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與財務會計相對,以稅法法律制度為準繩,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對
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申報、繳納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種管理活動。稅務與會計結合而形成的一門交叉學科。
稅務會計應按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確何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繳庫。
基本職能
稅務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申報、繳納進行反映和監督。稅務會計要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及其繳納情況進行記錄、計算、匯總,並編制出納稅申報表;稅務會計要對納稅人納稅義務及其繳納情況,進行控制、檢查,並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和制裁。這種反映和監督,只能在作為納稅人的
企業單位里進行,並由納稅人的
會計人員去實施。企業稅務會計需要在多種
納稅方案中通過事先籌劃,合理安排公司籌資、投資、經營、
利潤分配等財務活動,針對採購、生產經營以及內部核算等進行合理
決策,利用國家法規積極稅務籌劃,同時通過軟體產品與國家涉稅系統進行
信息傳遞與要素延續,對企業經營過程涉及的諸多稅種(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出口退稅等)進行業務處理,既可準確核算各種應納稅金進行申報納稅,提高
財稅人員工作效率,也可對企業
賬務、票證、經營、核算、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更好幫助企業正確執行國家稅務政策,進行整體經營籌劃及納稅
風險防範,為企業管理決策獻計獻策,為創利打下堅實基礎。在既保證企業完成利稅義務增加自身“造血”能力,降低稅收負擔,也提高了稅後利潤,實現自身的持續健康發展。
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從事會計行業人員所必須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證件。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會計從業資格證也是考會計職稱的前提條件。現在已經取消會計從業證作為準入門檻。
主要特徵
1、稅務會計的特點
包括法律性、廣泛性、統一性、獨立性。法律性表現為稅務會計要嚴格按照
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和監督稅款的形成、繳納等行為;廣泛性表現為稅務會計適用於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統一性表現為不同的納稅人所執行的稅務會計是相同的;獨立性表現為其
會計處理方法與財務會計有著不同,例如
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等等。
2、稅務會計的目標
即納稅人通過稅務會計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
企業經營者,要求得到準確、及時的
納稅信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並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企業資產所有者和債權人要求得到稅務資金運轉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
稅務管理部門要求了解納稅人的稅收計繳情況,以進行監督調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
3、稅務會計的任務
稅務會計的任務是雙方面的,既要以稅法為標準,促使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又要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保護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核算納稅人各稅種的稅款;正確編制、報送
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人稅務活動的分析,保證正確執行稅法,維護企業的利益。
4、稅務會計的作用
有利於納稅人貫徹稅法,保證財政收入,發揮稅法作用;督促納稅人認真履行義務;促進企業正確處理分配關係;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5、稅務會計的核算
對象包括營業收入、經營成本費用、
營業利潤、應稅所得、稅款申報與繳納等等。
6、稅務會計的原則
依法原則,即依照稅法進行會計處理;確保稅收收入原則,即以保證國家稅款收入為第一要務;稅法中的程式規定優於實體問題的原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實體問題,履行納稅義務的手段為程式規定,稅務會計中應遵循程式規定優於實體問題原則,例如繳納稅款時有疑問,應先完稅,再進行申訴;接受稅務機關的
審計監督原則,稅務機關有權監督檢查納稅人的稅務會計核算,納稅人有義務接受監督。
7、稅務會計操作程式
通過財務會計現有的
會計科目,對企業所涉及到的各個稅種進行反映和監督,正確計算企業應交的各種稅金,其核算的數額通過財務會計的科目,最終反映到
財務報表和各稅種的申報表中;設定“稅務調整”賬目調整應稅所得,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不同的核算內容計入該賬目,該賬目只是作為備查賬目,不必登錄在財務會計
賬簿中,在
納稅時統一調整。
基本前提
稅務會計以財務會計為基礎,財務會計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適用於稅務會計,如
會計分期、
貨幣計量等。但由於稅務會計有自己的特點,其基本前提也應有其特殊性。
1、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與財務會計的
會計主體有密切聯繫,但不一定等同。會計主體是財務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會計處理的數據和提供的
財務信息,被嚴格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經營單位之內,典型的會計主體是企業。納稅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某些垂直領導的行業,如鐵路、銀行,由鐵道部、各總行集中納稅,其基層單位是會計主體,但不是納稅主體。又如,對稿酬征納
個人所得稅時,其
納稅人(即稿酬收入者)並非
會計主體,而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出版社或雜誌社則成為這一納稅事項的會計主體。納稅主體作為代扣(或代收、付)代繳義務人時,納稅人與負稅人是分開的。作為稅務會計的一項基本前提,應側重從會計主體的角度來理解和套用納稅主體。
2、持續經營。持續經營的前提意味著該企業個體將繼續存在足夠長的時間以實現其現承諾,這是所得稅稅款遞延、虧損前溯或後轉以及
暫時性差異能夠存在並且能夠使用
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跨期攤配的基礎所在。以折舊為例,它意味著在缺乏相反證據的時候,人們總是假定該企業將在足夠長的時間內為轉回暫時性的納稅利益而經營並獲得收益。
3、
貨幣時間價值。 隨著時間的推移,投入周轉使用的資金價值將會發生增值,這種增值的能力或數額,就是貨幣的時間價值。這一基本前提已經成為稅收立法、稅收征管的基點,因此,各個稅種都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的確認原則、
納稅期限、繳庫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
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之一——納稅最遲,也說明了所得稅會計中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
納稅調整的必要性。
4、納稅會計期間。
納稅會計期間亦稱
納稅年度,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選定的納稅年度,中國的納稅會計期間是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會計期間不等同於納稅期限,如
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改組、合併、破產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限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限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各國納稅年度規定的具體起止時間有所不同,一般有日曆年度、非日曆年度、
財政年度和營業年度。納稅人可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確定,但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採用和改變
納稅年度的辦法,並且遵循稅法中所作出的關於對不同
企業組織形式、企業類型的各種限制性規定。
5、年度會計核算。 年度會計核算是稅務會計中最基本的前提,即
稅制是建立在年度會計核算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業務的基礎上。課稅只針對某一特定
納稅期間裡發生的全部事項的淨結果,而不考慮當期事項在後續年度中的可能結果如何,後續事項將在其發生的年度內考慮。比如在“所得稅跨期攤配”中套用
遞延法時,由於強調原始
遞延稅款差異對
稅額的影響而不強調轉回差異對稅額的影響,因此,它與未來
稅率沒有關聯性。當
暫時性差異以後轉回時,按暫時性差異產生時遞延的同一數額
調整所得稅費用,從而使稅務會計數據具有更多的可
稽核性,以揭示稅款分配的影響額。
工作內容
主要包括
經營收入的確認、成本費用的計算、經營成果的確定、
