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共十五條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該省實際情況而制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該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 檔案號: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計算方法,

檔案發布

《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周 強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地籍測繪資料為依據;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地籍測繪資料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依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前款所稱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和本辦法附表所列的等級稅額標準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所轄地區具體徵收範圍和具體地段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經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的,在降低額不超過前條所列稅額幅度30%內,經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六條 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範圍按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單位及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敬老院、託兒所、幼稚園自用的土地。
第八條 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的應納稅額。
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稅收減免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者享受免稅期滿恢復徵稅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征。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新徵用土地、住址變更、土地增減、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在批准徵用、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變動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等級和土地使用權屬等相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土地使用稅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湘政發〔1989〕12號)同時廢止。

計算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稅。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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