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消費稅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流轉稅中新設定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範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徵收的稅。消費稅之“消費”,不是零售環節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消費”。” ----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稅
  • 外文名:Consumer tax/Excise Duty
  • 提出時間:1994 
  • 套用學科:會計學
  • 適用領域範圍:稅法
  • 適用領域範圍:會計
  • 統稱: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
納稅人,特點,徵稅範圍,煙,酒,高檔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首飾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機車,小汽車,徵收管理,稅目稅率,計稅依據,計稅方法,納稅環節,生產環節,進口環節,零售環節,批發環節,出口政策,主要作用,相關法律,正確認識稅種,稅制改革,改革歷史,日本的消費稅,相關新聞,

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特點

1、消費稅徵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徵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巨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消費稅奢侈品消費稅奢侈品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複合計征三種方法徵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徵稅範圍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機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凡是以菸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論使用何種輔料,均屬於本稅目的徵收範圍。本稅目下設甲類捲菸、乙類捲菸、雪茄菸、菸絲四個子目。
消費稅消費稅
捲菸是指將各種菸葉切成菸絲,按照配方要求均勻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輔料,用白色盤紙、棕色盤紙、塗布紙或菸草薄片經機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捲菸和雪茄型捲菸。
(一)甲類捲菸
甲類捲菸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捲菸,其從價稅率為5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
(二)乙類捲菸
乙類捲菸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捲菸,其從價稅率為3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84號)。
(三)雪茄菸
雪茄菸是指以晾曬煙為原料或者以晾曬煙和烤菸為原料,用菸葉或捲菸紙、菸草薄片作為煙支內包皮,再用菸葉作為煙支外包皮,經機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菸草製品。按內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為全葉卷雪茄菸和半葉卷雪茄菸。
雪茄菸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菸。其從價定額稅率為36%。
(四)菸絲
菸絲是指將菸葉切成絲狀、粒狀、片狀、末狀或其他形狀,再加入輔料,經過發酵、儲存,不經卷制即可供銷售吸用的菸草製品。
菸絲的徵收範圍包括以菸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如斗煙、莫合煙、煙末、水煙、黃紅菸絲等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
本稅目下設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酒精子目現已被取消)五個子目。
(一)白酒
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麥、小麥、小米、青稞、白薯(紅薯、地瓜)、木薯、馬鈴薯(土豆)、芋頭、山藥等各種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經過糖化、發酵後,採用蒸餾方法釀製的白酒。
(二)黃酒
黃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秈米、大米、黃米、玉米、小麥、薯類等為原料,經加溫、糖化、發酵、壓榨釀製的酒。由於工藝、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黃酒分為乾黃酒、半乾黃酒、半甜黃酒、甜黃酒四類。
黃酒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原料釀製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三)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過濾釀製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殺菌方法的不同,可分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鮮啤酒。
啤酒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包裝和散裝的啤酒。
無醇啤酒比照啤酒徵稅。
(四)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其徵收範圍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複製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等。
1.糠麩白酒是指用各種糧食的糠麩釀製的白酒。
用稗子釀製的白酒,比照糠麩酒徵稅。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種下腳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種果實、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釀製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黃米等為原料,經加溫、糖化、發酵(通過酒麴發酵),採用壓榨釀製的酒度不超過12度的酒。
酒度超過12度的應按黃酒徵稅。
4.複製酒是指以白酒、黃酒、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製或泡製的酒,如各種配製酒、泡製酒、滋補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種果品為主要原料,經發酵過濾釀製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調配,沖加二氧化碳製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藥酒是指按照醫藥衛生部門的標準,以白酒、黃酒為酒基,加入各種藥材泡製或配製的酒。
(五)酒精(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費稅。)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澱粉或糖分的原料,經糖化和發酵後,用蒸餾方法生產的酒精度數在95度以上的無色透明液體;也可以石油裂解氣中的乙烯為原料,用合成方法製成。
酒精的徵收範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方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

