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
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要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
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並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
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交的所得稅等。
【例1】甲公司為
上市公司,按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07年度的
財務會計報告於2008年5月20日經
董事會批准對外報出,2007年度的
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08年2月18日完成。2008年2月8日發生銷售退貨事項:甲公司2007年11月5日出售給丙公司的一批商品,價格100萬元,
增值稅17萬元,
銷售成本為90萬元,2007年12月31日仍未收到貨款。2007年11月10日,丙公司在驗貨時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需要退貨。丙公司希望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並於甲公司協商解決辦法。但由於甲公司技術人員未能夠到位解決商品質量問題,致使丙公司在2007年12月20日提出退貨要求,並於2008年2月8日將商品退回給甲公司。假設甲公司按規定已經
計提壞賬準備1萬元。甲公司2007年度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按10%分別計提
法定盈餘公積。試作出有關會計處理。
⑴調整銷售收入
⑵調整壞賬準備餘額
借:壞賬準備 1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⑶調整銷售成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33%) 2.9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97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1369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117×5‰)×33%] 0.13695
⑹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餘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1069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10695
⑺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0.310695
⑻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
①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調整:調減應收賬款117萬元;調增庫存商品90萬元;調減應交所得稅2.97萬元;調減遞延所得稅資產0.13695萬元;調減應交增值稅17萬元;調減盈餘公積0.310695萬元;調減未分配利潤2.796255萬元。
⑼甲公司2008年1月份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應按上述調整後的數字填列。
二、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後的銷貨退回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所售商品的退回,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要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但不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交的所得稅等。對於是否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要視
企業所得稅核算方法而定。這主要是因為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的調整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處理所致。
企業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對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後至報告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屬於報告年度銷售退回的所得稅影響,不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只在計算本年度計算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時,將發生的因銷售退回影響數額調減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即可。現舉例說明如下。
【例2】仍以【例1】甲公司2007年度資料為例。假設2008年2月28日發生銷售退貨事項,甲公司所得稅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其他條件不變。試作出有關會計處理。
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判斷標準,判斷該事項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根據調整事項會計處理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⑴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貸:應收賬款 117
⑵調整壞賬準備餘額
借:壞賬準備 1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
⑶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9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0
⑷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33%) 2.97
貸:所得稅費用 2.97
⑸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稅法允許按5‰計提壞賬準備)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1369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117×5‰)×33%]0.13695
⑹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餘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769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7695
⑺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借:盈餘公積0.60769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0.607695
⑻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
①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調整:調減應收賬款117萬元;調增庫存商品90萬元;調減應交所得稅2.97萬元;調減應交增值稅17萬元;調減盈餘公積0.607695萬元;調減未分配利潤5.469255萬元。
②利潤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項目的調整:調減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調減主營業務成本90萬元;調減提取盈餘公積0.607695萬元(指按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調減未分配利潤5.469255萬元。
⑼甲公司2008年1月份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應按上述調整後的數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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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法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由於購貨方對商品質量、規格等問題有異議,發生銷貨退回(全部或部份退回商品)或要求折讓(不退回商品,但要求在貨款金額上作出讓步)。不論是當月銷貨退回與折讓,還是以前月份銷貨退回與折讓,均應沖減發生退回或折讓當月的銷售收入,並在收到購貨單位退回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寄回的“證明單”後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⒈全部退回 ⑴銷貨全部退回並收到購貨方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因採用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方尚未付款。
例3:甲企業上月銷售給某商店A 產品,因與契約不符全部被退回。已收到商店轉來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列貨款80 000元,增值稅13 600元,同時轉來原代墊運費500元(應計進項稅額35元)和退貨運費600元(應計進項稅額42元)的
單據。上月的銷貨款尚未收到,甲企業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並轉交購貨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某商店 94 100(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紅字)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600(紅字)
同時,
借:營業費用 55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
同時,
貸:主營業務成本
⑵銷貨全部退回並收到購貨方轉來的證明單,應根據證明單上所列退貨數量、價款和增值稅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作為沖銷當月產品銷售收入和當月銷項稅額的憑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費用
貸:應收賬款(購貨方未付款)
註明:實際工作時,應以紅字記入“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借方。
⒉部分退回 銷貨部分退回並收到購貨方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一般情況是對方尚未付款。
⑴如果銷售方尚未登賬,應將退回的該“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和“記賬聯以及所填的
記賬憑證予以作廢,然後再按購貨方實收數量、價款和增值稅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⑵如果屬以前月份銷售,應將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註明“作廢”字樣,然後根據購貨方實收數量、價款和增值稅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作廢的“發票聯”、“抵扣聯”與新開的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沖銷當月產品銷售收入和當月銷項稅額的憑據,按原發票和新開發票所列價款的差額和增值稅額的差額,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
例4:甲工廠上月銷售給乙公司的A產品50 000元,退貨10 000元,已收到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以及退貨運雜費480無的單據,其中運費金額400元。
應在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按購貨方實收金額和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銷的產品銷售收入為10 000元,沖銷的銷項稅額為1 700元(8 500-6 800),增加
產品銷售費用452元,應計進項稅額28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2 18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8
營業費用 452
貸:產品銷售收入—A產品 10 00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