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1年12月31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企業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防止重複建設,減緩地區間財力差距的擴大,支持西部大開發,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國務院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現將《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所得稅收入的辦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稅收入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是制約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客觀上助長了重複建設和地區封鎖,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不利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也不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和監控。
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全面推進,企業新財務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平穩運行,目前已經基本具備了進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條件。通過實施這項改革,不僅有助於消除現行所得稅收入劃分辦法不科學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而且有助於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促進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遵循鄧小平同志關於沿海地區和內地發展“兩個大局”的戰略構想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並借鑑國際通行作法和經驗,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規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為企業改革發展和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促進地區之間協調發展和經濟結構合理調整,維護社會穩定,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第一,中央因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辦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於對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第二,保證地方既得利益,不影響地方財政的平穩運行。第三,改革循序漸進,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四,所得稅分享範圍和比例全國統一,保持財政體制規範和便於稅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除少數特殊行業或企業外,對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證各地區2001年地方實際的所得稅收入基數,實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範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後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據實際收入情況再行考慮。
(三)基數計算。以2001年為基期,按改革方案確定的分享範圍和比例計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如果小於地方實際所得稅收入,差額部分由中央作為基數返還地方;如果大於地方實際所得稅收入,差額部分由地方作為基數上解中央。具體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所得稅等收入,按相關因素在有關地區之間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與使用
中央財政因所得稅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規範的方法進行分配,對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區實行轉移支付。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地方所得的轉移支付資金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於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關於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防止所得稅征管脫節,改革方案出台後,現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範圍暫不作變動。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中央統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但改革方案實施前已出台的對中央企業先征後返政策清理後確需保留的,改革後仍由中央財政繼續承擔。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稅優惠政策,否則,一經發現,將如數扣回影響中央的財政收入,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關於違反稅收征管規定的處理。凡屬地方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人為抬高收入基數,或將應屬中央的所得稅收入混入地方國庫等,一經查出,相應扣減中央對地方的基數返還。
改革方案實施後,如果某省(區、市)以後年度的所得稅收入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數額,中央將相應扣減對該地方的基數返還或調增該地方的基數上解。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要相應調整和完善所屬市、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打破按企業隸屬關係分享所得稅收入的作法。中央增加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後,各有關地區要建立和完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轉移支付資金,切實解決基層的財政困難。
六、改革方案的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自執行之日起,徵收機關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按改革方案規定的分享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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