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在1999.06.23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6.23
- 實施時間:1999.06.23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管理,明確稅收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現就有關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二、對不屬於第一條所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轉讓股份的面值,稅率為4‰。
三、凡屬於第一條範圍內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企業(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按所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程》的要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