高檔化妝品

化妝品是日常生活中用於修飾美化人體表面的用品。化妝品品種較多,所用原料各異,按其類別劃分,可分為美容和芳香兩類。美容類有香粉、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藍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妝品等;芳香類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唇筆、藍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妝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為主要原料混合配製而成的液體芳香類化妝品。
(二)香粉是指用於粉飾面頰的化妝品。按其形態有粉狀、塊狀和液狀。高級香粉盒內附有的彩色絲絨粉撲,花色香粉粉盒內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撲,均應按“香粉”徵稅。
(三)口紅又稱唇膏,是塗飾於嘴唇的化妝品。口紅的顏色一般以紅色為主,也有白色的(俗稱口白),還有一種變色口紅,是用曙紅酸等染料調製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於修飾保護指甲的一種有色或無色的油性液態化妝品。
(五)胭脂是擦敷於面頰皮膚上的化妝品。有粉質塊狀胭脂、透明狀胭脂膏及乳化狀胭脂膏等。
(六)眉筆是修飾眉毛用的化妝品。有鉛筆式和推管式兩種。
(七)唇筆是修飾嘴唇用的化妝品。
(八)藍眼油是塗抹於眼窩周圍和眼皮的化妝品。它是以油脂、蠟和顏料為主要原材料製成。色彩有藍色、綠色、棕色等等,因藍色使用最為普遍,故俗稱“藍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應按照藍眼油徵稅。
(九)眼睫毛商品名稱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於修飾眼睫毛的化妝品。其產品形態有固體塊狀、乳化狀。顏色以黑色及棕色為主。
(十)成套化妝品是指由各種用途的化妝品配套盒裝而成的系列產品。一般採用精製的金屬或塑膠盒包裝,盒內常備有鏡子、梳子等化妝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點。舞台、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髮膠和頭髮漂白劑等,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護膚護髮品

(2006年以後“取消”該稅目)
護膚護髮品是用於人體皮膚、毛髮,起滋潤、防護、整潔作用的產品。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頭油、髮乳、燙髮水、染髮精、洗面乳、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髮水、護髮素、香皂、浴液、髮膠、摩絲以及其他各種護膚護髮品等。
(一)雪花膏是一種“水包油”型的乳化體。雪花膏品種繁多,按其膏體結構、性能和用途不同,大體可分為微鹼性、微酸性粉質雪花膏及藥物性和營養性雪花膏四類。
(二)面油又稱“潤面油”或“潤膚油”,是一種強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體,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抗寒、潤膚及防裂作用。
(三)花露水是一種芳香護膚用品,有殺菌、除臭、止癢和爽身效用。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為主要原料混合配製而成。花露水與香水的主要區別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濃度低,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濃度高。
(四)頭油也稱“生髮油”或“髮油”,是一種護髮美發用品。
(五)髮乳是一種乳化膏體護髮用品,按其乳化體的結構可分為“水包油”型髮乳和“油包水”型髮乳。
(六)燙髮水是使頭髮捲曲保持髮型的日用化學品。用於電燙(或冷燙)的叫燙髮劑;用於冷卻處理的叫冷捲髮劑。定型發水也按燙髮水徵稅。
(七)染髮精又稱染髮劑,是用於染髮、使頭髮保持一定顏色和光澤的產品。根據染料染髮後保留時間的長短,染髮精分為暫時性染髮精、半永久性染髮精和永久性染髮精三類。
(八)洗髮水又稱洗髮液或洗髮精、洗髮香波。一般採用硫酸脂肪醇的三乙醇胺與氫氧化胺的混合鹽、十二酸異丙醇醯胺、甲醛、聚氧乙烯、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作為原料。
洗髮塊、洗髮粉應按洗髮水徵稅。
(九)香皂(包括液體香皂),又叫化妝皂,是具芳香氣味較濃的中高級洗滌用品。是以動植物油、燒鹼、松香和香精等為主要原材料,在一定溫度下經化學(皂化)反應而成。其花色品種較多,按其成分組成可分為一般香皂、多脂香皂和藥物香皂三種。
徵收範圍為各種香皂。
(十)其他各種護膚護髮品指本類產品中列舉品名以外的具有潤膚護膚護髮功能的各種護膚護髮品。

