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日期1997-08-07。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29號
【發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1997-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國稅發[1997]129號)
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均衡、足額入庫,現就證券交易印花稅幾個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轉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管問題
鑒於非交易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征管範圍劃分不夠明確,上海、深圳兩地做法一的情況,現明確規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託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定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的解繳入庫期限
根據不同種類股票的交易情況和清算特點,現將證券登記公司代扣印花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統一確定為: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A種股票稅款,以一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B種股票稅款,以兩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非交易轉讓稅款,以一個月為解繳期,於次月1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
三、加強對欠稅清理,不準占壓拖欠稅款
證券登記公司代扣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票交易雙方已經繳納的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解繳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準挪作他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不得允許代扣代繳單位延期解繳稅款,嚴禁發生拖欠。對於代扣代繳單位已經發生的拖欠,主管稅務機關要採取措施,限期追繳入庫,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主管稅務機關要將清理欠稅的情況每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情況,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附後),各地自行印製。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和波動,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收入。因此,應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稅務部門要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聯繫,掌握市場的交易情況,定期分析市場變化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影響。除每季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外,對於對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情況可隨時專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