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國務院分三批審議決定將一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並印發《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予以公布。根據《工商總局關於嚴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號)和《工商總局關於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

登記規則,動態管理,工商登記目錄,企業變更目錄,

登記規則

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事項。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登記後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於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後的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要求,嚴格規範登記程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檔案、證件。申請辦理經營範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 “經營範圍”欄後標註“(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後取得相關許可檔案、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檔案、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許可檔案、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企業申請調整經營範圍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動態管理

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國發〔2015〕11號檔案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屬檔案1,以下稱《目錄》)。對《目錄》內事項,申請人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檔案、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部門按照許可檔案、證件記載的內容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國發〔2015〕11號檔案公布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動態調整《目錄》,並予公布。

工商登記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或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枝(彈藥)製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4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全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企業變更目錄

(2016年6月)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1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
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
2
保全服務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3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4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5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6
個人徵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併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7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8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內資電影製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
外資銀行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範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4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5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6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8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19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國務院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0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1
期貨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範圍、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2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3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4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5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併、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6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7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8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0
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分立、合併、撤銷的審批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註: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檔案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附屬檔案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016年6月)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或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枝(彈藥)製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4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全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附屬檔案2
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
(2016年6月)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1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
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
2
保全服務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3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4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5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6
個人徵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併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7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8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內資電影製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
外資銀行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範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4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5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6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8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19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國務院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0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1
期貨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範圍、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2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3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4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5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併、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6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7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8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0
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分立、合併、撤銷的審批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註: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檔案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菸草專賣局或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枝(彈藥)製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4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全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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