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印花稅

印花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花稅
  • 外文名:stamp tax
  • 名稱源自:中國
  • 歸屬:稅收的一種
歷史,國外,國內,徵稅納稅,徵稅對象,徵稅範圍,稅目稅率,相關問題,性質特點,徵收方式,計稅方法,繳納方法,婚後不繳,稅率表,印花稅票,營業賬簿,稅收優惠,調整影響,暫行條例,違規處罰,全球稅況,香港,加蓋方法,收費,稅率,

歷史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貼上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契約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稅。稅率仍保持1‰。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買賣房地產按交易契約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Stamp duty)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且其間有不少趣聞。

國外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問題,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徵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徵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區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徵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國內

印花稅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光緒15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可能由於翻譯原因所至,將其稱為印花稅。其後的1896年和1899年,陳壁伍廷芳分別再次提出征收印花稅,並了解了多國稅收章程。直到1903年,清政府才下決心正式辦理,但立即遭到各省反對,只得放棄。1904年軍機大臣奕劻、1907年度支部因禁止鴉片又請清政府開辦稅收業務並擬就《印花稅規則》及《辦事章稅》,此次終獲批准,再次決定1908年先由直隸試辦,但又遭商民反對,拖至 1911年辛亥革命至清滅亡,清政府始終沒能實現徵收印花稅之事。在此特別指出,西方各國並沒有明確的印花稅概念,早期提出印花稅概念的是中國清政府,其另一個原因在於清政府為了簡便起見,將各類稅種統統納入了印花稅範疇。印花稅乃是中國的發明。為了實行印花稅制,清政府曾分別於1896年請英國印製了3年印花稅票,1902年請日本、1908年請美國兩次印製稅票。由於不能實施,惟有“紅印花”後被加蓋成郵票,而日本、美國所印稅票均沒有被派上用場。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印花稅法》,並於1913年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徵收印花稅的起始。1913年至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共印製發行了9套印花稅票,地方印製29套印花稅票,同時還印製了契稅票、匯兌印紙、司法印紙等稅票。其中有名的為“長城圖”、“嘉禾圖”、“孫中山像”等印花稅票。在此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也印製了多種印花稅票。自1938年5月晉察冀邊區開始,東北、山東、華中、陝甘寧、東江等地都印製發行了印花稅票。其中有的是在中華民國稅票上加字,有些是由革命政府自行印製的。如“帆船”、“工廠”、“運輸”等印花稅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稅收不統一,中央政府於1950年 1月 30日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於 12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於1951年 1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統一了印花稅法。在此期間,中央政府分別於1949年 11月發行“旗球圖”印花稅票;於1952年 7月發行“機器圖”、“鴿球圖”印花稅票,並一直用到1958年。當年,全國施行稅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稅並將其併入工商統一稅。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重新在全國統一開徵印花稅。是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徵收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發行了新中國第三套印花稅票,圖案表現了宇航、鑽井、海陸空交通、煉鋼、收割機、大學等,該套印花稅票被稱為“建設圖”。2001年,中國印製發行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圖”一套九枚的印花稅票,還印製小型張一枚。2003年,中國又印製發行了恢複印花稅收後的第三套印花稅票“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圖”一套9枚,同時印製小型張一枚,六連張一枚,小全張一枚,小本票一種,並製作了紀念冊。

徵稅納稅

徵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契約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

徵稅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具體徵稅範圍如下:
1.經濟契約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契約。它們是:
(1)購銷契約
(2)加工承攬契約。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7)倉儲保管契約。
(8)借款契約。
(10)技術契約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稅目稅率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徵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徵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定額稅率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範圍
稅率
納稅人
說明
1
購銷契約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契約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契約人
2
加工承攬契約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契約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契約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包括勘察、設計契約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契約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契約人
5
財產租賃契約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契約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契約人
6
貨物運輸契約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聯運契約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7
倉儲保管契約
包括倉儲、保管契約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契約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8
借款契約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9
財產保險契約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契約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10
技術契約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契約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契約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等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
其他賬簿按件計稅5元/件
立賬簿人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印花稅 納稅申報表印花稅 納稅申報表
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印花稅印花稅
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購銷契約、貨物運輸契約;
加工承攬契約、倉儲保管契約;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借款契約;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財產保險契約;
財產租賃契約技術契約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相關問題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契約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性質特點

(一)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徵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金融票:53年印花稅貼金融票:53年印花稅貼
(二)徵稅範圍廣泛
印花稅的徵稅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徵稅範圍是極其廣泛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稅的徵收面將更加廣闊。
(三)稅率低、負稅輕
印花稅與其他稅種相比較,稅率要低得多,其稅負較輕,具有廣集資金、積少成多的財政效應。
(四)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納稅人通過自行計算、購買並貼上印花稅票的方法完成納稅義務,並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註銷或畫銷。這也與其他稅種的繳納方法存在較大區別。

