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14]46號
【發布日期】2014-05-27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精神,現將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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