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契約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另外,稅法還規定:
1.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採取
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2.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
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後,計算繳納
企業所得稅。若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
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7.從事
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預售房地產並取得預收款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
應納稅所得額,並按季預征
所得稅,待該項
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後,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8.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取得的除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9.對外商與中國製片商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從中國境內分取的發行收入,屬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著作權所得,應當徵收所得稅;外商在中國境外發行影視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徵收所得稅。
10.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
經營收入,減除與上述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
餘額,作為企業當期
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
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
11.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係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
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14.外商投資舉辦俱樂部或類似
會員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對會員入會時一次性收取會員費、資格保證金或其他類似收費,應在收取時作為企業當期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企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分5年平均計入各期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對其會員退會時退還上述款項的,所退還的部分,可沖減企業退款當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諮詢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單獨與客戶簽訂契約(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契約,但實際業務由代表機構履行),為客戶提供
諮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全部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企業所得稅。
(2)境外諮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契約,為客戶提供諮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並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諮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
(3)境外諮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諮詢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徵稅。
(4)境外諮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共同與客戶簽訂契約,共同提供
諮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首先應按工作量或契約規定等合理的比例,劃分境內外企業或機構各自的收入。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應就其劃分的收入申報繳納
企業所得稅。凡屬境外諮詢企業與其境內
關聯企業或其代表機構共同提供諮詢業務,且其服務對象為中國境內客戶的,劃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收入的比例,不應低於該項業務總收入的60%。
(5)凡境外企業派人來華參與客戶的
諮詢業務,應再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就該項業務中劃為該境外企業的收入部分,以不低於50%為標準,再行確定該境外企業的境內業務收入,並校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6)境外諮詢企業的境內應稅業務收入,凡該境外諮詢企業在華設有代表機構,但其代表機構未與其共同進行該項業務活動的,應作為該境外諮詢企業在華構成營業場所計算納稅,並統一由支付人
扣繳稅款。
(7)凡涉及來自與我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香港特區的諮詢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諮詢業務的,應依照協定或按照有關常設機構條款的規定,判定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對構成常設機構的,應按照規定徵收
企業所得稅。
16.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國企業購買
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
利息收入免於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國庫券轉讓收益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7.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
包銷契約或協定。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
所得稅。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
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開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計算公式
稅法實施細則分別按製造業、商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列舉了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公式。
(一)製造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製造業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產品銷售淨額=產品銷售總額-(
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
半成品、
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二)商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商業企業的,其
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
進貨退出+
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三)服務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服務企業的,其
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淨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四)其他行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於製造業、商業、服務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參照以上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