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登記“先照後證”改革工作,現將《山西省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先照後證”的改革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對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的設定或變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相關規定。目錄公布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事項的,審批實施的相關部門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省工商局對目錄進行更新,並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民眾辦事和監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