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者的納稅管理,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促進城鎮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 發文號:湖北省政府令第302號
  • 發文單位:湖北省政府
  • 目的: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者的納稅管理
文號,具體辦法,

文號

湖北省政府令第302號

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者的納稅管理,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促進城鎮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批准的城市規劃和建制鎮規劃確定。
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繳納。
第四條 納稅人應稅土地面積,以國土、測繪管理部門測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準;尚未開展土地測繪工作的,以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上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而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齊全的,以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缺少土地權屬、面積資料的,納稅人必須申報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確定。
第五條 全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款按納稅人使用的土地等級和與之相對應的稅額標準徵收,具體稅額標準附後。
第六條 全省土地使用稅具體稅額標準的調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區因土地等級狀況發生變化,需要相應提高或者降低具體稅額執行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按同級國土部門確定的土地綜合等級(尚未確定綜合等級的地方,暫按商業等級)作為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等級。
第八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稅外,下列土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單位及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殘疾人達到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
(四)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手續後,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稅五年。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條 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的應納稅額。
除農、林、牧、漁生產用地、福利企業用地、開山整治和改造廢棄土地用地以外,免稅單位和個人將土地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從改變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季度終了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稅照顧期滿恢復徵稅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征。
第十二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新徵用的耕地,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新徵用的非耕地,從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新徵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國土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類型為依據計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實際占用土地的權屬、面積、等級、位置、用途等情況,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新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應稅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變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應稅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變動登記的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國土、規劃、測繪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同級地方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發布的《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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