首飾珠寶玉石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一)金銀珠寶首飾包括:
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二)珠寶玉石的種類包括:
1.鑽石:鑽石是完全由單一元素碳元素所結晶而成的晶體礦物,也是寶石中唯一由單元素組成的寶石。鑽石為八面體解理,即平面八面體晶面的四個方向,一般呈階梯狀。鑽石的化學性質很穩定,不易溶於酸和鹼。但在純氧中,加熱到1770度左右時,就會發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熱到1700度時,就會把它分解為石墨。鑽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寶石級的鑽石,應該是無色透明的,無瑕疵或極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黃色或極淺的褐色,最珍貴的顏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藍色和綠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貝類軟體動物體內進入細小雜質時,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種珍珠質(主要是碳酸鈣),將細小雜質層層包裹起來,逐漸成為一顆小圓珠,就是珍珠。珍珠顏色主要為白色、粉色及淺黃色,具珍珠光澤,其表面隱約閃爍著虹一樣的暈彩珠光。顏色白潤、皮光明亮、形狀精圓、粒度硬大者價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種自色寶石,是一種完全水化的銅鋁磷酸鹽。分子式為cual6(po4)4(oh)8?5h2o。松石的透明度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拋光面為油脂玻璃光澤,斷口為油脂暗淡光澤。松石種類包括波斯松石、美國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帶鐵線的綠松石。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鈉石族的一種礦物;青金石的分子式為(na,ca)7-8(al,si)12(o,s)24(so4),cl2cl2·(oh)2(oh)2,其中鈉經常部分地為鉀置換,硫則部分地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換。青金石的種類包括波斯青金石、蘇聯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智利青金石
5.歐泊石:礦物質中屬蛋白石類,分子式為sio2?·nh2o。由於蛋白石中sio2小圓珠整齊排列像光柵一樣,當白光射在上面後發生衍射,散成彩色光譜,所以歐泊石具有絢麗奪目的變幻色彩,尤以紅色多者最為珍貴。歐泊石的種類包括白歐泊石、黑歐泊石、晶質歐泊石、火歐泊石、膠狀歐泊石或玉滴歐泊石、漂礫歐泊石、脈石歐泊石或基質中歐泊石。
6.橄欖石:橄欖石是自色寶石,一般常見的顏色有純綠色、黃綠色到棕綠色。橄欖石沒有無色的。分子式為:(mg,fe)2sio4。橄欖石的種類包括貴橄欖石黃玉鎂橄欖石、鐵橄欖石、“黃昏祖母綠”和硼鋁鎂石。
7.長石:按礦物學分類長石分為兩個主要類型:鉀長石和斜長石。分子式分別為:kalsi3o8、naalsi3o8。長石的種類包括月光石或冰長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長石、拉長石、天河石或亞馬遜石。
8.玉:硬玉(也叫翡翠)、軟玉。硬玉是一種鈉和鋁的矽酸鹽,分子式為:naal(sio3)2。軟玉是一種含水的鈣鎂矽酸鹽,分子式為:camg5(oh)2(si4o11)2。
9.石英:石英是一種它色的寶石,純石英為無色透明。分子式為sio2。石英的種類包括水晶、暈彩或彩紅石英、金紅石斑點或網金紅石石英、紫晶、黃晶、煙石英或煙晶、芙蓉石、東陵石、藍線石石英、乳石英、藍石英或藍寶石石英、虎眼石、鷹眼或獵鷹眼、石英貓眼、帶星的或星光石英。
