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

所得稅會計

所得稅會計(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稅務會計的一個分支,是反映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整套會計原理、程式和方法。它誕生於西方的會計學領域,最早出現於20世紀初的美國。1953年,美國會計師協會宣布採用應付稅款法,這開啟了所得稅會計的歷史進程。從那以後至今,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已經歷了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經長期研究和實踐已發展得較為成熟,我國所得稅會計還處於起步發展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所得稅會計
  • 外文名:income tax accounting
  • 性質:是稅務會計的一個分支
  • 含義:研究處理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
成因介紹,處理方法,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相互影響,中美比較,核算內容,虧損處理,財務報表,發展中問題,處理標準,存在問題,完善措施,廣泛研究,法律規範,核算程式,規範協調,配套經濟法規,人員配備,強化觀念,

成因介紹

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進行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中國原有的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因此,中國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中國自1992年頒布《稅收征管法》和1993年頒布《企業所得稅條例》開始,就確立了會計制度服從稅法的計稅原則,1994年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是中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新稅法的頒布,使稅法標準與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斷擴大,中國會計和稅法的改革正朝著各自獨立的方向發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的差異所致。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經濟概念,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規範不同的對象,體現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國家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可能直接以會計收益為依據,而要以所得稅法規定對會計收益進行調整後,才能正確的計算出應稅收益,因而就產生了調整這一複雜過程的專門的所得稅會計。

處理方法

應付稅款法

在應付稅款法下,本期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交所得稅,假設不欠稅,則所得稅費用就是交納的所得稅,即現金支出多少,費用就是多少,這是收付實現制。採用應付稅款法,關鍵是計算應交的所得稅,應交的所得稅計算出來了,所得稅的費用也就確定了。應付稅款法既可用來處理永久性差異,也可用來處理時間性差異
應付稅款法要求所得稅費用按稅法計算,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交稅款。因為所得稅是因本期收益而發生的法定費用,與以後各個期間的收益無關,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理應由本期收益負擔。同時,此種方法按應稅利潤計算所得稅費用,使本期所得稅費用的發生額與本期應交稅款相同,計算方法簡單,易於掌握,而遞延稅款法按會計利潤計算本期所得稅費用,則納稅影響額要遞延到以後期間,由於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使其處理並不穩健。當然,應付稅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如存在大額超過稅法規定的工資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等,則會導致其計算出的所得稅費用與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存在較大差額

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法認為,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可分解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對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標準不同而形成的,這種差異不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變化,也不會在以後期間轉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確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是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費用歸屬期間的規定不同而形成的,隨著時間的流逝,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會轉回,其對納稅的影響額也會隨之消除。所以,所得稅費用可以採用跨期攤提的方法,把稅法對本期所得稅費用和稅後利潤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不必調整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只需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永久性差異,再乘所得稅稅率即可。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額的差額就是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本期所得稅費用大於應付稅款,“遞延稅款”賬戶表示預提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記入“遞延稅款”賬戶的是待攤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稅款”賬戶的納稅影響額隨著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逐步轉銷。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新的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發生,“遞延稅款”賬戶最後餘額為零。由此看來,“遞延稅款”賬戶從結構和用途上看屬於跨期攤提賬戶,其目的是為了使所得稅費用的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採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把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作時間性調整。
所得稅是一種特殊費用,與一般費用的不同在於,遞延稅款的確認和攤銷,與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發生和轉回數額、時間及稅率有關。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發生的時間、金額與轉回的時間、金額不一定相等,適用的稅率也可能發生變更,所以,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發生和轉回的時間內,“遞延稅款”賬戶的借方貸方發生額不一定呈對稱分布。納稅影響法的兩種具體方法——遞延法債務法,都主張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形成的期間確認其納稅影響額,當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轉銷相應的納稅影響額。其主要區別在於對稅率變動的反應不同。遞延法對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當期稅率計算,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仍按原來發生時的稅率循序轉銷納稅影響額。遞延法強調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重視本期損益計量的客觀性。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且稅率發生變動之後的各期,損益表中計算所得稅的實際稅率,既不同於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於當期的法定稅率。而且,“遞延稅款賬戶餘額只有在未來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才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在未來稅率變動時,則不能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只能以“所得稅借項”或“所得稅貸項”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對於資產負債表信息的正確使用是不利的。
債務法對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其轉回時的稅率計算,則可以克服遞延法的缺點。債務法要求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發生期間確認納稅影響額時,如果明確地知曉當期或以後期間的新稅率,應按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乘新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不知道新稅率,則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在以後稅率變動時,既要按新稅率計算當期納稅影響額,還要按新稅率調整原來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的轉銷額。在債務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稅率將在下一期間生效或稅率變動且須對以前確認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時,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當期法定稅率才不一致。這種處理方法賦予“遞延稅款”賬戶餘額資產或負債的意義,使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關性。雖然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有失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但債務法畢竟比遞延法有所改進。

