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重慶市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11項,取消行政審批初審項目11項,對應取消市級行政審批項目10項,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的我市對應項目和實施環節,將國務院要求改為後置審批的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明確為後置審批。涉及修法的8項行政審批項目,已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現一併予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重慶市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的決定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4〕62號
渝府發〔2014〕6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11項,取消行政審批初審項目11項,對應取消市級行政審批項目10項,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的我市對應項目和實施環節,將國務院要求改為後置審批的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明確為後置審批。涉及修法的8項行政審批項目,已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現一併予以公布。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轉變職能,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強後續監管和服務。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不得擅自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不得通過拆分、合併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審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下放到區縣(自治縣)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級部門嚴禁截留。
對此次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廢止和修改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推進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推進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時限、程式和所需材料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市審改辦(設在市編辦)。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重慶市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
一、貫徹國發〔2014〕27號檔案承接的的行政審批項目(1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國家實
施部門
我市承
接部門
備註
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交通運輸部
市交委
2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法務部令2002年第70號)
法務部
市司法局
3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法務部令2002年第70號)
法務部
市司法局
4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市文化委
5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文物局
市文化委
6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國家文物局
市文化委
7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國家衛生
計生委
市衛生
計生委
8
藥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食品藥品
監管總局
市食品藥
品監管局
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家旅遊局
市旅遊局
1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質檢總局
市質監局
11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監
管總局
市煤炭工業管理局
二、貫徹國發〔2014〕27號檔案取消的行政審批初審項目(1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實施方式
處理決定
1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市教委
市科委
初審
取消
2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市外經貿委
市發展
改革委
初審
取消
3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填堵、占用、拆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4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5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6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7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發改投資〔2012〕799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8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
《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發改投資〔2012〕799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9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10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水利局
初審
取消
1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文化委
初審
取消
三、對應國發〔2014〕27號檔案取消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1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實施部門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審批方式
處理決定
備註
1
地方醫藥儲備資金動用審批
《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國經貿醫藥〔1999〕544號)
《重慶市藥品儲備管理辦法》(渝辦發〔2002〕125號)
市經濟
信息委
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
審批
取消
2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
《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
市外經貿委
市發展改革委
審批
取消
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人力
社保局
審批
取消
4
礦泉水註冊登記
《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礦泉水地熱水註冊登記管理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04〕10號)
市國土
房管局
審批
取消
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填堵、占用、拆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
市水利局
審批
取消
6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24號)
市水利局
審批
取消
7
三、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非煤礦山)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市安監局
審批
取消
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不含煤礦、醫療機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市安監局
審批
取消
9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市、區縣(自治縣)地稅局
審批
取消
10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市、區縣(自治縣)地稅局
審批
取消
四、貫徹國發〔2014〕27號檔案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1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國家實
施部門
(單位)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 注
1
房地產經紀人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後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44號)執行。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5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2
註冊稅務師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3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質檢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4
土地登記代理人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5
礦業權評估師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6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商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7
註冊資產評估師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8
企業法律顧問
國務院國資委
法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9
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後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44號)執行。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5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10
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水利部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11
品牌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 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取消我市對應項目及實施環節
五、貫徹國發〔2014〕27號檔案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3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 注
1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2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改為後置審批
3
港口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後置審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4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5
煤炭開採審批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改為後置審批
6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後置審批
7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8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9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0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1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12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後置審批
13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後置審批
14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15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16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17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18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19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20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後置審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准登記
21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後置審批
22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3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後置審批
24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後置審批
25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26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後置審批
27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後置審批
28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29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30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後置審批
31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六、通過修法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處 理 依 據
實施部門
審批
方式
處理
決定
備註
1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市財政局
審批
取消
2
運輸、郵寄和攜帶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市境準運證核發
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市農委
審批
下放
3
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審批
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市農委
審批
下放
4
出售、收購、利用市重點水生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審批
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市農委
審批
下放
5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市市政委、市交委
審批
取消
6
臨時定點導遊證核發
關於修改《重慶市旅遊條例》的決定
市旅遊局
審批
取消
7
集中綠化手續審批
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市園林局
審批
取消
8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臨時建(構)築物審批
關於修改《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市園林局
審批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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