10.玉髓:也叫隱晶質石英。分子式為sio2。玉髓的種類包括月光石、綠玉髓、紅瑪瑙、肉紅玉髓、雞血石蔥綠玉髓、瑪瑙、縞瑪瑙、碧玉、深綠玉髓、矽孔雀石玉髓、矽化木。
11.石榴石:其晶體與石榴籽的形狀、顏色十分相似而得名。石榴石的一般分子式為r3m2(sio4)3。石榴石的種類包括鐵鋁榴石、鎂鋁榴石、鎂鐵榴石、錳鋁榴石、鈣鐵榴石、鈣鉻榴石。
12.鋯石:顏色呈紅、黃、藍、紫色等。分子式為zrsio4。
13.尖晶石:顏色呈黃色、綠色和無色。分子式為mgal2o4。尖晶石的種類包括紅色尖晶石、紅寶石色的尖晶石或紅寶石尖晶石、紫色的或類似貴榴石色澤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紅色尖晶石、藍色尖晶石、藍寶石色尖晶石或藍寶石尖晶石、象變石的尖晶石、黑色尖晶石、鐵鎂尖晶石或鎂鐵尖晶石。
14.黃玉:黃玉是鋁的氟矽酸鹽,斜方晶系。分子式為al2(f,oh)2sio4。黃玉的種類包括棕黃至黃棕、淺藍至淡藍、粉紅、無色的、其他品種。
15.碧璽:極為複雜的硼鋁矽酸鹽,其中可含一種或數種以下成分:鎂、鈉、鋰、鐵、鉀或其他金屬。這些元素比例不同,顏色也不同。碧璽的種類包括紅色的、綠色的、藍色的、黃和橙色、無色或白色、黑色、雜色寶石、貓眼碧璽、變色石似的碧璽。
16.金綠玉:屬尖晶石族礦物,鋁酸鹽類。主要成分是氧化鋁鈹,屬斜方晶系。分子式為beal2o4。金綠玉的種類包括變石、貓眼石、變石貓眼寶石及其他一些變種。
17.綠柱石:綠柱石在其純淨狀態是無色的;不同的變種之所以有不同的顏色是由於微量金屬氧化物的存在。在存在氧化鉻或氧化釩時通常就成了祖母綠,而海藍寶石則是由於氧化亞鐵著色而成的。成為銫綠柱石是由於鎂的存在,而金綠柱石則是因氧化鐵著色而成的。分子式為:be3al2(sio3)6。綠柱石的種類包括祖母綠、海藍寶石、maxixe型綠柱石、金綠柱石、銫綠柱石、其他透明的品種、貓眼綠柱石、星光綠柱石。
18.剛玉:剛玉是一種很普通的礦物,除了星光寶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變種才能叫作寶石。分子式為al2o3,含氧化鉻呈紅色,含鈦和氧化鐵呈藍色,含氧化鐵呈黃色,含鉻和氧化鐵呈橙色,含鐵和氧化鈦呈綠色,含鉻、鈦和氧化鐵呈紫色。剛玉的種類包括紅寶石、星光紅寶石、藍寶石、艷色藍寶石、星光藍寶石。
19.琥珀:一種有機物質。它是一種含一些有關松脂的古代樹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為c40h64o4。琥珀的種類包括海珀、坑珀、潔珀、塊珀、脂珀、濁珀、泡珀、骨珀。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種寶石原料。它是珊瑚蟲的樹枝狀鈣質骨架隨著極細小的海生動物群體增生而形成。
21.煤玉:煤玉是褐煤的一個變種(成分主要是碳,並含氫和氧)。它是由漂木經壓實作用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變成埋藏的細粒淤泥,然後轉變為硬質頁岩,稱為“煤玉岩”,煤玉是生物成因的。煤玉為非晶質,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澤,在磨光面上為玻璃光澤。
22.龜甲:是非晶質的,具有油脂光澤蠟狀光澤,硬度2.5。
23.合成剛玉:指與有關天然剛玉對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學及化學性能的人造材料。
24.合成寶石:指與有關天然寶石對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學及化學性能的人造寶石。合成寶石種類包括合成金紅石、鈦酸鍶、釔鋁榴石、軋鎵榴石、合成立方鋯石、合成藍寶石、合成尖晶石、合成金紅石、合成變石、合成鑽石、合成祖母綠、合成歐泊、合成石英。
25.雙合石:也稱複合石,這是一種由兩種不同的材料粘結而成的寶石。雙合石的種類是根據粘合時所用的材料性質劃分的。雙合石的種類有石榴石與玻璃雙合石、祖母綠的代用品、歐泊石代用品、星光藍寶石代用品、鑽石代用品、其他各種仿寶石複合石。
26.玻璃仿製品。