相互影響

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都不影響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上繳,即對國家所得稅收入沒有影響。所得稅作為一種費用,應按費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來進行會計處理,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最相關的信息。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法就是用費用會計的基本原則來處理所得稅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在實務中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方法,並保持相對穩定。由於納稅影響法的兩種方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都將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額遞延到以後期間,當“遞延稅款”的餘額借方時,表示待攤所得稅費用;在以後期間發生虧損時,待攤所得稅費用難以轉回。這一方面誇大了損益表中的稅後利潤,另一方面虛報了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符合穩健性原則。所以,會計制度規定,只有在確信未來所得稅利益能夠實現時,才可以使用納稅影響法,否則,應改為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負債法在稅率不變時,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和結果完全相同。但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會計處理結果截然不同。遞延法以損益表為導向,無視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稅率調整對納稅的影響,使“遞延稅款”賬戶期末餘額不能確切地表示未來稅款的抵減權力和應付義務,因而被英、美等國家所否定。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導向,根據當前的稅率或將要實行的稅率調整已確認的遞延稅款,從而使“遞延稅款”賬戶反映的納稅影響與當前和今後的現金流量相關,也賦予遞延稅款餘額以資產或負債的涵義,故所提供的財務信息更為有用,債務法成為世界上流行的方法。

中美比較

核算內容

1. 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原因對比
會計收益是指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通過財務會計的程式確認的、在扣減當期所得稅費用之前的收益;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收益。顯然,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嚴格地受財務報告須採用的會計程式和方法的限制;而應稅收益的計算則受國家稅法的約束。對於它們兩者產生的具體原因,中國將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美國 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級會計》把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原因分為5種: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營業虧損抵回與抵後、稅收減免及期間所得稅分配。但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的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67年公布的第11號意見書——“所得稅會計”,把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不同而造成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發生的、在以後能轉回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於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號意見書的《FASB說明書第96號——所得稅會計》,則把“時間性差異”這個詞擴展為“暫時性差異”。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兩國對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原因的分析實質上是一致的,只是論述的詳略程度和表達方式不同而已,都認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是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差異的兩大基本原因。
2. 關於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內容的對比
儘管中國在1993年7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使中國所得稅會計處理開始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但目前還不規範,且中國與美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有一定的差別,因此,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所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下面分別予以論述:
1).永久性差異的對比
永久性差異是指由於企業一定時期的應納稅所得與稅前會計利潤因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後,不能在以後各會計期間轉回。美國把永久性差異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市政債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職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壽保險所得。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則不允許扣除。如商譽的攤銷、高級職員的人壽保險費。有些項目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超成本折耗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減。中國對永久性差異包含的內容沒有分類列示,而是在稅法中逐項列示,但筆者認為,若要對中國永久性差異進行分類列示,分為項目差異和標準差異兩種情況是比較合適的。項目差異。項目差異是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收入、費用的確認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確認而另一方不予確認。具體可以細分為四種情況:一是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購買國庫券公債利息所得。二是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稅法要求納稅。中國對某些視同銷售的規定即屬此類,如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等。三是會計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上不允許扣除。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非救濟、公益性捐贈和贊助支出等。四是會計上不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允許扣除。
標準差異。標準差異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費用都允許扣除,但稅法對其扣除有限額規定,超過限額部分應予納稅。一是利息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應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於按照向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二是工資支出。會計制度要求工資、獎金據實進入成本,但稅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實發數超過計稅標準的部分要繳納所得稅。三是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和教育經費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按職工實發工資計提,而稅法只允許按計稅工資標準總額計提“三費”。四是業務招待費支出。財務制度雖規定應控制在規定比例範圍內開支,但超過部分仍據實列支,但納稅時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調整。五是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此項支出應據實列支,但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以外的部分要計算納稅。
2).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對比
美國《FASB說明書第96號》列出了所有當期存在的暫時性差異,並把它們分為九類,其中前四類是關於財務會計所得和納稅所得的差額,後五類是與直接調整資產或負債時產生的暫時性差額相關。
中國長期以來,為了既方便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又便於企業計繳所得稅,立法機構制定稅法時,儘量使應稅收益同稅前會計收益保持一致,與此相適應,財政部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力求與稅法現行的規定接軌。由此決定了在中國時間性差異項目的出現是不多見的,即使有出現時間性差異的會計項目,也有很多限制條件,如折舊問題,所得稅法要求對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企業如需採用加速折舊法而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但是,財務會計和稅收作為兩個不同的經濟領域,其實施主體、所持立場以及工作目標都存在差別,如果我們硬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巨觀調控。因此,中國的稅法和財務制度必須保持其獨立性,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頭,它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學習。
3).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會計處理規定的對比
對於永久性差異,採用應付稅款法。而對於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美國學者對下面幾個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議,第一,究竟公司應不應該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暫時性差異進行綜合分配還是對某些暫時性差異進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進行所得稅分配,那么,應選債務法還是選用遞延法?針對這些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進行了詳細調查研究,最後在《FASB說明書第96號》中明確規定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即要求公司以“綜合基礎”採用“債務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中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明確提出:對於永久性差異,應採用應付稅款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採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但出於穩妥的考慮,對於套用納稅影響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限定了約束條件: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後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與美國規定相比,中國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是很規範,但由於中國當前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差別不是很大,時間性差異出現的不多,按中國現行的規定基本上還能適應中國的現狀,但如果隨著中國稅法與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經濟的不斷發展,美國的做法應是我們的目標,但並不是要原樣照搬,應有鑑別地吸收。