稅額的計算、稅款解繳、罰金繳納和稅收減免等業務的會計處理。經營收入是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各種收入,成本費用是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耗費,兩者的
差額即為經營成果。稅務會計在
收入確認與成本費用的計算上與財務會計有所不同(見“
永久性差異”和“
暫時性差異”)。
一般原則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財務會計中的核算原則,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都適用於稅務會計。但又因稅務會計與稅法的特定聯繫,稅收理論和立法中的實際支付能力原則、
公平稅負原則、程式優先於實體原則等,也會非常明顯地影響稅務會計。稅務會計上的特定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1、修正的
應計制原則。
收付實現制(亦稱
現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由於現金制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的中小企業的
納稅申報。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務當局都接受應計制原則。當它被用於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的應計制存在某些差異:第一,必須考慮支付能力原則,使得納稅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時支付稅款;第二,確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第三,保護政府財政稅收收入。例如,在
收入的確認上,應計制的稅務會計由於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的方法,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採用
穩健性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後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在
美國稅制中,有一條著名的定律,即
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基本含義是:如果納稅人的財務
會計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確認,而費用永遠得不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允許採用這種會計方法;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永遠得不到確認,而費用立即得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不允許採用這種會計方法。由此可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修正的
權責發生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則。 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係,稅務會計一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準則。只有當某一事項按
會計準則、制度在
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依據會計準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尚未確認的事項可能影響到當日已確認的其他事項的最終應納稅款,但只有在根據會計準則、制度確認導致徵稅效應的事項之後,才能確認這些徵稅效應,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包含:
(2)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計量某一事項的當期或遞延應納稅款,以確定當期或未來年份應付或應退還的所得稅金額;
(3)為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不預期未來年份賺取的收益或發生的費用的應納稅款或已頒布稅法或稅率變更的未來執行情況。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 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
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
主營業務收入和
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
稅額的課徵標準一般按正常稅率計征。資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換稅法規定的
資本資產時所得的利益(如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有價證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納稅人除
應收款項、
存貨、經營中使用的地產和應折舊資產、某些政府債券,以及除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以外的資產。資本收益的課稅標準具有許多不同於營業收益的特殊規定。因此,為了正確地計算所得稅負債和
所得稅費用,就應該有劃分兩種收益的原則和具體的劃分標準。這一原則在美、英等國的所得稅會計中有非常詳盡的規定,中國在這方面有待明確。
4、
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般規範。將其套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一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準,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套用應計會計和與之相聯繫的配比原則,就意味著要根據該
會計期間內為
會計目的所報告的收入和費用來確定所得稅費用,而不考慮為
納稅目的所確認的收入和費用的
時間性。也就是說,所得稅費用與導致納稅義務的稅前
會計收益相配比(在同期報告),而不管稅款支付的時間性。這樣,由於所得稅費用隨同相關的會計收益在同一期間確認,從
配比原則的兩個特徵——時間一致性和因果性來看,所得稅的跨期攤配方法也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
5、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
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
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
遞延所得稅是產生
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當初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是以
歷史成本為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提高了
會計信息的可信性。這一原則也用於所得稅的
稅前扣除,凡稅前扣除的費用,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6、可預知性原則。 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範“
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
會計準則編制的
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將可預知性原則套用於所得稅會計處理,提高了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流動性和財務彈性的
預測價值。因此,在該原則下,支持並規範的債務法被越來越廣泛地採用。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 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準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一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與企業的其他費用支出有所不同,稅款支付全部對應現金的流出,因此,在考慮納稅能力的同時,更應該考慮稅款的支付能力。稅務會計在確認、計量和記錄收入、收益、成本、費用時,應選擇保證稅款支付能力的會計方法。
與財務會計
稅務會計雖與財務會計存在著緊密聯繫,但又有區別,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目的。 稅務會計以稅收法律制度為準繩,為國家徵稅服務。財務會計在於滿足國家
巨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滿足有關方面了解
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的需要。
(2)依據。 稅務會計以稅收法規為依據,對財務會計的數據需作必要的調整,而財務會計以
會計準則為處理依據。
(3)範圍。 稅務會計按稅法規定的要求,有選擇地對相關
經濟業務進行核算,反映的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概況。財務會計則要對每一筆經濟業務進行記錄,反映整個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流轉情況。
由於稅金可分為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等,稅務會計也可相應地分為所得稅、流轉稅、行為稅等,其中,所得稅會計和
流轉稅會計的處理見“所得稅會計”、“流轉稅會計”和“財產稅”。
分錄大全
為了準確反映納稅人各時期各種地方
稅費的計繳情況,統一、規範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頒發的《
