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江蘇省政府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政發 [2002] 100號)
(蘇政發 [2002] 100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各省轄市及常熟市(以下簡稱各市)實行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這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遵循中央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在穩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省與市縣財政分配關係,調動地方增收節支積極性,確保省對下財政體制和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等既定政策的繼續實施,促進全省各地區的協調發展和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
改革的原則是:
(一)按照中央對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內容及辦法做好省對各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2001年確定的省對各地財政管理體制保持穩定,只對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引起的地方財政收入基數變化作出調整。
(二)以2001年為基期,基本保證地方既得利益。
(三)考慮到所得稅改革對省級財力影響較大,將中央下劃的部分收入留在省級,以增強省級財政的巨觀調控能力。
(四)省因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辦法增加的財力全部用於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
(五)統一規範、科學合理、簡單明了。所得稅收入分享範圍和比例全省統一,保持財政管理體制的規範性和合理性;改革方案簡單明了,便於稅收征管和實際操作。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劃分
1.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及跨地區經營、集中納稅的石油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下同)繼續作為中央收入,上繳中央金庫。
2.中央按相關因素劃分給我省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納稅的企業所得稅,作為省級收入,劃入省級金庫。
3.中央下劃的金融與保險業、菸草加工業、菸草公司及菸草品牌有限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部網,國稅徵收部分)、江蘇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作為中央與省分享收入,按規定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4.原省級所得稅〔包括在市縣徵收的原省級所得稅(不含省按投資比例分成的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省分享收入,按規定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5.除上述以外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原在省級徵收的,作為中央與省分享收入,按規定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原在市縣徵收的,作為中央與市縣分享收入,按規定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市縣金庫。省和市縣共同投資原按投資比例分成的省級企業所得稅,下劃市縣,作為中央與市縣分享收入,按規定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市縣金庫。
(二)分享比例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市、區縣、鄉)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市、區縣、鄉)分享40%;2004年及以後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規定根據實際收入情況另行確定。
(三)所得稅收入基數核定
1.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個人所得稅和地方個人所得稅以2001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數,同時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退庫及所得稅收入混庫等作相應調整。
2.地方企業所得稅以推算的2001年數據為基數。根據2000年地方企業所得稅實際入庫數和1998-2000年地方企業所得稅年均遞增率計算核定。
對1998-2000年地方企業所得稅年均遞增率為負數的市,以2000年地方企業所得稅實際入庫數為基數;對計算所得2001年地方企業所得稅基數超過2001年實際入庫數的市,以2001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數。在此基礎上,按中央對我省地方企業所得稅基數扣減率12%來平衡:對核定基數扣減率不足全省扣減率一半(6%)的市按6%扣減,對核定基數扣減率超過全省扣減率一半(18%)以上的市,按18%扣減。
改革方案實施後,如市縣以後年度的所得稅收入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核定數額,省將相應扣減對該地區的基數返還或調增該地區的基數上解。
(四)所得稅收入返還基數計算
以2001年為基期,按各地上劃中央收入減去中央下劃地方收入之差額計算確定。
三、其他
(一)關於與2001年省對市調整後財政管理體制的銜接問題
為保證省對市縣2001年調整後的財政管理體制順利運行,省將根據所得稅收入分享範圍及分享比例情況相應調整省對各地原定的地方財政收入基數。地方財政收入基數同口徑調整後,市縣地方財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蘇政發〔2001〕3號)檔案規定執行。對中央通過結算另外返還市縣的2001年地方所得稅收入基數,其比2000年增長部分,省仍按《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蘇政發〔2001〕3號)檔案規定集中20%,實行定額上交。
(二)關於2002年收入預算調整問題
省對各地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各地要根據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方案和中央下劃收入等情況,按規定及早做好2002年收支預算調整工作。
(三)關於所得稅收入調庫問題
各級稅務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按省對市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抓緊做好所得稅收入調庫工作,調庫工作必須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必要時省將組織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以防收入混庫。所得稅收入調庫由稅務部門根據中央和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劃定的收入級次開具“更正通知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在核實後辦理收入調庫及劃分和報解手續。
(四)關於市縣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和完善問題
各市縣要抓緊做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工作,調整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各市縣在進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和照顧基層的基本支出需求,保證基層的正常運轉需要;要考慮到對下已定的財政管理體制,做好銜接工作,實現體制的順利過渡和平穩運行。原則要求各市按省對市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進行貫徹實施,不得藉機集中縣(市)財力。
(五)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
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各市縣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稅優惠政策,否則,一經發現,將如數扣回影響中央和省的財政收入,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關於查補收入入庫級次問題
對中央與省分享的所得稅及中央與市縣分享的所得稅,其查補收入,按相應的分享比例分別繳庫。
(七)關於徵收手續費撥付渠道問題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個人所得稅徵收手續費不再通過退庫處理,統一改由財政預算支出安排。
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領會中央和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貫徹落實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要抓好增收節支工作,努力培植新的財源增長點,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勤儉辦一切事業,繼續做好財政收支平衡工作。各地要密切關注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的財政管理體制運行情況,對體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加以解決,並及時反映,確保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