鞭炮焰火

鞭炮,又稱爆竹。是用多層紙密裹火藥,接以藥引線,製成的一種爆炸品。
焰火,指煙火劑,一般系包紮品,內裝藥劑,點燃後煙火噴射,呈各種顏色,有的還變幻成各種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兩類。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種鞭炮、焰火。通常分為13類,即噴花類、旋轉類、旋轉升空類、火箭類、吐珠類、線香類、小禮花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炮竹類、摩擦炮類、組合煙花類、禮花彈類。
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按本稅目徵收。

汽油

汽油是輕質石油產品的一大類。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經脫鹽、初餾、催化裂化,調合而得。為無色到淡黃色的液體,易燃易爆,揮發性強。按生產裝置可分為直餾汽油、裂化汽油等類。經調合後製成各種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為車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動汽油和工業汽油(溶劑汽油)。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車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動汽油。
工業汽油(溶劑汽油)主要作溶劑使用,不屬本稅目徵收範圍。

柴油

柴油是輕質石油產品的一大類。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經脫鹽、初餾、催化裂化,調合而得。易燃易爆,揮發性低於汽油。柴油按用途分為輕柴油、重柴油、軍用柴油和農用柴油。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輕柴油、重柴油、農用柴油、軍用輕柴油。

汽車輪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汽車輪胎是指用於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輕型乘用汽車輪胎;
(二)載重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胎;
(三)礦山、建築等車輛用輪胎;
(四)特種車輛用輪胎(指行駛於無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輪胎);
(五)機車輪胎;
(六)各種掛車用輪胎;
(七)工程車輪胎;
(八)其他機動車輪胎;
(九)汽車與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通用輪胎。(自2010年12月1日起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專用輪胎不屬於消費稅“汽車輪胎”的徵收範圍。)

機車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輕便機車: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里/小時、發動機氣缸總工作容積不超過50毫升的兩輪機動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機車消費稅。)
(二)機車: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里/小時、發動機氣缸總工作容積超過50毫升、空車質量不超過400公斤(帶駕駛室的正三輪車及特種車的空車質量不受此限)的兩輪和三輪機動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機車消費稅。)
1.兩輪車:裝有一個驅動輪與一個從動輪的機車。
(1)普通車:騎式車架,雙人座墊,輪輞基本直徑不小於304毫米,適應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車。
(2)微型車:坐式或騎式車架,單人或雙人座墊,輪輞基本直徑不大於254毫米,適應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車。
(3)越野車:騎式車架,寬型方向把,越野型輪胎,剩餘垂直輪隙及離地間隙大,適應在非公路地區行駛的機車。
(4)普通賽車:騎式車架,狹型方向把,座墊偏後,裝有大功率高轉速發動機,在專用跑道上比賽車速的一種機車。
(5)微型賽車:坐式或騎式車架,輪輞基本直徑不大於254毫米,裝有大功率高轉速發動機,在專用跑道上比賽車速的一種機車。
(6)越野賽車:具有越野性能,裝有大功率發動機,用於非公路地區比賽車速的一種機車。
(7)特種車:一種經過改裝之後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兩輪機車。如開道車。
2.邊三輪車:在兩輪車的一側裝有邊車的三輪機車。
(1)普通邊三輪車:具有邊三輪車結構,用於載運乘員或貨物的機車。
(2)特種邊三輪車:裝有專用設備,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邊三輪車。如警車、消防車。
3.正三輪車: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後輪和固定車廂的三輪機車。
(1)普通正三輪車:具有正三輪車結構,用於載運乘員或貨物的機車。如客車、貨車。
(2)特種正三輪車:裝有專用設備,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正三輪車。如容罐車、自卸車、冷藏車。