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征管規定,並參考有關專業人士意見,結合本地區經常發生的實際會計業務,編寫了這套《稅務會計指引》,納稅人應在發生地方稅收涉稅事項時,按本稅務會計指引進行記賬和核算。
會計科目 納稅人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地方稅收涉稅事項核算的需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設定以下會計科目: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217107 應交土地增值稅
2171010 應交土地使用稅
2171012 應交個人所得稅
217602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5701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 主要有以下內容:
二、非主營業務收入或非經常性的
經營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會計處理
八、其他稅務會計處理問題
一、 主營業務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主營業務,是指納稅人主要以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旅遊、飲食、服務等行業為本企業主要經營項目的業務,以及以開採、生產、經營資源稅應稅產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業務。
企業兼營上述業務,會計處理是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有關
稅費,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不能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收入、成本和有關稅費按其他業務收入和支出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企業以
預收帳款、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產品)、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
建築施工企業預收工程費,應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確定收入的實現,並按規定及時計繳稅款。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二)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資源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三)資源稅納稅人在採購、生產、銷售環節的稅務會計處理:
1.收購未稅礦產品時,編制會計分錄
2.自產自用應徵資源稅產品,在移送使用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3.取得銷售應徵資源稅產品的收入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四)主營房地產業務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對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已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收入和收到房地產的
預收帳款時,按規定
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完全開發完成後再進行清算。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別墅和豪華住宅預征率為3%。
1.發生銷售不動產和收到預收帳款時,按預征率計算出應繳
土地增值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預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項目竣工結算,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計算出實際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時,對比已預提的土地增值稅,並進行調整。
(1)預提數大於實際數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紅字,差額)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藍字,差額)
調整後的
貸方發生額與
借方發生額對比的差額,作為辦理退補稅款的依據。
(2)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非主營業務收入或非經常性的經營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取得
租賃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其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計算提取的營業稅等
稅費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業務收入計算應交稅金及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二)銷售不動產的會計處理
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屬於非
主營業務收入,通過“
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的營業稅等稅費。
1.取得銷售不動產屬收入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會計處理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按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
預繳所得稅額和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根據稅法規定,鄉鎮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準予在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扣除10%作為補助社會性支出。計提“補助社會性支出”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非鄉鎮企業不需要作該項會計處理。
4.繳納年終彙算清應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年度
彙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
稅額少於已預繳稅額,其差額為多繳所得稅額,在未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時,在下年度編制
會計分錄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二)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計算補繳所得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其會計處理如下:
1.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在確認投資收益或應分得聯營企業稅後利潤後,計算出投資收益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並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上述會計處理完成後,將“所得稅”借方餘額結轉“本年利潤”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所得稅
(四)所得稅減免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和政策性減免。法定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公布的減免政策,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優惠,其免稅所得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款,直接結轉本年利潤,不作稅務會計處理。政策性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由符合減免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式審批後才可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政策性減免的稅款,實行
先征後退的原則。在計繳所得稅時,按上述有關會計處理編制
會計分錄,接到稅務機關減免稅的批覆後,申請辦理退稅,收到退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將退還的所得稅款轉入資本公積: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
(五)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年度年終結帳後,於本年度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有誤,應通過損益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
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
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需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在
