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

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徵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徵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採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採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2018年12月23日,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基本介紹

概念定義,產生髮展,特點,作用,改革目標,納稅規定,計算減免,資源稅計稅依據,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資源稅的減免稅,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計稅依據,期限規定,稅制改革,推廣進程,納稅範圍,徵稅品種,納稅稅率,實施細則,現存問題,改革思路,

概念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徵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產、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產生髮展

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鑒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徵稅。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占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2011年10月28日,財政部公布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兩個檔案都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範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製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稅。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根據通知要求,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徵收範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徵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2018年12月23日,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特點

(一)徵稅範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徵稅範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徵稅範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徵稅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徵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槓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採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徵的稅。開徵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改革目標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21日在《經濟日報》上發表文章,對黨的十八大報告作出解讀時,闡述了下一步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並提出要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除儘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外,未來還將適時把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納稅規定

1、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徵稅範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計算減免

資源稅計稅依據

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2011年11月1日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 目
稅 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的減免稅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
資源稅資源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岩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的原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係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係數(該係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係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等)耗鹽係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製鹽的耗鹽係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么,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係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係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期限規定

1.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稅稅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制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新疆工作座談會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講話。
溫家寶指出,為推動新形勢下新疆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必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對新疆困難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中央投資繼續向新疆自治區和兵團傾斜,“十二五”期間新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比“十一五”期間翻一番多;鼓勵各類銀行機構在偏遠地區設立服務網點,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到新疆設立分支機構;適當增加建設用地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標;適當放寬在新疆具備資源優勢、在本地區和周邊地區有市場需求行業的準入限制;逐步放寬天然氣利用政策,增加當地利用天然氣規模等。
中央制定的這些政策措施,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新疆發展的首要目標,將加快經濟發展同發展社會事業、解決關係人民生活的突出問題結合起來;堅持把科學發展作為解決新疆問題的根本舉措,將解決短期突出困難同夯實經濟長遠發展基礎結合起來;堅持以改革開放破解發展難題,把有效發揮政府作用與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結合起來;堅持立足於增強新疆自我發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幫助同充分發揮新疆自身的比較優勢、後發優勢結合起來。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發展的堅定決心。

推廣進程

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分析人士指出,暫行條例的修改意味資源稅改革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對於完善稅制、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推動節能減排、擴大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有積極意義。  分析人士表示,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成本,相關板塊估值將受到衝擊,這一影響將較為長遠;煤炭未明確表示列入計價徵收資源稅行列,暫時免於不利影響;新能源板塊或將受益;未來如果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資源品也納入計價徵收行列,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資源稅改革時間窗打開
國務院9月7日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此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雖然沒有像此前市場預期中那樣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到更多地區或全國,從價徵收的品種也用了“原油、天然氣等品目”的表述,沒有明確將煤炭納入,但無疑仍是資源品價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後從價徵收就有了法規政策依據,而不僅是幾個地區的試點。”分析人士表示,從地域和品種上進一步推廣從價徵收無疑已經提上日程。
資源稅資源稅
2010年,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西部相關省市負責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實行資源稅改革中所新增的稅收,都將主要用於資源產地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將有效促進當地資源、能源的合理開採與可持續利用。
在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庫資源稅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而12個省、區、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對推廣資源稅呼聲很高。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兩會”上曾表示,會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有利於促進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也能夠相應地增加中西部地區、資源富集地區的財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球市場動盪導致的國際資源品價格下跌,輸入型通脹趨緩,這些都為資源稅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同時,國內8月份物價漲幅出現回落也為資源稅改革打開了時間視窗。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價能夠趨於平穩,資源稅改革的寶貴時間視窗就已臨近,應該把資源稅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
石油天然氣板塊受衝擊
從價計征即按照徵稅對象的銷售金額來計征。隨著資源價格的持續飆升,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相關行業的資源稅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資源稅改革向全國範圍內推廣,石油天然氣板塊將受到負面衝擊。在資源稅改革向西部12省推廣時,中金公司曾預測,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減少2.5%。
不過,在此次暫行條例修改中,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稅改革並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對石油股有負面影響,對煤炭股影響有限。同時,由於傳統能源成本的提高,對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等行業或有有利影響。
從長期來看,未來隨著資源稅的改革到位,資源品的價格將理順。同時,上游勘探開採行業的暴利現象也有望得到緩解。
資源稅改革有望成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從全局的資源配置來看,在一般商品價值由市場決定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當前資源產品的價格,特別是基礎能源仍然存在嚴重的價格形成機制扭曲的問題,對國家經濟形成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2012世界華商轉型發展論壇上表示。
賈康認為,當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們國家在國民經濟命脈層面從煤到電的體制,有嚴重的扭曲。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個相關主體節電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激勵機制。
我國煤電矛盾由來已久,每當用電高峰期,煤電之間的不順機制就凸顯。同時,電價仍由國家控制,煤價也沒有完全市場化,電力體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對破解電力體制改革,賈康表示,我國資源稅方面的改革有望成為我國基礎品價格改革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不過,隨著眼下經濟增速放緩、煤炭價格處於下行通道的情況下,備受關注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又到了兩難的境地。按照中央有關資源稅改革說法,煤炭最終納入從價計征範圍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關鍵是何時推出。