小汽車

小汽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四個和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主要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的車輛。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一)小轎車:是指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二)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三)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大於3.5米、小於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車輛。
小客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電池、塗料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屬檔案),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徵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徵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於420克/升(含)的塗料免徵消費稅。
電池稅目徵收範圍注釋
電池,是一種將化學能、光能等直接轉換為電能的裝置,一般由電極、電解質、容器、極端,通常還有隔離層組成的基本功能單元,以及用一個或多個基本功能單元裝配成的電池組。範圍包括: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其他電池。
一、原電池
原電池又稱一次電池,是按不可以充電設計的電池。按照電極所含的活性物質分類,原電池包括鋅原電池、鋰原電池和其他原電池。
鋅原電池。以鋅做負極的原電池,包括鋅二氧化錳原電池、鹼性鋅二氧化錳原電池、鋅氧原電池、鋅氧化銀原電池、鋅氧化汞原電池等。
鋰原電池。以鋰做負極的原電池,包括鋰二氧化錳原電池、鋰亞硫醯氯原電池、鋰二硫化鐵原電池、鋰二氧化硫原電池、鋰氧原電池、鋰氟化碳原電池等。
其他原電池。指鋅原電池、鋰原電池以外的原電池。
原電池又可分為無汞原電池和含汞原電池。汞含量低於電池重量的0.0001%的原電池為無汞原電池;其他原電池為含汞原電池。
二、蓄電池
蓄電池又稱二次電池,是按可充電、重複使用設計的電池;包括酸性蓄電池、鹼性或其他非酸性蓄電池、氧化還原液流蓄電池和其他蓄電池。
酸性蓄電池。一種含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包括鉛蓄電池等。
鉛蓄電池,指含以稀硫酸為主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鹼性或其他非酸性蓄電池。一種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包括金屬鋰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鎘鎳蓄電池、鐵鎳蓄電池、鋅氧化銀蓄電池、鹼性鋅二氧化錳蓄電池、鋅氧蓄電池、鋰氧蓄電池等。
氧化還原液流電池。一種通過正負極電解液中不同價態離子的電化學反應來實現電能和化學能互相轉化的儲能裝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釩液流電池。全釩液流電池是通過正負極電解液中不同價態釩離子的電化學反應來實現電能和化學能互相轉化的儲能裝置。
其他蓄電池。除上述以外的蓄電池。
三、燃料電池
燃料電池,指通過一個電化學過程,將連續供應的反應物和氧化劑的化學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電化學發電裝置。
四、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的裝置,包括晶體矽太陽能電池、薄膜太陽能電池、化合物半導體太陽能電池等,但不包括用於太陽能發電儲能用的蓄電池。
五、其他電池
除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以外的電池。
附屬檔案2:
塗料稅目徵收範圍注釋
塗料是指塗於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的固態塗膜的一類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
塗料由主要成膜物質、次要成膜物質等構成。按主要成膜物質塗料可分為油脂類、天然樹脂類、酚醛樹脂類、瀝青類、醇酸樹脂類、氨基樹脂類、硝基類、過濾乙烯樹脂類、烯類樹脂類、丙烯酸酯類樹脂類、聚酯樹脂類、環氧樹脂類、聚氨酯樹脂類、元素有機類、橡膠類、纖維素類、其他成膜物類等。

徵收管理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除委託加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託個人加工以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捲菸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稅目稅率

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機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髮品等。
消費稅共設定了15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定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徵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菸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捲菸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表(2016年版)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比例稅率;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範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範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機車、小汽車等。
一般情況下,對一種消費品只選擇一種稅率形式,但為了更好地保全消費稅稅基,對一些應稅消費品如捲菸、白酒,則採用了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徵收形式。
稅 目
稅 率
一、煙
1.捲菸
(1)甲類捲菸
(2)乙類捲菸
(3)批發環節
2.雪茄菸
3.菸絲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0.005元/支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黃酒
3.啤酒
(1)甲類啤酒
(2)乙類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噸
250元/噸
220元/噸
10%
三、高檔化妝品
15%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腦油
5.溶劑油
6.潤滑油
7.燃料油
1.52元/升
1.2元/升
1.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元/升
七、機車
1.氣缸容量250毫升的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
3%
10%
八、小汽車
1.乘坐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輕型商用客車
3.超豪華小汽車(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1%
3%
5%
9%
12%
25%
40%
5%
10%
九、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檔手錶
20%
十一、遊艇
10%
十二、木製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實木地板
5%
十四、塗料
4%
十五、電池
4%

