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是英國政府為將龐大的軍、政費用轉嫁殖民地人民於1765年頒布的徵稅條例。規定凡北美殖民地的一切商業檔案和合法證書、執照、報刊、雜誌、廣告,均須貼上印花,違者受罰。偽造印花者處死刑。這種印花稅額很重,它的實施損害了殖民地各階層的經濟利益,引起反抗印花稅的廣泛鬥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花稅條例
  • 頒布時間:1765年
  • 有關檔案:售賣轉易契(樓契)等
  • 類別:稅收
條例,案例,有關檔案,

條例

1. Stamp Act
七年戰爭後,英國政府為了進一步控制殖民地和鎮壓印第安人,派遣一萬名軍隊常駐北美,由當地負責全部開支。1765年3月22日,英國國會通過的印花稅條例規定,北美殖民地的印刷品包括報紙書刊契據執照文憑紙牌入場券等均需加貼印花稅票,稅額自2便士到幾英鎊不等,違者罰款監禁。該條例定於11月1日起生效。印花稅條例遭到殖民地人民的強烈反對。殖民地人民堅持只有通過他們自己的議會才能作出徵稅決定。自由之子、自由之女等秘密會社組織起來,帶領民眾搗毀稅局,焚燒印花稅票,把稅吏身上塗滿柏油、粘上羽毛、遊街示眾。11月印花稅法生效前,全殖民地稅吏都被迫辭職。1765年10月,在紐約召開全殖民地反對印花稅法大會。會上通過拒絕向英交納印花稅等14項決議。為抵制印花稅條例,全殖民地展開抵制英貨運動,從而導致英國對殖民地的出口額大幅度下降。英國30個城市商人製造商聯合向議會上書請求廢除印花稅法。英國議會於1766年3月18日,最後通過廢除印花稅條例的決議。
2.印花稅條例
(香港條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法律檔案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檔案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詳見《印花稅條例(香港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經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案例

相比於利得稅,香港的印花稅相當平宜。 但是大額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數字。 例如一宗避稅個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產發展商合營購買房地產,向賣方以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錢交易方式)等步驟,務求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節省支付印花稅額$3.3億港元。 結果因為反避稅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是項計畫觸犯普通法中稱為“拉姆齊原則”The Ramsay Principle,而最終仍需繳付巨額印花稅。

有關檔案

售賣轉易契(樓契)
住宅物業買賣協定
不動產租約 (租約)
香港證券轉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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