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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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4〕50號
國發〔201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
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總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總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總計5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商業銀行承辦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取消

2
貸款卡發放核准
中國人民銀行
取消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3
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取消

4
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國家外匯局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5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審批
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銀監會
取消

6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的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原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
7
證券公司行政重組審批及延長行政重組期限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國務院令第523號)
取消

8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範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證監會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9
轉融通互保基金管理辦法審批
證監會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0
轉融通業務規則審批
證監會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1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
證監會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2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年51號)
取消

13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稅務總局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大連市財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9〕58號)
取消

14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稅務總局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取消

15
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取消

16
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取消

17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
取消

18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稅務總局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取消

19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取消

20
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取消

21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住房城鄉建設部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2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
取消

23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4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5
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
交通運輸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取消

26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27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8
保稅工廠設立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1988〕署貨字第343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29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993年第41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30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31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台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32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3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審批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取消

34
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核發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5
在重點國有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6
防雷產品使用備案核准
中國氣象局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7
外地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備案核准
中國氣象局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8
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核准
中國氣象局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9
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國家能源局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40
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
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1
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
國家能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2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
國家能源局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取消

43
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
國家能源局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監會令2006年第22號)
取消

44
重要商品年度計畫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畫
國家能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5
研究堆操縱人員資格審核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
取消

46
設立菸葉收購站(點)審批
國家菸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47
菸草專賣品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及中外合資企業變更事項審批
國家菸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
《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國測人字〔1997〕12號)
取消

49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合格證核發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0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
51
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證和渦輪發動機飛機排放物合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2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驗收許可
中國民航局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3
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准(MDA)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4
民用航空器生產檢驗系統批准(APIS)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5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製造人批准(PMA)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6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准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7
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審批
國家郵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58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土地估價師資格
國土資源部
準入類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
取消

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3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取消

4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關於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取消

5
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水利部
準入類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
取消

6
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準入類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7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諮詢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準入類
《關於試行機械工業質量管理諮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
取消
8
機械工業標準覆核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機械工業標準覆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
取消
9
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關於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
取消
10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質檢總局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11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准
證監會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薦代表人資格
證監會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3
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
保監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取消

14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5
註冊企業培訓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6
中國職業經理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7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8
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9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取消

20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審計署
水平評價類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
取消

21
特許經營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準(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2
QC小組活動診斷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3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4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程師
國家知識產權局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5
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6
國際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國家糧食局
準入類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
取消

2
長途電話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3
市內電話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4
郵電業務行銷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5
割草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6
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7
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8
品種試驗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9
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0
植物組織培養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1
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
取消

13
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4
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5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安全監管總局
水平評價類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取消

16
松香包裝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7
木材搬運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8
掛桿復烤工
國家菸草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間斷電源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
20
測距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1
電話交換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2
電訊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3
二次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4
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5
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6
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7
飛機電氣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8
飛機機械附屬檔案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9
飛機結構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0
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1
飛機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2
飛行計畫處理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3
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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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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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航管計算機硬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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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航空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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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航空電信報(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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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航空發動機附屬檔案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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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航空發動機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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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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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航空攝影測繪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附屬檔案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總計1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主辦單位
處理決定
1
全國民族體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民族體育科學論文評選
國家民委
取消
2
全國民委系統信息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信息表彰
國家民委
取消
3
創建“文明樣板航道”
交通運輸部
取消
4
交通運輸綜合統計工作評比
交通運輸部
取消
5
文化發展統計分析報告優秀稿件評比
文化部
取消
6
文化部文化藝術科學優秀成果獎
文化部
取消
7
全國工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工商總局
取消
8
全國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工商總局
取消
9
全國廣播影視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取消
10
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國家統計局
取消
11
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課程評選
國家林業局
取消
12
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示範性實訓基地評選
國家林業局
取消
13
全國智慧財產權系統傑出青年和優秀青年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取消
14
優秀專利代理機構和優秀專利代理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取消
15
保監會系統文明單位
保監會
取消
16
全國糧食行業技術能手、全國糧食行業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
國家糧食局
取消
17
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
國家能源局
取消
18
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個人
國家外匯局
取消
19
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單位及個人
國家外匯局
取消
附屬檔案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8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1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
保全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改為後置審批
3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改為後置審批
4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5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改為後置審批
6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改為後置審批
7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改為後置審批
8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9
拆船廠設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改為後置審批
10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改為後置審批
11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12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13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15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改為後置審批
16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7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改為後置審批
18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後置審批
19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0
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1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22
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改為後置審批
23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改為後置審批
24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
改為後置審批
25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定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改為後置審批
26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後置審批
27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後置審批
28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改為後置審批
29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後置審批
30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後置審批
3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3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33
音像製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後置審批
34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後置審批
35
音像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後置審批
36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後置審批
37
設立可錄光碟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畫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著作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光碟複製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改為後置審批
38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39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後置審批
40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後置審批
41
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改為後置審批
42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改為後置審批
43
食品生產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後置審批
44
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後置審批
45
餐飲服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後置審批
46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改為後置審批
47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改為後置審批
48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改為後置審批
49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改為後置審批
50
旅行社經營邊境遊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改為後置審批
51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改為後置審批
52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改為後置審批
53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後置審批
54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改為後置審批
55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後置審批
56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後置審批
57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改為後置審批
58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改為後置審批
59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改為後置審批
60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改為後置審批
61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改為後置審批
62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改為後置審批
63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6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65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後置審批
66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67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68
從事內地與台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69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0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1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2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3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5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6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明確為後置審批
77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8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79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明確為後置審批
80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81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82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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