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扣除項目,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後發現的,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但多計多提費用和支出,應予以調整。
1. 企業發現上年度多計多提費用、少計收益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清算是指由於企業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對清算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和繳
納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將所得稅結轉清算所得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清算所得/ 貸:所得稅
1.對
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永久性差異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不能計入損益的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從而導致了
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
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 對
時間性差異的
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時間性差異是指由於收入項目或支出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時間和稅法規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異。
按當期應調整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八)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對
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將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的
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與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對比,將本期的差異額在“
遞延稅款”科目中分期遞延和分配,到發生相反方向影響時,再進行相反方向的轉銷,直到遞延稅款全部遞延和轉銷完畢。噹噹期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大於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
(一)企業繳納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使用“所得稅”科目和“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二)個人投資者按月支取個人收入不再在“
應付工資”科目處理(即不再進入成本,年度申報也就不需要對該項目作稅收調整),改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支付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
其他應收款--預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資者個人設定明細帳)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會計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結算時,或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在支付
勞務費用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
1.扣繳義務人在計算應代扣營業稅並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
(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代扣代繳本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
代扣代繳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查帳計征和帶徵企業其會計處理相同。代扣代繳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支付個人勞務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有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支付內部職工集資利息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繳納自有自用房地產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繳納自有自用車船的
車船使用稅,繳納的
印花稅在有關費用科目核算。計算並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
--印花稅
借:應交稅費--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
--印花稅
(或應交稅費--其他地方稅稅金)
貸:銀行存款
七、
屠宰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屠宰應稅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時,其應交屠宰稅計入原材料,編制
會計分錄貸:銀行存款、現金
(二)企業屠宰應稅性畜自食時,其應交屠宰稅由
職工福利費支付,編制會計分錄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三)屠宰場屠宰應稅性畜代征屠宰稅的會計處理:
向納稅人代征時,編制會計分錄
解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交款--代征屠宰稅 貸:銀行存款(專戶存儲)
八、其他稅務會計處理問題:
(一)滯納金、違章罰款和罰金的會計處理:
對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以及違法經營的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不得在
稅前扣除。發生繳納滯納金、罰款、罰金等項目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全部負擔或部分負擔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企業全部負擔或部分負擔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款,或由於企業沒有履行
代扣代繳義務,稅務部門查補的由扣繳單位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稅前扣除。在發生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銀行存款
(
三)國家稅務局查補增值稅、消費稅、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補征增值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分所屬時期,均在實際繳納年度記賬。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
四)地方稅務局查補的營業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應分別處理。
(1)已在查增利潤中抵減了應補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後,再計算補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如果無查增利潤,只是查增營業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則不分所屬時期,均在實際繳納年度記賬。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五)自查發現因少提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而附加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
補提時不分所屬時期統一在補提年度記賬。編制會計分錄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專家定義
日本稅務會計專家
武田昌輔認為,稅務會計是計算法人稅法中的應稅所得而設立的會計,它不是制度會計,是以
企業會計為依據,按稅法 的要求對既定的英里進行加工、修正的會計。(〈
新編稅務會計通論〉日本,森山書店,1985)
日本的富崗幸雄則認為,稅務會計是根據會計的預測方法來掌握並計算出被確定的記稅標準,從而祈禱轉達和測定財務信息的租稅目的與作用的會計。(〈稅務會計〉,日本,富業出版社,1995)
台灣稅務會計專家
卓敏枝、盧聯生、莊傅成認為,稅務會計者,乃是一們以法令規定為準繩,
會計技術為工具,平時負責匯集企業各項交易活動、鼓動可抵扣稅額與未分配盈餘計算之合法憑證,並加以整理、記錄、分類、匯總,進而在年度終了加以結算、編表、申報、
納稅的社會(人文)科學。(〈稅務會計〉,台北三民書局,1998)
台灣
陳建昭等人認為,稅務會計為一種國內性會計,非為國際共通性會計。稅務會計即在企業
會計理論結構上,以重疊之形態,再注入其特有之計算方法或會計理論,以達成的課稅為目的之完整體系。(〈稅務會計〉台北文笙書局,1994)
蓋地等人認為,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調整計算和繳納,即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門專業會計。(〈
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