納稅範圍

資源稅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採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採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資源稅資源稅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徵稅品種

資源稅稅法中將資源稅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稅徵收範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現行資源稅稅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現行資源稅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定的。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開採企業設定細目的。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採企業設定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而授權由各省開徵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納稅稅率

計算課稅對象每一單位應徵資源稅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稅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簡稱為稅額或單位稅額。
資源稅在稅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稅額,二是由誰確定稅額。
資源稅稅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稅產品的資源等級併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
資源稅資源稅
資源稅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開採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稅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稅額。等級高的,稅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稅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稅目資源稅稅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稅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為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範化增值稅後降低的稅負過多,為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稅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徵收資源稅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徵收資源稅,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稅負,但確定資源稅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稅稅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資源稅依照應稅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稅目和若干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稅率(簡稱稅額)。
考慮到資源稅的稅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稅額檔次多,而且隨著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稅額,這樣,資源稅稅額的核定許可權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稅現行稅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核心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實施細則

財政部網站2011年10月3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氣將在全國範圍內“從價徵收”,稅率定為5%。
此前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油氣資源稅實行從價徵收,稅率在5%~10%,煤炭等其他資源實行從量徵收。隨後財政部和稅務局確定油氣資源稅暫按5%徵收。實施細則確認了這一稅率,清晰界定了油氣資源的概念:原油是開採的天然原油;天然氣是專門開採的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根據中央決策,自2010年6月1日起,。2011年11月1日,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暫行條例增加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規定對原油、天然氣從價定率計征資源稅,自此,資源稅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資源稅資源稅

現存問題

我國對礦產資源徵收的稅費主要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和石油特別收益金等。資源稅是我國為了調節資源開採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徵的稅種。我國1984年開徵的資源稅,在設計之初,只是對部分礦產品按照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其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從1994年1月1日起,對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徵收範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1986年3月1日,我國《礦產資源法》開始頒布實施並提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但當時並沒有徵收。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此時礦產資源補償費才開始正式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開徵的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合理開發和保護,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其徵收的範圍是礦產品,標準是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徵收率根據礦產品的種類進行區別設定,範圍為0.5%~4%,並結合礦產品的開採回採率,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礦區使用費。礦區使用費的開徵早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分別於1989年和1990年發布了《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根據這兩個法規,對開採海洋石油的中外企業和中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企業徵收礦區使用費。1994年稅制改革後,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並按現行規定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石油特別收益金。2006年3月25日,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對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度繳納。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起征點為40美元/桶。徵收率分為五級,最低20%,最高40%。除上述稅費外,礦業企業還要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登記費和勘查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 應該說,現行資源稅費政策對調節收入和促進資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資源稅費關係混淆,徵收不規範。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1994年稅改把徵收範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都普遍徵收,使資源稅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徵收的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既具有原有的資源稅調節級差的性質,也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在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這種對具有相近性質和作用的稅和費,採取不同形式徵收的做法,造成資源稅費關係的紊亂。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徵收,尤其是在收費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規範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是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在內的資源稅費標準偏低,導致資源的使用成本相應較低,難以起到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作用,也不利於形成合理的資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
三是我國現行資源稅採取的是從量計征方法,對課徵對象分別以噸或立方米為單位,徵收固定的稅額,稅負與資源價格不掛鈎。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資源浪費。
四是沒有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包括到徵收範圍中,實現對全部資源的保護。
五是稅制設計中沒有考慮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如回採率和資源開採後污染的處理等。因此,加快我國的資源稅費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思路

國務院2007年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緊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為此,針對我國資源稅費的現狀和問題,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資源稅費制度。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察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具體包括: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巨觀調控。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稅費並存,發揮各自不同的調節作用。稅、費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在今後較長的一個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
一是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徵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二是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徵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資源開採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四是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就資源稅改革而言,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徵稅範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具體來說,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一是改革計征方法,將“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以產品金額為單位乘以一定的稅率來計算稅額。在能源價格不斷上漲的背景下,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鈎能夠起到更大的調節作用。
二是提高稅負水平,即在現有稅負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稅率。
三是擴大徵收範圍,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徵收範圍。
四是將回採率或者資源開採後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率水平聯繫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
其他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應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並規範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範圍和徵收費率。
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
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建立和完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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