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徵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徵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 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以價值形態作為稅基,又稱為從價計征,即按徵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征,即直接按徵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計稅依據的數額同稅額成正比例,計稅依據的數額越多,應納稅額也越多。課稅對象同計稅依據有密切的關係。前者是從質的方面對徵稅的規定,即對什麼徵稅;後者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徵稅的規定,即如何計量。如1984年中國產品稅條例(草案)規定的課稅對象是列舉的產品,而計稅依據則是產品的銷售收入。有些稅的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如所得稅中的應稅所得額既是課稅對象,又是計稅依據;有些稅的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不一致的,如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它的計稅依據則是房產的價值或租金。

基本介紹

類型,形式,構成,

類型

從價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價稅。如中國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從量計征
從量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為計稅依據,按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量稅。如中國的資源稅,對原油以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噸”;對天然氣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是“千立方米”。
從量從價複合計征
徵稅對象的價格和數量均為其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經營商品品類或目的特殊情況下,適用特殊規定

形式

計稅依據和課稅對象存在十分緊密的關係。因為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數量表現。如中國的消費稅徵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則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收入。計稅依據與課稅對象反映的都是課稅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課稅對象解決對什麼徵稅的問題,計稅依據則是在確定了課稅對象之後,解決如何計量的問題。有些稅種,計稅依據與課稅對象一致,如對商業企業徵收的營業稅,課稅對象是營業額,計稅依據也是營業額。但多數稅稅的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不同,如企業所得稅,課稅對象是企業所得額,但並不是所有的所得額都要徵稅,國家可選擇部分所得額來課稅,這部分所得額就是計稅依據。又如中國的農業稅的課稅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稅依據則是徵稅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稅產量。再如中國的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應稅房產,計稅依據則有兩種,一種是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 30% 後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另一種是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拉來劃分,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課稅對象的價值即貨幣單位計算,稱為從價計征,如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大部分應稅消費品以銷售數量和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二是按照課稅對象的自然計量單位計算,稱為從量計征,如中國的屠宰稅以屠宰應稅性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稅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稅依據。採用從價計征還是從量計征,除和課稅對象的特殊性質有關聯外,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一般採用從量計征;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採取從價計征。從價計征把不同品種、規格、質量的商品或財產按統一的貨幣單位確定計稅依據,有利於平衡稅收負擔和簡化徵收手續。

構成

計稅單位亦稱“課稅單位”,是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一般可分為以貨幣量度為計稅單位和以實物量度為計稅單位。前者是以某種本位幣的貨幣單位計算計稅依據,適用於從價計征的稅種,如中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各種所得稅等。後者是以某一實物的自然量度單位計算計稅依據,適用於從量計征的稅種,如中國現行的資源稅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稅單位,車船使用稅以“輛”或“噸位”為計稅單位等。
計稅標準是計稅依據的特定計量標準,也可以說是課稅對象的計算徵收標準。如農業稅以常年產量為計稅標準。又如原房地產稅的“標準房價”、“標準地價”、“標準租金”,原貨物稅的“市場平均批價”、“國營批發牌價”等。計稅標準與計稅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時一致。如中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稅標準都是營業額,體現二者的一致性。但農業稅的計稅標準是單位面積農作物的常年產量,而計稅依據則是按常年產量和土地面積確定的計稅農業收入。
計稅價格是課稅對象在計算應徵稅額時使用的價格。如消費稅以出賣產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價格,進口關稅以到岸價格為計稅價格等。計稅價格是流轉稅的計稅基礎。流轉稅通常都是以產品的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流轉稅中計稅價格與應納稅額的多少有密切關係。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稅價格越大,應納稅額越多,反之越少。
計稅價格有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兩種形式。
含稅價格是包含稅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它是採用較多的一種計稅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含稅價格=成本+利潤+稅金
含稅價格中的稅金是在企業為產品或勞務定價時,事先根據國家稅法規定計算確定並將其嵌入價格之中的。當產品或勞務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後,國家一般以含稅價格為計稅基礎,含稅價格乘以稅率即為應納稅金。若作為計稅基礎的價格應該含稅而實際並未含稅時,應按一定方法組成含稅價格。如果一種商品或勞務是以含稅價格對外銷售或提供,則取得該商品或勞務銷售收入的企業或個人在實現銷售的同時,包含在銷售價格中的稅金就一同實現了,該稅金就應及時交給稅務機關。
不含稅價格是不包含稅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即價格由成本和利潤兩部分組成而不包含稅金。它也是一種計稅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不含稅價格=成本+利潤
一種商品銷售價格中不含稅,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國家規定對該產品不徵稅;二是國家對該產品免稅;三是實行價外稅制度。前兩種一般適用於除增值稅以外的流轉稅,第三種情況一般適用於增值稅或從量定額計征的稅種。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價格轉化為符合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計稅價格是稅收制度規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商品的價格並不符合計稅價格的要求,因而要通過計算增加或減少一定價格部分,使其成為計稅價格。如稅法規定要以含稅價格計稅,當產品價格為不含稅價格時,就應按規定換算成含稅價格。如果已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組成計稅價格中則應增加稅金的內容,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一般是將不含稅價格轉化為含稅價格。但如果一種產品的銷售價格中已含稅,而稅法規定必須以不含稅價格為基礎計算應納稅金,則須將含稅價格轉換為不含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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