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分享

所得稅分享:國務院決定從2002年起,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主要內容一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範圍進行了重新劃分,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征管範圍基本維持不動,但改革後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及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征管。

即存量企業由地稅部門征管,增量企業由國稅部門征管。二是對所得稅收入(鐵路運輸、郵政、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收入除外)以2001年為基期,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返還地方,超過基數部門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來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對完不成基數的,中央將調減基數並相應扣減地方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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