徵收方式

印花稅根據不同徵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印花稅下調印花稅下調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三)免稅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契約;
(4)無息、貼息貸款契約;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契約;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契約;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契約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金融票--印花稅單金融票--印花稅單
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征,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稅稅款。

婚後不繳

2012年2月20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電子賬簿、電子契約繳納印花稅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法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5日內,需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賬簿,這裡的賬簿主要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性賬簿。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法規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薄,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薄,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要修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另外還有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需要根據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在(88)國稅地字第028號檔案中第三條關於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規定如下: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對通過計算機輸出列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該檔案針對的是金融系統,檔案發布的日期是88年,那時候計算機記賬還沒有普及,只在金融系統中使用較多。
在89年的山東稅務局發布的(89)魯稅三字40號中的第三大條中的第三小條就規定:“關於金融系統以外的其他系統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問題,可以比照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8號檔案第三條規定辦理,即對通過計算機輸出列印賬頁,裝訂成冊的,應按規定貼花”
在96年雲南省地方稅務局對紅河州地方稅務局的《關於採用計算機記帳貼花問題》的請示批覆檔案《雲地稅發[1996]18號》中就規定如下:
鑒於目使用計算機記帳已成為一種普遍方式,結合財務會計核算的要求,就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凡採用計算機記賬的,參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8號第三條“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定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列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列印賬頁,裝訂成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的規定執行。
綜合上述的法規規定,在使用計算機進行記賬時,應參照(88)國稅地字第028號第三條規定辦理。
在2006年發布的財稅[2006]162號文中規定: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這明確了納稅人簽訂的電子契約也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稅率表

稅 目
比例稅率
稅 目
比例稅率
1、財產租賃契約
1‰
5、貨物運輸契約
0.5‰
2、倉儲保管契約
1‰
6、產權轉移書據
0.5‰
3、加工承攬契約
0.5‰
7、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
0.5‰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0.5‰
8、購銷契約
0.3‰
稅 目
比例稅率
稅 目
定額稅率
9、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0.3‰
1、權利許可證照
五元
10、技術契約
0.3‰
2、營業帳簿中的其他帳簿
五元
11、借款契約
0.05‰
12、財產保險契約
1‰

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製。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 稅票印花稅 稅票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2%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於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定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贛南蘇區時期楊殷縣印花稅票贛南蘇區時期楊殷縣印花稅票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無息、貼息貸款契約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契約,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契約,不屬於財產租賃契約,不應貼花。

調整影響

中國調整情況及對股市的影響
時間
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幅度
2008年4月24日
從3‰調整為1‰只對出讓方收取,受讓方不再徵收
2007年5月30日
從1‰調整為3‰
2005年1月24日
從2‰調整為1‰
2001年11月16日
從4‰調整為2‰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1998年6月12日
從5‰下調至4‰
1997年5月12日
從3‰上調至5‰
1996年初至1997年5月
印花稅依然為3‰
1992年6月12日
按3‰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1年10月
深市調至3‰,滬市開始雙邊徵收3‰
1990年 11月23日
深市對買方開徵6‰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對賣方開徵6‰印花稅
下調好處
取消印花稅能向投資者傳遞明確的信號;
刺激金融產品買賣的成交量,繁榮資本市場;
重交易環節稅收之弊端得到抑制。
調稅理由
稅率過高。中國是全世界收取證券交易印花稅最高的國家;
調整頻繁。自開徵以來,多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且幾乎都是突然公布。
財政部:金融機構與小微型企業借款契約免印花稅 財政部2011年10月24日發布《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的通知》。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違規處罰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註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97%歸中央政府,其餘歸地方政府*
(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包括總包契約、分包契約和轉包契約。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契約,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和其他有關契約法規訂立的契約。
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契約效力的協定、契約、契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契約;
  2. 無息、貼息貸款契約;
  3.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契約。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契約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契約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契約人,是指契約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契約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貼上印花稅票後應即註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註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原子筆)畫幾條橫線註銷。註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G366騎縫處是指貼上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鑑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 應納稅憑證是否已貼上印花;
  2. 貼上的印花是否足額;
  3. 貼上的印花是否按規定註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G367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契約,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託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全球稅況

