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
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
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特點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徵稅
2、徵稅對象是土地
3、徵稅範圍有所限定
應納稅額
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四、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600000*(1-20%)*0.012/12=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2*300+3*15*60)/12=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 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
稅收優惠
主要有兩大類優惠:
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
二、國有重點扶植項目免稅
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
1.
國家機關、
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
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
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
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
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並不是只占有一層的單位交稅。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
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比
1、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徵稅範圍包括占用的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
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3、特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徵稅。
3.徵稅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耕地占用稅: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4、適用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稅: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5、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扶植項目
1.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2.對企業廠區以外的
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4.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土地使用稅。
5.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用地
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
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徵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財稅[2006]186號檔案規定,本條內容廢止。)
徵收標準
業內專家認為,按高限確定稅額、允許發達地區“突破稅額上限,進一步提高
稅率”都暗含鼓勵的政策傾向,明確了通過稅收政策調控房地產的意圖。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鎮土地使用稅,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將按30元徵收,
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明確表示,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征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對今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幅也下了明確“指標”,即
稅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
“要使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通知強調,多年未調整稅額幅度的地區,調整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稅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有關專家指出,原來地方政府重視土地出讓金給
地方財政帶來的收入,因此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徵收方式,此次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台通知也是為了嚴格土地稅收政策。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對土地調控政策的協調一致,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護
土地資源。
通知還指出,要嚴格控制
減免稅,根據國家加強
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
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稅。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通知還強調,“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並加強對減免稅項目的後續管理。”社科院財貿所專家稱,城鎮土地使用稅雖會增加
房地產企業的成本,但其實際影響可能會小於
土地增值稅“清欠”。通知提出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從高、從嚴”,“以及提出稅收增幅,嚴格控制減免稅,甚至允許‘突破
稅額上限’,結合最近頻繁出台關於土地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調控措施,這些措施頻頻明確政策信號———通過增加成本控制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