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經2011年11月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1月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甘政令字〔2011〕85號公布。該《辦法》共12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地區:甘肅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計算方法,

政府令

甘政令字〔2011〕85號
《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省 長 劉偉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具體適用稅額依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稅依據,依照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徵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占用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而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齊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缺少土地權屬、面積資料的,由納稅人申報占用土地面積,以地方稅務部門核實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土地等級發生變化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整其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下列土地免徵或緩徵土地使用稅
(一)學校、科技館、科普館、博物館、圖書館(室)、文化館(站)、美術館、體育場(館)、醫院、幼稚園、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免徵;
(二)經民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的社會福利單位和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單位用地免徵;
(三)免稅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徵;
(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徵;
(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緩徵。
第八條 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免稅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後應當納入應稅範圍的,從改變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納稅人不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5月、11月為徵收入庫期。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稅期滿恢復應稅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征。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手續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報送土地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並辦理申報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轉讓、受讓雙方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持有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算方法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稅。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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