虧損處理

美國《國內稅務法規》準許公司將特定年度的經營淨損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後結轉 15年,即“營業虧損抵回”和“營業虧損抵後”。所謂營業虧損抵回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收益,它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所得稅退還款”,貸記“營業虧損抵回所得稅利益”,並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一項資產(短期應收款),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所謂營業虧損抵後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額去抵銷以後年度的應稅收益,它也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營業虧損抵後所得稅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列報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這兩者都將給公司帶來所得稅上的好處。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計算。在發生虧損的年度,會計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本年利潤”,在彌補時,不用作會計賬務處理,僅進行計算調整。從兩者比較可見,中國與美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存在以下區別:
1.中國現只有營業虧損抵後的規定,而沒有營業虧損抵回的規定;
2.抵補數額和連續抵補年限少

財務報表

根據《FASB說明書第96號》的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應付所得稅應報告為一項流動負債;而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則必須分成兩類分別反映,即流動部分和非流動部分。流動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將帶來淨應稅額減稅的所有暫時性差異對遞延所得稅的淨影響額,剩下的部分即為非流動部分。同時,還要求公司在財務報表腳註里,說明造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暫時性差異的性質和種類。在損益表上,應披露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同時,還須進一步說明每年與連續營業相關的所得稅費用的重要組成內容,如本期所得稅費用或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稅款減免、營業虧損抵後利益及因稅法或稅率修改而進行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調整等。在中國,遞延稅款賬戶應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下的“遞延稅款”下進行反映。遞延稅款賬戶的期末餘額如在借方,應填列在資產——其他資產下“遞延稅款借項”項目內;遞延稅款賬戶的期末餘額如在貸方,則應填列在其他負債下的“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內。而作為損益類費用支出中所得稅費用支出的所得稅餘額,應填列在損益表的利潤總額下,作為減項予以反映。

發展中問題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已頒布實施十年了,從實際情況看,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與美國相比中國的所得稅會計存在以下問題。

處理標準

中國還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
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一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要改觀,如在企業有關財務法規中,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業務招待的開支標準,利潤分配程式中的 “被沒收的財產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其實不是會計問題,而是稅法應規範的問題。另外,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所得稅是只對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征,還是按股權投資比例計算的實際投資收益計征,所得稅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可以看出,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巨觀調控。

存在問題

中國在制度法規上存在的問題
完備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可以保證財務會計為稅收提供可靠、及時的會計信息,為所得稅會計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而健全完善的稅收法規能使得所得稅會計有法可依。然而目前中國具體會計準則少,實施範圍有限。稅法與財務會計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全獨立,所得稅法比較簡單,剛性不強,不能自成一體。這些都不利於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分離與發展。中國在計稅差異的認識上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 中國將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美國將該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帳面價值比資產的計稅基礎高,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同樣描述了除時間性差異而由其他原因使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與美國相比中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還不是很規範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均可使用,目前大多數企實際選用的是應付稅款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又明確提出:對於永久性差異,應採用應付稅款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採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但出於穩妥的考慮,對於套用納稅影響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限定了約束條件: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後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另外,無論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都沒有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使用,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恰恰是《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唯一允許採用的所得稅會計方法,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禁止使用遞延法。由於應付稅款法不符合收入費用的配比原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一些準則制定機構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取消了該法。目前中國的所得稅人員和稅務工作現狀有一定缺陷 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分離,客觀上增加稅款計算、納稅申報和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工作量。目前,中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再加上會計操作手段相對落後,難以適應所得稅會計獨立後的會計工作需要。雖然新稅制中規定了納稅代理制度,但由於中國稅務中介機構和註冊會計師數量嚴重不足,納稅代理制度要在實際工作中推行,尚須時日。稅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進。