美國:1966年廢止;
日本:1999年廢止;
新加坡:2001年廢止,證券交易零稅率
歐洲:
a歐盟(其時的歐共體)1969年指令:“各成員國徵收的證券印花稅,造成雙重徵稅,引起歧視,構成對資本自由流動的不對稱干預,所以應該通過稅收協調予以廢除”;
b德國:1991年廢止;
c瑞典和芬蘭:80年代引進金融工具交易稅遭到失敗,不但國家稅收下降,而且導致了股票交易外流,流向了歐洲其他金融中心,於是先征後廢;
d法國,比利時:徵收中,但是固定稅率之外,上有封頂;
e英國:徵收中,廢止議題熱議中;
印度6月1日起,a,交割交易:從0.1%提高到0.125%;b,交割前交易:其稅率從0.02%提高到0.025%,由買方納稅。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不徵收印花稅。但澳大利亞各州對各類文書(即書面檔案)和相關交易徵收印花稅。各州採用不同的印花稅率,檔案和交易類型不同,稅率也會有所差別。如今,有些地區徵收不再需要實際的書面檔案來徵收印花稅,現多稱為“交易稅”。
印花稅主要形式包括對土地、營業、股份和其他可徵稅財產的轉讓所征的流轉稅,抵押稅,租賃稅,出租稅。初次購房者可以享受流轉稅與抵押稅的折扣或免除。 2005年4月20日,若干州或領土的財政主管宣布,他們要在近五年內逐步取消部分印花稅。但對於土地所有權轉讓所征流轉稅仍將保留。有關第1類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物業):(1) 香港的不動產售賣轉易契(樓契)(1A) 香港的不動產買賣協定(2) 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租約)2類 香港股票及證券第3類 香港不記名文書證券第4類 以上檔案複本及對應本。
台灣: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之種類繁多,並非各種憑證均需貼用印花稅票,故稅法采列舉式規定,僅規定應稅之憑證始應繳納印花稅。而繳納方式亦非僅貼用印花稅票一途,亦可使用繳款書逐件繳納或匯總繳納。
澳門:中國澳門對一般商業買賣徵收及按直接稅附征的一個稅種。澳門營業稅、職業稅、物業稅、純利稅都要按應納稅額附征5%的印花稅。一般商業買賣也須徵收印花稅,但有起征點。具體項目繁多,採用定率徵收和定額徵收方法,以從價定率方法為主。
英國:英國歷史上的印花稅,曾被譏諷為“知識稅”(Tax onKnowledge)。由於種類繁多,對出版界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另一方面,政府通過此舉,並輔之以津貼制度,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控制了報業的作用。從1712年開徵後到19世紀中葉逐漸廢除(1853年廣告稅廢除,1855年印花稅廢除,1861年紙張稅被廢除),歷時將近1個世紀中,英國報業一直裹足不前。目前英國現行稅收制度的最高等級為H,其中包括了在1991年所有價值超過32萬英鎊的房產。英國商務部長Vince Cable表示,部長們正在尋找方法在下月的秋季聲明中提高最昂貴房子的稅收。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徵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5年1月24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2‰下調為1‰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截止2010年6月末,該政策已持續近2年未變化)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證監會:9月起證券期貨交易手續費再次大幅降低
8月2日,證監會宣布滬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四家期貨交易所再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經手費、過戶費、期貨交易手續費,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監管部門不斷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減輕投資者交易負擔的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A股交易經手費將按照交易金額的千分之0.069雙向收取,降幅為20%。
A股經手費9月起降20% 盤點3次降費後股市表現
周四滬深兩市雙雙下挫,深市大跌近2%。截至收盤,上證指數收報2111.18點,跌12.18點,跌幅0.57%,成交417.81億元;深證成指報8995.62點,跌170.35點,跌幅1.86%,成交454.53億元
證監會稱會積極協調推動降低印花稅
證監會將在工作範圍內推進降低市場成本的工作。
印花稅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管,證監會積極協調推動這項工作。
2012年幾步調整印花稅重要步驟:
1、小微企業借款免徵三年契約印花稅
財政部2011年11月14日發布通知稱,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該優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政部聯合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2、國稅總局 招聘契約不需繳納印花稅
2012年4月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招聘契約以及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契約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個人通過繼承、遺囑等方式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產對外銷售時,以受贈之前的購房時間為準。
3、證監會計畫降低股票交易費 增溫市場取消印花稅預期
2012年4月證監會這一主動表態激發了市場想像,這可能涉及減免部分費用以及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降低交易成本的一重要途徑是印花稅。A股歷史上數次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調整,都與股市的牛熊情況相關,一般在牛市提高印花稅抑制過度交易,而在熊市降低印花稅刺激交易。
財政部在2001年市場頂峰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又在2005年熊市谷底前下調印花稅,再次上調則到了2007年牛市頂峰階段;隨後在2008年大熊市中兩度調低印花稅,先從雙邊千分之三調低到雙邊千分之一,隨後從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千分之一。
4、證監會正在研究審核降低股票交易費
2012年5月,國內4家期貨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貨交易品種的手續費標準,各品種降費比例從12.5%到50%不等,期貨交易所手續費水平整體下降30%左右,調整後的手續費標準將從6月1日起執行。記者從中國證監會了解到,有關降低股票交易費用、減少股票交易成本的事宜,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和審核之中。
5、印花稅改革將提上日程
2012年6月印花稅改革已納入相關部委調研範圍。據悉,未來除證券交易印花稅以外其他的印花稅項目或將取消,並與其他相關稅費進行合併形成綜合的產權轉讓、契約交易徵收費用。
印花稅的征管檔案《印花稅暫行條例》在1988年出台,距今已有二十餘年。《條例》規定各類購銷借款等其他契約或有契約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實行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
6、證監會連放三槍救股市 印花稅改革再上議程
2012年7月A股“似乎放暑假出遊”,大盤再度探底,滬指擊穿鑽石底2132點,一度下探2100.25點,再度刷新41個月新低。年線跌幅全球第三,證監會連放三槍救市。第三槍便是繼年內先後兩次較大幅度降低交易手續費和市場監管費後,將再次大幅度降低A股相關交易手續費,滬深交易所費用整體降幅為20%,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將從9月1日起實施。同時,證監會將在職責範圍內,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調整印花稅的相關問題。
證券交易印花稅受到資本市場交易額稅率的影響。稅率方面,近四、五年印花稅率並沒變化。2008年9月19日起,財政部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授讓方不再徵收。另一方面,08年以後資本市場恢復活躍,資本市場交易額的增長同比大幅增長。財政部數據顯示,1-3月滬市股票成交金額同比增長26%。可見,一季度印花稅增長基本上是資本市場交易活躍決定的。
印花稅與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不同的,有必要在此澄清。所謂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檔案為對象所征的稅。而證券交易印花稅指,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契約的金額對賣方計征,是印花稅的一部分。

