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在1988.12.12由國家稅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局
  • 頒布時間:1988.12.12
  • 實施時間:1988.12.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契約,如何貼花?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契約,凡在契約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契約”、“購銷契約”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契約應貼印花;契約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契約”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契約,應否貼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契約,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於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契約、租賃契約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契約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契約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契約,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契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契約,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契約貼花;凡不書立契約,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契約,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約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契約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徵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契約,10月1日以後修改契約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契約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徵前簽訂的契約,開徵後修改契約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契約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與契約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契約簽訂時按契約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契約,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契約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契約,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契約,不屬於財產租賃契約,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檯等簽訂的契約,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檯等簽訂的契約,屬於財產租賃契約,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麼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後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定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帳,如何貼花?
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定的帳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帳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定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帳,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定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帳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採用以表代帳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帳的,在未形成帳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帳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帳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帳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帳簿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複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帳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併的併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國營、集體企業兼併,對併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併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帳簿,應在什麼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帳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帳簿首頁右上角貼上,不準貼上在帳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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