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方案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02〕7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為企業改革、發展和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防止重複建設和地區間財力差距的擴大,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現將《安徽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實施方案

安徽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方案
按照國務院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決定和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進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行所得稅收入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改革的指導思想: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務院的決定精神,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結合安徽實際,進一步調整、規範和完善省對下財政體制,理順省與市、市與縣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為企業改革、發展和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鼓勵並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
改革的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調動各地加快發展的積極性;二是保證各地的既得利益和各級財政的平穩運行;三是循序漸進,分享比例分步逐年到位;四是統一規範,所得稅收入分享的範圍和比例全省統一,保持財政體制的規範;五是力求科學公平,便於稅收征管,促進各地經濟協調發展。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除少數特殊行業或企業外,對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我省按比例分享。對核定的各市所得稅收入基數予以保證,實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範圍。按照國務院規定,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
中央企業跨地區經營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下劃企業所得稅和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與省按比例分享;省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包括彩票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與省按比例分享;市縣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與市縣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範圍,中央與地方共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或市縣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或市縣分享40%;以後年度的分享比例根據中央政策再行考慮。
(三)基數的確定。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2001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數下劃;省和市縣級企業所得稅以中央和省核定數為基數,個人所得稅以2001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數。根據確定的所得稅基數,按改革方案明確的分享範圍和比例計算,各市分享的所得稅收入,如果小於核定的基數,差額部分由省財政實行定額返還;如果大於核定的基數,差額部分由各市定額上解省財政。
(四)征管體制。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防止所得稅收入征管脫節,根據中央有關政策精神,現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征管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範圍暫不作變動。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按國務院檔案規定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具體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制定。
1999年7月1日以後在各地新設立的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各項地方稅收,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徵收,除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外,其它地方稅及附加從2003年起作為市、縣級收入不再繳入省級國庫,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彩票個人所得稅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徵收,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五)本改革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2年。自執行之日起,徵收機關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按改革方案規定的分享範圍和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各級國庫。對改革方案實施前按臨時解繳比例繳入地方各級國庫的所得稅收入數,按分享範圍和比例作相應調整。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為增加縣級可用財力,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省因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下劃增加的收入,將全部用於調減縣級負擔。具體政策規定另行通知。
(二)2002年起中央及省投資新建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或縣按“5∶5”比例分享。企業分立、合併以及資產重組等改組改制的企業,不作為新建企業參與分享。
(三)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國務院規定,中央統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由中央、省、市縣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但改革方案實施前已出台的對中央企業先征後返政策清理後確需保留的,改革後仍由中央財政承擔。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稅優惠政策,否則,一經發現,將如數扣回影響中央和省的財政收入,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改革方案實施後,對所得稅收入完成數達不到核定基數的地方,將相應扣減基數返還或調增基數上解。
按中央規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考核。
(五)各市要相應調整和完善對所屬縣(市、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在省調減各縣財政負擔後,各市不得調減縣(市、區)參與所得稅分享的比例,不得調增所屬縣(市、區)的上解數額,也不得要求縣級在體制之外有其他任何上解,以切實幫助基層解決財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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