香港

香港印花稅的管理機構對印花稅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印花稅署來完成的。印花稅署署長及其書面授權的人員對印花稅的評定,繳納、減免等問題都有權做出決定。須予徵收印花稅的檔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檔徵收稅款,主要檔載列如下: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的適用範圍。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2000年第1號條例)第3條及附表1規定,除《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5A條所指的協定所關乎的成交單據外,《電子交易條例》第5,6,7,8及17條不適用於訂立、簽立、或訂立及簽立根據《印花稅條例》須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換言之,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加蓋方法

除轉讓文書可利用持牌印花蓋印機加蓋印花外,所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檔必須提交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檔案加蓋印花
(a) 可將檔案親身交往印花稅署加蓋印花。另外,亦可將檔寄往印花稅署。
(b) 如有關檔案屬載有一般條款的租約,可自行計算應繳的印花稅款,並將該租約連同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一併寄回印花稅署,以加快處理加蓋印花的程式。

收費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做$1計算。
未加蓋印花檔案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式中則屬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i) 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及
(ii) 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7(4)條的規定,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不動產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的代價不足時,則雖然該買賣是基於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圖來訂立,仍會被當作是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因此,該轉易契或轉讓書的印花稅會當作該物業或證券的價值來計算,而印花稅署得按情況徵收進一步的印花稅。《印花稅條例》第29F條就住宅物業買賣協定載有類似的規定。
反對印花稅評稅而提出抗訴
任何人如果不滿意印花稅署署長所作出的評稅,可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及按評稅款額繳納印花稅後,針對該項評稅而向地方法院提出抗訴。法院接著會決定該文書應課繳印花稅的適當款額(如有的話)。任何多繳的印花稅款將獲發還。

稅率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 徵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
房產交易:按交易價由0.75%至3.75%不等。
徵稅範圍
經濟契約類(10類)
購銷契約、加工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財產租賃契約、貨物運輸契約、倉儲保管契約、借款契約、財產保險契約、技術契約。
【解釋1】技術契約包括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諮詢契約和技術服務契約。其中,技術轉讓契約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契約,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契約,後者適用於“產權轉移書據”。
【解釋2】不論契約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
【解釋3】辦理一項業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如果既書立契約,又開立單據,只就契約貼花;凡不書立契約,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關注以下具體內容:
(1)購銷契約中:
①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②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契約,按購銷契約徵收印花稅。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契約不征印花稅。
(2)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中: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的總包契約、分包契約和轉包契約。
(3)財產租賃契約中: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契約。
(4)借款契約中: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
提示:融資租賃契約屬於借款契約。
(5)技術契約
技術轉讓契約: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契約,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契約(這是“產權轉移書據”)
②技術諮詢契約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契約,這些契約不貼印花。
③技術服務契約的徵稅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契約、技術培訓契約和技術中介契約。
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契約是“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解釋1】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
【解釋2】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香港《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訊息,《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5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並已於2月22日公布的進一步應付物業市場過熱的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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