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是中國流轉稅體系中三大主體稅種之一,在中國稅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於消費稅是在對所有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量消費品徵收的,因此,消費稅納稅人同時也是增值稅納稅人。消費稅暫行條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實施,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稅暫行條例
  • 發布時間:1993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
稅種介紹,修訂內容,條例正文,時間,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稅率表,

稅種介紹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稅種,屬於流轉稅範疇。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定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在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升征這一稅種,在對貨物徵收增值稅後,再根據特定的財政或調節目的選擇部分產品進行徵稅,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費、調節產品結構、保障財政收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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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積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台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徵收、對捲菸和白酒增加複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等。二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修訂要解決的的問題:首先,納稅申報期限較短,不便於納稅人申報納稅;其次,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條例的有些內容已經作了調整,增值稅條例需要作相應的補充完善。

修訂內容

綜述 
與舊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比,新條例主要是將1994年以來出台的消費稅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即上升了法律層級。另外,為了與增值稅的變化保持一致,在消費稅征管方面也進行了調整。為便於納稅人了解新消費稅條例,以下是新消費稅條例與舊消費稅條例對比的幾項重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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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納稅主體有變化
新舊條例有關納稅義務人的定義對比,新條例在原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另外,取消了舊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的規定。
舊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與此相關的納稅人應關注國務院及財稅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自身是否是消費稅應稅納稅人,及時申報納稅,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稅款代收代繳範圍有變化
對於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舊條例規定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受託方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新條例則明確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即受託方如果是個人,則不用代扣代繳稅款。
對於經常發生應稅消費品委託加工的納稅人應當關注此項規定,新條例實施後,在與受託方結算貨款時,如果受託方是個人,則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繳稅款,以避免稅款的流失和重複納稅義務。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有變化
舊條例沒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的規定,新條例增加了此項規定。複合計稅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等檔案出台後就已經執行,目前主要適用於捲菸、白酒兩種產品,新條例上升了複合計稅規定的法律層級。
新條例明確了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其中,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稅目稅率有重大變化
新舊條例稅目稅率表對比,稅目由11項調整為14項,細目增多,範圍更廣,在單純的定額、定率計算的基礎上增加了複合計稅。這些變化,納稅人都需要引起關注,把自身生產或銷售的產品與應稅消費品稅目稅率表逐一對照,確認適用範圍,保證依法納稅,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單項稅率調整對比單項稅率調整對比
一是對煙類中的甲類捲菸和乙類捲菸增加從量計征0.003元/支規定,而且乙類捲菸稅率從40%降到30%。
二是不再區分糧食白酒與薯類白酒,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註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這不不僅解決了征管中對酒的分類處理,便於徵收,也堵塞了企業利用類別差異進行避稅的漏洞。同時,新條例對啤酒分類簡單化處理,具體甲乙類需重新確定。
三是新增、調整和取消稅目條例化。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取消護膚護髮品稅目,將原屬於護膚護髮品徵稅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調整機車稅率,將機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定;調整汽車輪胎稅率,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消費稅申報和納稅期限有變化
舊條例規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新條例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納稅期限,具體適用對象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為了和增值稅申報期限改變相適應,新條例將舊條例規定的10日申報期調整為15日。新條例規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新條例規定,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對比舊條例規定的7日延長了8天。
消費稅納稅申報地點進一步明確
舊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新條例將“國家另有規定”調整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明確有特殊情況規定權的部門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關於申報納稅地點,舊條例明確是“核算地”,但對於如何才算“核算地”征納雙方把握起來都有一定的難度,也在實際執行中有著爭議。新條例則把申報納稅地點具體化,指出是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便於征納雙方執行。

條例正文

時間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一、煙
⒈捲菸
⑴甲類捲菸 56% 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⑵乙類捲菸 30% 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⑶批發環節 5%
⒉雪茄菸 36%
⒊菸絲 30%
二、酒及酒精
⒈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⒉黃酒 240元/噸
⒊啤酒
⑴甲類啤酒 250元/噸
⑵乙類啤酒 220元/噸
⒋其他酒 10%
⒌酒精 5%
三、化妝品 30%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⒈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 5%
⒉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⒈汽油
⑴含鉛汽油 1.40元/升
⑵無鉛汽油 1.00元/升
⒉柴油 0.80元/升
⒊航空煤油 0.80元/升
⒋石腦油 1.00元/升
⒌溶劑油 1.00元/升
⒍潤滑油 1.00元/升
⒎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車輪胎 3%
八、機車
⒈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⒉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車
⒈乘用車
⑴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⑵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⑶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⑷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⑸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⑹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⑺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⒉中輕型商用客車 5%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錶 20%
十二、遊艇 10%
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實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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