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常性收入

財政經常性收入,是指每個財政年度都能連續不斷、穩定取得的財政收入

根據《財政部關於統一界定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口徑的意見》(財預〔2004〕20號)的規定,各級預算安排的教育、科技、農業支出的增長幅度,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為便於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經常性收入原則上包括以下3個方面:
一、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剔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及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二、中央核定的增值稅及消費稅稅收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及出口退稅基數返還;
三、中央通過所得稅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
由於各地“收支兩條線”改革進度不一致,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納入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範圍,由各地財政部門與人大有關部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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