小在全國各地包括北京都相當不少,而且有越來越多的趨勢。然而,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不能一視同仁,有的地方執行一些帶歧視性的政策。農村私立學校孩子的父母已繳納了教育附加費,但有的農村私立學校學生每年還要交所謂的“普九”費、管理費。隨父母進城的孩子,其父母在當地農村已繳納過教育附加費,在城市還要繳納(在務工或務商的有關管理費或稅費中收取)有關義務教育的費用。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這些在農村私立學校及城市民工子弟學校的孩子,他們的學歷得不到社會的承認,因沒有任何教育行政部門來認可發放相關的學歷證書;同時,他們的義務教育後教育馬上又會遇到重重困難。這些學校的學生也是共和國(未來的)公民,其父母也是納稅人,他們應當享受同公立學校學生一樣的義務教育法所賦予的權利與服務。
(四)教育行政上人事權與財政權相互分離
為解決經費上的困難,基層縣一級的教育行政在大多數地方就實行“分灶吃飯”的制度,人事權屬於縣教育局(委員會),而教育財政權就劃歸各鎮政府,也即中國小校長、教師的聘任歸縣教育局主管,而工資、福利的發放歸鎮政府主管。但是,目前我國的建制鎮還不是完備的一級政府,因而,它還沒有完全意義上的財政,其在轄區內所收繳的稅費都要上交,而返回的數額卻較少。這樣有人事權的無財權,有財權的又無人事權,這種人事權與財政權相分離的制度導致了許多矛盾: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工作難度增大,比如教師的派遣、考核與評價等,而鄉、鎮政府由於沒有人事權往往對教育失去興趣,從而一方面使鎮一級政府要從本就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中抽出資金投入教育就比較困難;另一方面由於沒有人事權,因而對於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就不那么認真、負責,或者就以籌措教育經費之名行亂收費、亂攤派之實。

改革政策

2006年9月1日,中國修訂後頒行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從法律的層面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2007年春天,這項改革推及到全國農村;同年秋季,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在免交學雜費的同時,還免收教科書費,1.5億學生因此受益。免除學雜費後,平均每個小學生年減負140元,國中生年減負180元,貧困寄宿生可減負500元。
學雜費學雜費
2008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會議決定,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改革聲明

國務院決定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免除學雜費並不是取消城市義務教育的一切收費。負責人說,鑒於城市義務教育情況複雜,只免收學雜費。中國城市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同一城市的不同區域,同一區域的不同學校之間都存在一定差異。社會對學校發展要求高,家長對學校服務的需求也多。此外,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上學問題也日益突出。
學雜費學雜費
國務院對規範城市義務教育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明確要求: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的項目和標準要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強行代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此外,對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的資金管理,國務院也提出了加強預算管理,嚴格支出管理和嚴格資金監管的具體要求。

社會評論

從國家對《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解釋可以看出,收取雜費實際上是國家不得已而為之。在《義務教育法》頒布不久,國務院轉發了原國家教委等四部委《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該規定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免收雜費。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要向家長作好解釋工作,並在當地財政狀況許可時,免收雜費。”可見,國家也認為收取義務教育雜費並不合適,所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不收”,收的地方需要“作好解釋工作”。這說明,政府收取義務教育雜費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當時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實施義務教育。

政策建議

免除學費作為一項重要國策
各國都充分認識到,普及義務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質,順利推進經濟、政治和社會改革的首要前提,因而,各國幾乎都把普及義務教育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國策。
免除學雜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普及義務教育的實施,需要國家重視,並有強有力的措施,才能得到保證。經驗證明,通過立法程式把國家關於普及義務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度措施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為整個社會所遵循並堅持保證實施,是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免費教育是實施普及義務教育的重要支柱
從義務教育的歷史看,義務教育和免費教育最初並不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免費教育就逐漸成為義務教育的一項重要原則和一根重要支柱,並且免費的範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籌措所需教育經費是普及義務教育的經濟保證
興辦教育事業需要各種人和物的資源,這些都需要經費作保證。特別是普及義務教育,就目前看來,普遍還是以免費教育為其基本原則的,這就更需要大量的經費。因此,要真正實施義務教育,必須有必要的經費作保證。
從各國的經驗看,凡免除學雜費,普及義務教育有成效的國家,都重視教育投資,不斷增加教育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和國家財政預算中的比例,並優先保證義務教育。二戰以後,許多國家在學校教育經費的使用上,都是以義務教育為重點,一般在50—60%左右。就教育經費的分擔來看,公共教育經費的分擔情況由於各國體制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國家以中央負擔為主,有的國家以地方負擔為主,分擔的比率也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經費的來源是有保證的。

實際意義

作為一個底子薄、起步晚的發展中大國,普及義務教育絕非輕而易舉。改革開放的關鍵抉擇,徹底改變了當代中國的命運,為教育事業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也為實現教育公平開闢了道路。到2005年,全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人口覆蓋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五。
不收學雜費不收學雜費
國家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後,農村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基本得到了保障。繼2007年全面推行農村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政策後,2008年秋季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也全部免除,我國形成了城鄉統一的義務教育普惠制,教育事業更加和諧地向前發展。
全面免除城鄉義務教育學雜費,體現了我們黨“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執政理念。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隨之而來的是人民民眾文化需求的新增長。讓發展成果更好地體現在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權利上,不僅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而且順應了人民民眾的新期待,充分證明我們這個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
全面免除城鄉義務教育學雜費,是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新進展。貫徹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保障公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責和義務,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大財政對教育的投入,保障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使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得到保障,輕鬆快樂地上學,擁有更加光明的前程、美好的人生,也為人民富裕、國家強盛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