完善措施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建立與完善所得稅會計制度尤為重要,很好的運用所得稅會計,對於緩解征納雙方矛盾,保證所得稅按時足額入庫,促進中國稅收征管和會計處理與國際慣例接軌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稅會計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廣泛研究

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在中國,對於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雖然正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顯得不夠,研究範圍也僅限於業務的會計處理,對於所得稅的處理重視不夠。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通過研討會、報刊雜誌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所得稅會計學術活動,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於操作。

法律規範

建立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法律規範
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必須有嚴密的法律規範。這種規範,應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計稅義務加以規定;二是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保護所得稅稅基的原則界定成本費用列支範圍、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稅所得的程式和模式;三是明確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後果的法律責任。有了這些規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才能得以確立,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式才能據以建立。

核算程式

建立企業所得稅核算程式
企業所得稅會計應當自成獨立的體系,這樣才能最終解決對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依賴,強化所得稅征管。而按中國目前的企業會計核算水平,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在一定時期內,還必須採取過渡的形式,即既建立起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又不完全割斷與企業財務會計的聯繫。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以核算財務會計所得和計稅所得差異為依託,實行“財務會計所得額+差異額=計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核算,產生獨立的法定的所得稅會計報表。這一所得稅核算模式的關鍵,是確定企業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的差異,即在一個會計年度按照財務會計核算應予反映成本支出,但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又應計為計稅所得的部分。為了及時準確的反映這部分差異,可在企業財務會計賬戶之外,另設反映差異額的“差異總登記薄”(或“差異總帳”),對各項差異額從總體上作全面反映。至於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對企業會計核算產生的影響不同,可以再設“永久性差異賬戶”和“時間性差異賬戶”兩個明細登記賬戶分別進行反映。永久性差異按該項支出發生額記入“永久性差異賬戶”;時間性差異以稅法規定標準與財務會計賬面實支數的差額形式存在,以這種差額記入“時間性差異賬戶”。各項差異計入賬戶的時間,與記入財務會計其他賬戶時間同步。待今後各方麵條件成熟後,建立獨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

規範協調

財務會計規範之間亟需協調
根據財務制度規定,企業被沒收的財務、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捐贈支出,法律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等等,均不能列為成本費用,而會計制度規定,上述各項支出均可在有關損益科目中列支,稅法也規定了它們的扣除標準。即使企業嚴格按會計制度核算,將上述支出列入相關損益科目,儘管未違反稅法,卻很難說未違反財務制度。若有關審計部門因此而認為企業違反財務制度,按違反財政法規論處罰款五倍,企業實難接受。財務規範與會計規範之間亟需進一步理順。鑒於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較為完善,企業所得稅會計已建立,單行的財務法規有必要取消。這樣既可減少國家有關法規之間的矛盾也有利於改變會計對財務的從屬地位和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

配套經濟法規

會計改革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因此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根據國務院1986年頒發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等,均屬違反財政法規行為,都要處五倍以下罰款。而現行所得稅會計規定,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可以不一致,企業的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至於國家為保證水源,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會計利潤調整為納稅利潤即可。擠占挪用資金問題也與現行資金管理制度“企業資金可以統籌安排使用”的規定不符,實際工作中,企業感到無可適從,有關審計部門也無可奈何。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於會計改革不適應的經濟法規進行一次認真清理,過時的、不適應的應儘快修改完善,一時無法修改完善的,也應明確處理辦法,以減少經濟法規之間的矛盾,增強統一性,避免執法中的隨意性,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人員配備

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不一致表現在許多方面,如折舊費用、工資及三項費用支出、投資收益、試營收入、利息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國撥補貼、虧損彌補、減免稅收入等等,核算起來,工作量很大。現在,部分企業由於沒有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稅務專管員的時間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業的納稅利潤不真實,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因此,國家有必要明確規定,企業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在財務會計核算基礎上,另帳反映企業稅款的實現和上繳情況。這樣,既有利於國家加強稅收征管,減少稅源流失,也有利於企業重視對稅務策劃的研究,加強納稅核算與管理。

強化觀念

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淨收益是衡量企業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節約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決策。所得稅對企業的組織形式、財務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響,企業進行決策時不能不考慮所得稅這一重要因素。嚴格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能確保企業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
目前,所得稅會計是中國會計的一個薄弱環節,還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在會計制度和所得稅制度相對獨立的條件下,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日趨擴大。借鑑、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儘可能地縮小中國與其他西方已開發國家及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使中國的所得稅會計不斷得到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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