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改組、
合併、
破產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限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限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各國納稅年度規定的具體起止時間有所不同,一般有日曆年度、非日曆年度、
財政年度和營業年度。納稅人可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確定,但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採用和改變納稅年度的辦法,並且遵循稅法中所作出的關於對不同
企業組織形式、企業類型的各種限制性規定。
收入確定
權責發生制是確認收入費用的基本原則,新稅法將繼續延用世界各國
所得稅制關於確認收入費用的基本原則,但對於企業
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跨越納稅年度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主要考慮:
一是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通常分屬於不同的納稅年度,甚至會跨越數個納稅年度,涉及的金額一般比較大,為了及時反映各納稅年度的應稅收入,一般情況下,不能等到契約完工時或取得結算金額時才確定應稅收入,否則,既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也沒有遵循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對於上述跨年度的特殊勞務,一般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
二是保證
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企業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對跨年度的特殊勞務確認進行徵稅,有利於保證跨納稅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納稅年度得到及時確認,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
除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之外,其他跨納稅年度的經營活動一般不採用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主要原因有:
一是儘管這些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分屬於不同的納稅年度,但通常情況下持續時間短(少於一個年度)、金額小,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應稅收入沒有實際意義。
二是這些經營活動在納稅年度末收入和相關的
成本費用也不易合理的確定,相關的
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不易判斷,往往等到完工再確定應稅收入,也方便
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