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稅方法。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環節

生產環節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如果受託方是個體經營者,委託方需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進口環節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批發環節

在批發環節徵收的消費稅僅限於捲菸,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費稅。加征11%的從價稅和0.005元/支的從量稅。

出口政策

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免稅並退稅;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
其它商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不免稅也不退稅 ;

主要作用

2.配合國家戶口政策和消費政策
3.籌集資金,增加財政收入
4.削弱和緩解貧富懸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相關法律

消費稅是以特定的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它在各國開徵亦較為普遍,具有特定的財政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規範性檔案,對我國消費稅法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消費稅會計處理辦法:
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繳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 應當按照應繳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 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
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者退稅的, 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繳納 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
四、需要繳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 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稅款.受託方按應扣稅款金額
五、需要繳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繳納的消費稅 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採購"、
"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徵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凩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稅.
2,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 稅後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消費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正確認識稅種

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徵收的稅。消費稅之“消費”,不是零售環節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消費”。除籌集財政收入外,消費稅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調節消費行為,促進節能環保,正確引導消費需求,間接引導投資流向,補償部分商品和消費行為為負的外部性,緩解收入分配不公。

稅制改革

在日前舉行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樓繼偉表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在稅收制度改革方面,要加快營改增改革步伐,推進資源稅改革,調整完善消費稅制度,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其他稅制改革。
作為結構性減稅的重要抓手,2013年,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改增試點已經推向全國,減輕企業稅負約1400億元。劉尚希指出,營改增在2014年肯定將繼續向前推進。
針對其他一些稅種的改革,劉尚希表示,資源稅和消費稅改革在2014年可能真正啟動。而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改革,比如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房產稅,則需要綜合和統一考慮,很難說在2014年就能全部改革到位。對於如何解決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劉尚希表示,最重要的是提高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透明度。另外,地方財政要建立轄區財政責任機制,上一級都要監管下一級政府的舉債情況。

改革歷史

1994年 正式建立消費稅制度。
2006年 調整消費稅徵稅範圍
2008年 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並修改消費稅條例
2009年 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
除上述重大改革外,1994年至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稅率結構和徵收環節都在不斷地進行完善和調整。

日本的消費稅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時任日本首相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首相改稱為“賣上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首相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稅”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稅率3%。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費稅”增率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日本財務相麻生太郎20日在莫斯科召開的二十國集團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記者會上表明,希望在今年(2013)10月左右做出消費稅增稅決定。
他說:“我希望以明年(2014)4月為目標,到今年(2013)10月底前給出答案,希望可以按計畫進行上調。”
麻生指出:“與今年2月上屆G20召開時相比,日本的經濟狀況基本沒有惡化的部分。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明顯切實上升。”他還表示,“經濟狀況好轉”這一實施增稅的前提條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麻生強調,安倍政府的經濟政策在此次會議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理解”。對於將於9月份舉行的G20首腦會議,麻生表示:“日本將著手制定值得信賴的中期財政計畫,不辜負國際社會的期待。”
共同出席記者會的日本央行行長黑田東彥表示,討論結束大規模量化寬鬆政策的“出口戰略”還為時過早。
2014年4月1日:上調消費稅,稅率8%。
據日本共同社報導,日本首相安倍晉三2014年11月18日晚召開記者會,宣布於11月21日解散眾院的決定,同時還宣布推遲上調消費稅率,改在18個月以後再施行。

相關新聞

2015年1月12日,國家財政部發布《關於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通知稱,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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