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在2014年08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中,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31項)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管理部門:國家衛生計生委
-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制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處理決定:後置審批
國發〔2014〕27號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布。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總計53項)
-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11項)
- 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31項)
2014年7月22日
事項目錄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決定 | 備註 |
1 | 教育部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 | 國土資源部 | 煤炭開採審批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 | 環境保護部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4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5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6 | 交通運輸部 |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7 | 交通運輸部 | 港口經營許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改為後置審批 | |
8 | 農業部 |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9 | 農業部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0 | 農業部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1 | 農業部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6 | 文化部 |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7 | 文化部 |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8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19 | 文化部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0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1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2 | 文化部 |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3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改為後置審批 | ||
24 | 工商總局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5 | 質檢總局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6 | 質檢總局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7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8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29 | 國家旅遊局 |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 國家旅遊局或者其委託的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0 | 國家旅遊局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 |
31 | 國家旅遊局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後置審批 |